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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物,物的分类方式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1-24 21:22:17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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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的分类方式

最佳答案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 四、主物与从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六、原物与孳息

物的分类方式

2,民事客体 什么叫 限制流通物阿 举个例子 谢谢啦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其转让给予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转让的物。它与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来划分的。如军用武器、弹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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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客体 什么叫 限制流通物阿 举个例子 谢谢啦

3,文物是限制流通物

是的,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是,但是应表述为限制交易物。
是,但文物不是制止流通物
是的!就是这样的!
文物不能交易吧
答:文物是限制流通物。

文物是限制流通物

4,限制物与禁止流通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吗

限制流通物如果交易行为合法,应该是可以适用的。禁止流通物的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不适用的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5,民法中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所称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特征就是:1。存在于人身之外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你所说的是民法法律中的物格制度: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这是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种范围流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币、黄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支等。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矿藏、淫秽书刊等。公民和法人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规定从事有关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要承担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二、动产与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注意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标准主要是物理性的,法律上对车辆等不动产规定了登记手续,又被称为“准不动产”,但并没有改变它们作为不动产的属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意这义在于:(1) 流通性质和范围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地、公路、铁路等相当种类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物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动产中大多数的物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3)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三、特定物与种类物这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等;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辆等。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四、主物与从物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物依其能否分割的特点,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部机床、一匹马等。按照财产共有人的协议或权利的性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分割的物,也属于不可分物。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价值在于有利于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六、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在转让时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中国法学会的杨立新先生对此有专注《民法物格制度研究》,是目前对此研究较为深入的专著,可供同道学习。

6,论民法上物的特殊性

物的特征须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不仅人身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各种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强制执行。人身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人体脱离后才可成为物。人死亡后已无生命,不为主体,因而尸体可成为物。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才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只有这样的物,才能满足主体的个体需要,才能用于交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例如,电、热、声、光、气等自然力,在不能为人实际控制和支配时不为物,而能够为人力控制和支配后则成为物。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不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实际需要的物,在法律上没有意义。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民法上的物一般仅指有体物。所谓有体,是指具有一定的形体,能够为人的感官感触到。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不能独成一体,则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的物。物必须具有稀缺性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 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规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第二,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第三,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第四,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主物与从物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主要意义在于: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否则交易无效;禁止流通物则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则是指畏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同属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区分主物与从物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又称不消费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的。特定物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征而区别于他物的物,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代替物与不代替物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法律上的意义物在民法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物为物权关系的客体。物又是最常见的交易对象,因而债的客体也常涉及物。第二,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方面,物会影响到法律关系的效力,如以限制流通物进行交易的,若在限制的范围内,可有效,若超出限制交易的范围,则无效。另一方面,物会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类别。第三,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会因物的性质不同而受不同*的管辖。
文章TAG:流通流通物分类分类方式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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