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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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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是什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的全部贸易术语的分类。 第一组:E组(卖方在其所在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第二组:F组(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第三组:C组(卖方必须签定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CFR: Cost &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第四组:D组(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码头交货(指定目的地)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是什么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全内容

E组(启运):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 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为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方式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对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年通则》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FO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 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是属于装运合同。《2000年通则》指出,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 D组(到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早在19世纪初,在国际贸易中已开始使用贸易术语。经过人们长期的努力和实践,陆续出现了一些有关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规则,形成了《1932年华沙--牛津规划》、《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2000年通则》于1999年正式出版了它的第6次修订本,即Incoterms2000,并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至今。 《2000年通则》对13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并按其共同特性归纳为E,F,C,D,四种基本类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全内容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货物买卖

你好!  记住这个很重要的,知道了这个,也就在很多情况可以知道其意义了。  组别  术语缩写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E 组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 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 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 组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  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e组(启运):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 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为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方式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对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年通则》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fo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 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是属于装运合同。《2000年通则》指出,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 d组(到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货物买卖

4,国际贸易术语3000通则是什么

2009年国际商会启动对对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的修改,在修改过程中的第一稿预定的版本号为“3000通则”,经过两次调整最后的版本号是“2010通则”,该通则已经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因此,你了解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就可以了。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它是国际贸易中构成单价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报价和签订合同时,涉及到价格问题,它都是不可缺少内容。它又分为出口国贸易术语 / 进口国贸易术语 出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三组 1、e 组:e.w.x.,工厂交货。 2、f 组 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3、c 组 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在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五种: 1、d.a.f.,边境交货; 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v.,未完税交货; 5、d.d.p.,完税后交货。 下面介绍一下国际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两种交货方式的贸易术语 f.o.b.和c.i.f.: 一、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英文是: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之一。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 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其他责任、费用也都由买方负担,包括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以及办理货物入境的手续和费用。如果买方指定了船只,而未能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或者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未能承载货物,或者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前提是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被固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他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 按f.o.b.价格成交,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装船费用包括在班轮运费之中,与装船有关的各项费用自然由负责办理运输事项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按照航运惯例,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装船、理舱、平舱费用的负担问题。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装船等费用的负担问题上发生争议,我们往往在f.o.b.之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这就产生了f.o.b.的变形。它们是以下几种形式。 1、f.o.b.liner teame(班轮条件),念义是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也就是,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由船方实际上是买方负担。 2、f.o.b.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其定义是卖方仅负责把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这一条件是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交到进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费用。 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这是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入船舱,并为保持船身的平稳,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填平补齐,上述各项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有关办理出口手续付费及对f.o.b.的分类有很大不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加注意。 二、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 c.i.f.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海运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称c.i.f.为“到岸价”,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主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时,货物越过船航以前的风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负担。除此之外,买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卖方需要提供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应的电子数据;必要时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通常的运输单据,使买方得以在目的地受领货物,或者通过转让单据出售在途货物;卖方要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单据,使买方可以凭该单据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另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c.i.f.价格条件采用“象征性交货”方式(symtolie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口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货物安全运达,也不算完条件成交,卖方所要提交的单据名称、内容及份数都应与约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5,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现行的是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国际商会(ICC)重新编写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此外,新通则亦增加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现在的国际贸易术语都是2010版本的 是在2010年改的但和之前的 改动很小 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 fob: 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并及时通知买方。本条中风险转移规则已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改,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于2000年解释通则规定之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是否越过船舷不便于举证,故而修改。)c&f: 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按合同...现在的国际贸易术语都是2010版本的 是在2010年改的但和之前的 改动很小 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 fob: 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并及时通知买方。本条中风险转移规则已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改,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于2000年解释通则规定之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是否越过船舷不便于举证,故而修改。)c&f: 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家。cif: 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fca: 即“free carrier"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是“货交承运人”。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及时通知买方。cpt: 即 “carriage paid to”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自费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在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后,在约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装运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处理,并及时通知买方。cip: 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的英文缩写,中文含义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自费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在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的装运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货义务。exw: 即 “ex works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工厂交货(指定的地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履行了交货义务。fas: 即"free alongside ship" 的英文缩写,中文含义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近船边,即完成交货。elivdat: 即“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其中文含义”运输终端交货“。使用该术语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dap: 即"delivered at place"(inser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港)。使用该术语,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的点所发生的运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放在已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1]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背景

