根据放射性-2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2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二条。不允许排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2/废液必须按照国家防治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或贮存,法律客观性:/ -1/污染防治法第一条旨在防止放射性 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促进核能与核技术。
1、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现行的辐射安全和辐射防护法律法规如下:1。国家放射性-2/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 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建立了放射性-2/监控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进行监测管理放射性-2/;2.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2/运输含有放射源的物质和射线装置;3.放射性材料和辐射装置应具有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告说明。
2、国家对 放射性 污染的防治实行什么的方针法律的主体性:国家对放射性-2/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十六字方针。放射性 污染防控方法是防止放射性物质和辐射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科学技术方法。基本防治措施是禁止核试验、合理布局核企业和加强生产管理。法律客观性:/ -1/污染防治法第一条旨在防止放射性 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促进核能与核技术。
3、根据《 放射性 污染 防治法》,下列关于 放射性废液管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答案】:C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放射性不准向环境排放的废液进行处理。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2/防治标准放射性的废液。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 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2防治法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军用或者涉密设施设备辐射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电磁辐射污染指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在环境中产生的电磁能量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现象。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是指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清单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随电磁辐射的活动免予管理的限值。第四条辐射防治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5、 放射性法律法规法律分析:放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2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与核技术的发展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 污染 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防治标准的要求,处理或者贮存放射性不准向环境排放的废液。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2/防治标准放射性的废液,必须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禁止通过渗井、渗坑、天然裂缝、溶洞或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释义】本条规定了放射性废液的控制排放。
不允许排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废液是指不符合国家相关放射性废液排放标准的废液。我国公布的有关放射性废液排放管理和控制的标准主要有:1。《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标准规定了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实践的合法性、剂量限制和潜在暴露危险限制、防护与安全、剂量约束和潜在暴露危险约束。标准还规定了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要求、公众暴露的控制和暴露剂量限值。
7、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 污染 防治法释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申请核设施建设营运许可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发放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解读】本条规定了核设施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由于核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周期较长,可分为选址、建设、运行和退役等几个主要阶段。这几个阶段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不同阶段的环评侧重点也不同。
核设施的分阶段环境评价可以分析、预测和评价各阶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各阶段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从而有效地预防各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二、根据本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申请相关安全许可或者批准文件前,应当编制相应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来说,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申请核设施建造许可前,应当编制建造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