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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商业*罪行为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1-13 05:22:03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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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罪行为

不算,应为商品有7天包换的规定
....撑死了民事纠纷.....犯罪不是那么好犯的......再说你这个也就是一般的购物流程吧... 买到不心仪的一般当场退货问题都不大吧

商业*罪行为

2,什么是商业*深圳华强北女人世界 饰品

自认吧,作生意有3个原则,第一,谁也不能相信,只相信自己的,真正的商业秘密,就是你的妻子和老公,也不能让他全知道,何况是朋友;第二,做什么,要对这个行业很了解,比如渠道,进货价格,顾客习惯等;第三,凡事都要留下证据,你这个没凭据啊,你有什么证据(实物的)说人家给你的价格高于市场的50%,进货渠道不一样,成本就不一样啊,千万别相信说的,要讲证据。 作不到这几点,你就不适合商业。
有合同没有

什么是商业*深圳华强北女人世界 饰品

3,什么情况下构成商业*

商业欺诈是指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法律上讲商业欺诈他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表示。通俗的说,用虚假的情况引诱对方做出错误的判断。商业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合同欺诈广告欺诈价格欺诈服务欺诈包装欺诈  商业欺诈在促销中的商业欺诈更是具有较大的迷惑性。然而从商业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特点来看,我国商业促销中存在的商业欺诈行为形式各样。具体表现形式有: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6、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7、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9、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0、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1、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2、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不构成

什么情况下构成商业*

4,商业*罪

以你说的情况八成是*。但是,还不足以判断。建议先确认对方的身份是否真实,如果是假的,肯定是*,及时报案。如果是真的,虽然严格讲也是*,也是*一般不按*处理,除非报案的人多,也可以先报案试试。不行就向当地工商投诉、向网站投诉,还不行,看看数额是否值得你起诉了。今后要注意,如果用支付宝等方式会相对安全些。
我国没有商业*罪,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表示,商业*罪是指一些以欺诈、瞒骗或违反信用为手法的非法行为,而此等行为则不以威胁或实际行使武力或暴力以达致目的。类似地,商业*罪可以归类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合同*罪等。合同*罪 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对方信任的行为。如邀请对方来实地参观、考察,或者先与对方履行小额合同,支付小额定金,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经济实力雄厚等假象。此类行为具有很强的欺诈性,它能博得对方信任,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与其签订行为人所要的合同,为其利用合同*打下“信用”基础。因此,可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的欺诈手段与行为,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的其它欺诈行为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商业*罪类似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商业*罪怎么定

我国没有商业*罪,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表示,商业*罪是指一些以欺诈、瞒骗或违反信用为手法的非法行为,而此等行为则不以威胁或实际行使武力或暴力以达致目的。类似地,商业*罪可以归类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合同*罪等。合同*罪   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对方信任的行为。如邀请对方来实地参观、考察,或者先与对方履行小额合同,支付小额定金,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经济实力雄厚等假象。此类行为具有很强的欺诈性,它能博得对方信任,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与其签订行为人所要的合同,为其利用合同*打下“信用”基础。因此,可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的欺诈手段与行为,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的其它欺诈行为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商业*罪类似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国刑法没有“商业*罪”。 我国刑法有 *罪、合同*罪、集资*罪、贷款*罪、票据*罪、金融凭证*罪、信用证*罪、信用卡*罪、有价证券*罪、保险*罪等罪名。 量刑要看具体情节。【*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合同*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6,常见的商业*中有哪些

一、进出口业务开始前的陷阱 1。熟人“陷阱” 许多外经贸企业,在资金缺乏、人才外流、信息不灵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熟人和朋友介绍业务,而这些业务又在没有证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偏听偏信,把可靠度和可信度寄托在“熟人”和“友情”上,这些熟人往往以××高干的亲戚,××外商的朋友,并以委托书相迷惑,而尽管有些熟人无有意*,但却被第三者欺骗,而牵连外经贸企业。 2。代理“陷阱” 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其表现形式是: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在上述业务中,外贸公司因不能全程跟踪,外商与委托人串通一气也全然不知,最后,*频频得手,而在案发后,受处罚的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 3。客户“陷阱” 现在各经营企业都在急切寻找客户,正因为如此,有些根本就没有生产能力的中间人和生产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抓住外贸公司这一心理,串通在一起,进行联合*,向外贸公司介绍××客户是如何的可靠,并拿出准备好的证明客户如何有实力的复印件(事实上很多是伪造的或是借用别的厂商的)进行欺骗。外贸公司在未作任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抓客户扩展业务,轻信而致*。 4。高利“陷阱” 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最诱人的当然是获得高利,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给对方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人设置的陷阱。比如:①在出口业务上,称每美元可赚2-3元人民币;②在进口业务中称每美元可赚5-6元人民币;③在出口退税上,称退税全给外贸公司;④在代理进出口上往往以高达3%-5%左右的代理费作筹码。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无论怎样也不愿舍弃这笔难得的生意,放松了警惕性。 5。好处“陷阱” 有许多业务信息本身经各种渠道引人外贸公司,一些推销商和中间人,在外贸公司确定做该项业务前,为尽快达到成交和掌握主动权之目的,往往对其业务人员以“好处”作为诱饵,这些“好处”包括给百分之多少的回扣,或许诺另外的酬劳和待遇等,当这些承诺得到外贸公司业务人员的同意后,“业务”即告成交。一旦你掉人其“好处”陷阱后,在美丽的诺言后面并不可能兑现等待的却是另一场“恶梦”。 6。资金“陷阱” 随着银行的商业化改制外贸公司的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许多企业一般在捕捉业务信息上,追求的是不动资金的业务。而设陷者正是抓住了这一心态,而称不需要动资金,只需出具全套单据,资金由对方垫付,用简单的条件而诱使外贸公司*。 二、在业务运作中的陷阱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五花八门,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中小企业,还伴有无主体骗子,在外表上难以识别。许多业务一旦得到双方认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设陷者,一般开始隐藏得比较深,在业务前不露破绽,而在业务进行中设陷,他们手法不断翻新,不断变化,主要表现在: 1、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其表现形式为:①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②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③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④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如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等,设置陷阱。 2、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 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3、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入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均是重要单据。*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伪造信用证等。 这种伪造单证,如外贸公司不能识别往往受骗*,掉人单证“陷阱”,后悔莫及。 4、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他们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的公司不请教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 5、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在进口方面:对方则提出要外贸公司开证,以假进口来进行骗汇。 在加工贸易方面:多则采用其他手法来设陷骗取资金。 6、退税“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中,退税已是设陷的高发环节,设陷者往往抓住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因为*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税*(但是虚开的,手法使人难以识别)、缴款书等,所以使得外贸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范意识。当然退税陷阱由设陷人设置有配套的机构,如专门的“销售公司”、专门的“提供增值税*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并联成一片,一环套一环,使人难以识别。
文章TAG:商业罪行行为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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