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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范围包括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6 17:04:0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

2,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3,国际货物合同纠纷的内容有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其特点是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一方或双方居住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在域外,以及法律关系有涉外因素等。因此这类合同的纠纷通常包括: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合同应适用哪国法律的争议,管辖问题的争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交付时间违约、货物质量、保质期的违约、货物运输中毁损以及货物被扣押导致的赔偿等争议。对于上述各种纠纷,无论采取仲裁还是法院诉讼,我认为还要尊重双方合同和交易习惯,有国际条约的要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货物合同纠纷的内容有什么

4,合同纠纷包括民间借贷吗

1、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说借款合同纠纷包含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较多,才从借款合同纠纷中单独分离出来。就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加工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一样。2、民间借贷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的相同点,都是一方将货币借给另一方;不同点是,借款合同纠纷现在专指银行借款给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有利息。而民间借贷纠纷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不一定有利息。综上所述,合同纠纷理应包括民间借贷。

5,合同纠纷有哪些分类

(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合同纠纷 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6,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 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 4、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设方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最科学、最合理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某些国家投资的、大型的建筑工程,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方可以选择自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有哪些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合同。财产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它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那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有哪些?【概念】包括:(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合同。财产保险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它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责任保险的范围主要有两项:(l)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信用保险合同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商品交易活动的债权人以其在交易活动中面临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就时方能获得贴偿。保险代位求偿权亦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依步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此,《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有相应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任行使债权的清求权,这种债权的清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特别赋子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或承担这项权利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同时被保险人自然承担依法让渡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方面是基于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因保险行为而产生道德风险;再一方面是避免加害第三人逃避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保险代位权,广义上分为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物上代位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保险赔款的义务后,对具有残余利益的保险标的拥有的所有权。权利代位是指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实质为物上代位的“委付”区分对待,即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没有包括物上代位,仅特指权利代位。【典型形态】在实践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有:(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各种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等。(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以下几种主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等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各种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注意: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造成的,且必须与第三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代位权的取得须以保险人已给付保险赔偿金为前提。【用法律条文及索引】《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第十保险 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i上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己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4.责任保险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一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是被包含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之中的。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3、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二十七、保险纠纷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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