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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8条如何理解,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时一定要先解除合同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5 17:43:2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时一定要先解除合同吗

不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按此条规定,一方预期违约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提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用等到期限届满后才能要求。结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对方是否解除合同,是可以选择的,不是必得解除合同才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时一定要先解除合同吗

2,合同法第108条如何理解

法律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安全的不同期待。为了解决合同履行中,尤其是履行期届至前的履约风险,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对应地发展了“不安抗辩权”1制度和“预期违约”2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108条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法律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安全的不同期待。为了解决合同履行中,尤其是履行期届至前的履约风险,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对应地发展了“不安抗辩权”1制度和“预期违约”2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108条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扩展资料:构成预前毁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合同当事人须是在合同义务履行期未届时毁弃合同。而对于“毁弃合同”的判断,判例法所确立的参考因素包括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声明,这种声明必须是明确的和不附条件的8。(2)这种预期毁约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将严重损害合同对对方的价值。这也是一种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如果对预前毁约的行为不加以程度上的区分,合同当事人即可轻易地解除合同,而相对方的负担则显过重,会造成保护上的失衡。另外,对解除合同权的使用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不论是对合同当事双方,还是对整个社会利益都是很有意义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合同法第108条如何理解

3,合同法第108条如何理解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说你租人家房屋,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第二年的房租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你明确表示你是不缴房租的,就购成了违约。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说你租人家房屋,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第二年的房租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而你到第二年三月还没缴,就购成了违约。3、如1、2项违约情况发生,对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如何理解

4,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违约 责任的归责原则的 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 合同法 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表明,无论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并非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09—111条还规定无论是不履行金钱 债务 还是非金钱债务抑或是质量责任,违约人都承担严格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作为免责条件的抗辩。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后款规定,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说明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条件。由于不可抗力是与合同责任制度紧密相关,所以其决定往往具有严格条件。另外,合同法第118条更明确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这也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的精神。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 合同当事人 来说其主观并无过错,无论采取过错抑或 过错推定责任 , 债务人 应对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担责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而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论违约行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责任。所以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正是严格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 合同法违约责任 的种类有哪些 (一) 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二)预期违约。 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3]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 合同履行 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 不安抗辩权 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 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 债权人 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人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就合同中包括的责任来看其实还是有很多,其中有一项就属于归责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来分析,这个合同的归责原则主要就体现在了三方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严格责任;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5,这个108条应该怎样解读才对呢 结合善意取得制度举例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你们法硕书上 举了个例子 说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时,知道该动产已经抵押,则抵押权(应当是指非依法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消灭,第三人在取得动产时 由于知道(必须理解为有证据证明其知道)上面有抵押权,肯定就知道这个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是受到限制的,他虽然是善意第三人,但该抵押权不消灭,尽管给抵押没有经过依法抵押。假如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其所有权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
没看懂什么意思?

6,合同法对于违法合同该怎么处理双方经济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若合同为无效合同,则自始无效。
有效,构成事实合同!可以返还双方的财务!都有责任,没有签订合同,是双方的责任!若无效,出现一方不按合同履行那一刻起!
【这不是一个起诉,而是两个】第一个是乙方向法院起诉甲方第二个是公诉人向法院起诉甲乙双方的冒用商标第三问,没收货物,根据责任比例,对甲乙双方进行罚款,不涉及到退款一说,因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合同。
你好!(1)该合同无效,因为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国家的法律规定。(2)不可以,同样违背了国家的法律规定。(3)对冒牌酒、商标予以没收并销毁,同时追究甲乙双方的法律责任,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4)从合同订立开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7,对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理解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条规定则涉及到了拟制交付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称为简易交付。它指的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甲出租给乙一部照相机,乙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买下照相机的念头,经与甲协商,甲同意出卖。尽管甲把照相机交给乙的行为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前做出的,但那与买卖合同无关。因此,该行为也就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行为。但又不应要求乙先将照相机先返还给甲,甲再依照买卖合同把它交付给乙。实际生活中人们也不会这样去做,法律当然也不会作出有悖常理的规定。从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出发,规定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的规定是适宜的。由于本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情形,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从合同生效之时起,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和你猜想的一样这样,理解的确是错的。这条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法条本身表述补完整,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是指:以合同生效的时间作为交付的时间。而不是:以合同订立前,买受人最初占有时的交付时间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不太清楚!
你的理解错了: 1、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民法理论上的简易交付,属于通常情况。 2、“标的物事先已为买受人占有,占有之时合同已生效”,这属于民法理论上的占有改定,占有改定也属于交付的一种形式,是特殊的交付,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其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没有交付的动作而买受人就占有了该标的。在合同未订立时,合同没有成立,而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故即便事先标的物交付给了买受人占有,买卖合同也未生效,而后来订立合同了,这时候按简易交付本来该交付才生效,但由于是占有改定,所以此时基于占有改定这种特殊交付而生效。 占有改定有点抽象,请你仔细琢磨一下哈。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占有时”是“视为生效”。是对前行为的一个追认……

8,如何理解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调整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是私法,它属于民法的范畴,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行政法中也包含着行政合同,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合同法的构成是人物,标的,内容三个必备要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总则第1章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1.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买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9,合同法第108条和合同法第68条的一个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8: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9: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68:不安抗辩权:应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整整齐齐可以解除合同。
第68条讲的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可以这么理解,本来该你先履行的,但是你发现就算你履行了义务,但对方明显不能履行他的义务,若此时你正常履行不是铁定吃亏了么,所以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你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中止履行,进而可能解除合同。而第108条讲的是预期违约,这时你大多处在已履行己方义务的情况下了,所以你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以实现救济。
您好:  首先68条涉及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所以《合同法》68条所涉及的条件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在此等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68条是针对的是特殊的情况。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权利,试想如果“后履行方”存在68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后履行方”极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对“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条 指的是一般情况(预期违约),可以解释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条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抗辩权”,您还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个都是涉及合同抗辩权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大哥 68条是不安抗辩权 108条是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详细的建议你去百度百科一下 或学习下民法教材或合同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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