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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2-20 02:55:02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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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了民商法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新的含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3,几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业高手帮帮忙啊

不知道为什么发到这个版了……个人理解答案如下:1、c——a太离谱,b不存在同业竞争,d影响范围不够。但实际生活中很有可能判为不正当竞争。2、a——b甲乙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c属于诋毁商业信誉,d对荣誉权定义错误。3、c——a只要外观雷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根据程度即可认定为侵权,b题干没有关于商标是否属省内之名及有无活的专利。d更要考虑潜在消费者希望提问人到时候可以公布一下正确答案。

几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业高手帮帮忙啊

4,不正当竞争法

有奖销售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所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否则,便是一种合法的促销手段,工商部门的查处是非法的。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你好,那就要看开盖有奖的形式是否是属于产品厂家的行为了,如果是的话,那就不构成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而如果该形式不过是销售者自己素所为行为的话,就是你所说的你们单位的行为。可以说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体育*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体育*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对上述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调查处理。
*的价值不好确定,为避免麻烦,还是建议到工商部门咨询一下较好。
不违法。但必须是合法渠道取得的*刮刮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你这种情况属于有奖销售,而*的奖金额是超过5000元的,因此这种销售方法是违法的。

6,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什么区别

1、 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2、 规制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第三,立法理念不同,反垄断法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提高市场绩效,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不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 第四,救济和制裁行为不同,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而反垄断法则相反,执法机构是必不可少,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第五,立法的出发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的是经营者使用不公平和不正当的手段,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利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反垄断法则主要从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反对企业以独占等方式,排斥或限制竞争,妨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六,具体规定的变化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第七,立法必要性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不同,反垄断法从其调整对象和担负的责任角度应该自成体系,单独立法。反垄断法是调整涉及市场支配地位和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担负着维持企业自由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保护任务,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专门程序来适用它。因此,它需要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的独特的执法体系和机构。因此,单独立法的做法更好些。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可以单独立法,但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责任法等都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二者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进行合法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竞争,保证经营者自愿参预市场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实现合法竞争的前提和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部分中小企业。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各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背商业道德去谋求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重点主要是针对在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有时也会涉及到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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