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有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准备摘要的工作是在一个叫作贸易术语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并且得到各国家委员会的积极协助,同时广泛征求了出口商、进口商、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各行各业的意见,以便对主要的贸易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使各方能够共同适用。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内容包括几个国家对下列几种术语的定义:FOB,FAS,FOT或FOR,FreeDelivered,CIF以及C&F。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摘录了35个国家对上述6种术语的解释,并予以整理.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解释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至于Incoterms一词系International Commercial(法语Commericial一词等于英语的trade)Terms的缩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1999年,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  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有  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   准备摘要的工作是在一个叫作贸易术语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并且得到各国家委员会的积极协  助,同时广泛征求了出口商、进口商 、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各行各业的意见,以便对主  要的贸易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使各方能够共同适用。  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内容包括问个国家对下列几种术语的定义:fob,fas,fot或for,free   delivered,cif以及c&f。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摘录了35个国家对上述6种术  语的解释,并予以整理.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  解释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至于incoterms一词系international commercial(法语  commericial一词等于英语的trade)terms的缩写。本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11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  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该11种贸易术语如下:  1.ex works(ex factory,ex mill,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即工厂交货  2.for(free on rail)…(named departure point)fot(free on truck)…(named departure   point),即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  3.free…(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港口交货;  4.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  5.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6.c&f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  7.cif(cost,insurance,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8.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  9.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10.ex ship…(named port),即到货港船上交货;  11.ex quay…(named port),即到货港码头交货。  本规则在1936年1月开会讨论时,虽曾遭英国委员的反对(理由为:其中部分解释与英国习惯不同  ),以及意大利委员的声明保留,但本规则实际上大部分是以英国习惯为依据的,所以在同年6月理事  会会议时以绝大多数通过,并以 incoterms 1936之名,夜巴黎总部公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贸易术语重新整理,以及对各贸易术语内  容进行修订。于是国际商会于1953年5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会议,审议 incoterms的修订案.同年10  月修订完成,并颁布新修订的incoterms,定名incoterms 1936为基础整理及归纳的,将很少用的free  …(name port of shipment)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两条  件删除,并将剩下的9种条件的内容,参照各国委员的意见,加以充实或修订。此次修订,是根据以下  3大原则进行的:  1.旨在尽可能清楚而精确地界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2.为期获得商业界广泛采用本规则,以现行国际贸易实务上最普遍的做法为基础而修订  3.所规定卖方义务系最低限度的义务,因此,当事人在其个别契约中可以本规则为基础,增加或变更  有关条件,加重卖方义务,以适宜其个别贸易情况的特别需要。例如,在cif条件下,卖方所须投保的  海上保险种类为平安险fpa,倘若当事人依其交易货物性质、航程及其他因素加以考虑,认为应投投保  水渍险wa较妥时,可在其买卖契约中约定卖方应投保水渍险wa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1999年,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  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有  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   准备摘要的工作是在一个叫作贸易术语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并且得到各国家委员会的积极协  助,同时广泛征求了出口商、进口商 、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各行各业的意见,以便对主  要的贸易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使各方能够共同适用。  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内容包括问个国家对下列几种术语的定义:fob,fas,fot或for,free   delivered,cif以及c&f。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摘录了35个国家对上述6种术  语的解释,并予以整理.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  解释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至于incoterms一词系international commercial(法语  commericial一词等于英语的trade)terms的缩写。本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11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  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该11种贸易术语如下:  1.ex works(ex factory,ex mill,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即工厂交货  2.for(free on rail)…(named departure point)fot(free on truck)…(named departure   point),即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  3.free…(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港口交货;  4.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  5.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6.c&f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  7.cif(cost,insurance,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8.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  9.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10.ex ship…(named port),即到货港船上交货;  11.ex quay…(named port),即到货港码头交货。  本规则在1936年1月开会讨论时,虽曾遭英国委员的反对(理由为:其中部分解释与英国习惯不同  ),以及意大利委员的声明保留,但本规则实际上大部分是以英国习惯为依据的,所以在同年6月理事  会会议时以绝大多数通过,并以 incoterms 1936之名,夜巴黎总部公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贸易术语重新整理,以及对各贸易术语内  容进行修订。于是国际商会于1953年5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会议,审议 incoterms的修订案.同年10  月修订完成,并颁布新修订的incoterms,定名incoterms 1936为基础整理及归纳的,将很少用的free  …(name port of shipment)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两条  件删除,并将剩下的9种条件的内容,参照各国委员的意见,加以充实或修订。此次修订,是根据以下  3大原则进行的:  1.旨在尽可能清楚而精确地界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2.为期获得商业界广泛采用本规则,以现行国际贸易实务上最普遍的做法为基础而修订  3.所规定卖方义务系最低限度的义务,因此,当事人在其个别契约中可以本规则为基础,增加或变更  有关条件,加重卖方义务,以适宜其个别贸易情况的特别需要。例如,在cif条件下,卖方所须投保的  海上保险种类为平安险fpa,倘若当事人依其交易货物性质、航程及其他因素加以考虑,认为应投投保  水渍险wa较妥时,可在其买卖契约中约定卖方应投保水渍险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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