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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抗辩,合同违约诉讼中 被告提出哪些抗辩理由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1 11:16:0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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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违约诉讼中 被告提出哪些抗辩理由

面对原告的违约诉讼,被告方有权利提出抗辩。一般情况下,被告方会提出以下抗辩: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2、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3、被告履行的义务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4、存在免责事由;5、原告未依约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将来无法履行的情况;等。对于2、3、4项抗辩事实,被告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违约诉讼中 被告提出哪些抗辩理由

2,如何行使合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三、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风险; 4、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如何行使合同抗辩权

3,合同履行抗辩有哪几种

您好,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一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抗辩有哪几种

4,有关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多项

A基于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约定,如果只是单务合同,则对方没有不符合约定情形的出现,则义务方无法进行抗辩。C与D含义是一样的,实质上D是C的注解。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双方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下列几种:(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

5,如何区分抗辩与违约

  娜,请你耐心的看完. 简单的说,违约是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当事人恶意终止和约.说白了就是"不想"、"不愿"履行和约推托之词。 抗辩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当事人被迫终止和约.说白了就是“没办法”、“迫不得已”终止和约的一种合法辩护言辞 抗辩---在诉讼上,当事人对于原告请求主张的事实,其反映态度不外有以下四种:即陈述(无该事实-否认)、不知或不记得有该事实、承认该事实(自认或先行自认的承认)、或不为任何陈述(不争执)。而对于自认往往伴有附带陈述而主张其他事实或权利来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对抗,这就是抗辩。所以,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 违约---违约就是违反合同的约定,那么违反合同的约定就要负一定的违约责任. 从定义上讲二者根本就是两回事. 表象违约与合法抗辩的区别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简要如下: 具体表现---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原则上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发生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而可能危及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之实现时,如仍强迫先履行一方先为履行,则必然有悖公 平原则。为避免先行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蒙受损害,有必要设置一项特别制度 以提供法律救济。该特别制度在大陆法体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英美法则体现 为预期违约制度。 不按抗辩权---按照传统民法通说,发生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必须在双务 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形;其二,必须是后履行方财产明 显减少而有难以履行的可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不安抗辩 权的要件具体如下: (一)合同成立后出现危及后履行方履约能力的恶化事实 (二)该情形导致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抗辨权是与请求权相对的,其行使是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字无必要行使。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并且其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抗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违约则是法律责任。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如果违约是要承担相应的我违约责任。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两回事啊

6,试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自己为一定给付行为的权利,它主要是一种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其效力在于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能够拒绝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431346464条则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法律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相对方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其效力暂时受到阻碍。因此,一旦相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充分的担保,抗辩权立即消灭,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依合同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同理,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也只使请求权的效力延期发生。此外,即使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也只能发生永久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不能直接导致请求权的消灭。抗辩权的这一特点与诉讼法上的权利未发生抗辩和权利消灭抗辩不同。权利未发生抗辩主张对方的请求权根本没有发生,权利消灭抗辩则主张对方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只是在以后因清偿等原因而归于消灭。诉讼法上的这两种抗辩均否认相对方请求权的有效存在。另外,抗辩权的行使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方的实体权利。这一点和形成权有显著的不同。形成权的权利人可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相对方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行使选择权就使对方的权利发生变更,行使撤销权、抵销权、终止权则使对方的权利消灭。
双务合同中存在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 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同的情形可以适用不同的抗辩权。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则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法律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相对方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其效力暂时受到阻碍。因此,一旦相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充分的担保,抗辩权立即消灭,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依合同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同理,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也只使请求权的效力延期发生。此外,即使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也只能发生永久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不能直接导致请求权的消灭。抗辩权的这一特点与诉讼法上的权利未发生抗辩和权利消灭抗辩不同。权利未发生抗辩主张对方的请求权根本没有发生,权利消灭抗辩则主张对方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只是在以后因清偿等原因而归于消灭。诉讼法上的这两种抗辩均否认相对方请求权的有效存在。另外,抗辩权的行使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方的实体权利。这一点和形成权有显著的不同。形成权的权利人可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相对方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行使选择权就使对方的权利发生变更,行使撤销权、抵销权、终止权则使对方的权利消灭。

7,简述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方式

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 (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未作约定,或者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未约定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那么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则需要加以研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当事人对其债务履行期均未作约定,则可以认为双方的债务履行期相同,一方不履行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未约定,则需要通过判断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对于另一方履行债务来讲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则可以认为双方之间的债务成立同时履行,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则当事人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适用免责规定或者违约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表明,不可以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制度简单地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不安抗辩制度的构成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负担两项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主张不成立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危险。
合同抗辩只发生在双方互相负担义务的情况下 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出物,乙给钱 1,如果约定甲先出物,但甲没有的话 乙可以先不给钱 这叫先履行抗辩 2,如果约定甲先出物,但甲发现乙没有能力给钱 他可以不出物,这叫不安抗辩。
1、作为先履行一方,如果对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2、如果是同时履行,对方没有适当履行的话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如果是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时,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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