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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法条分析题,急救合同法的案例题请每一题都写明法条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0 14:58:0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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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救合同法的案例题请每一题都写明法条

有的问题不是很严谨!1,甲农业机械厂作为借款方被作为被告起诉是可以理解的;甲农工商总公司作为甲的连带担保的保证人(从他们的合同中可以看出乙的担保责任是连带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起诉讼是行使担保权的有效方法(和一般保证不同)2,甲农业机械厂违约,乙有权解除合同3,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处应为2000年10月20日4,法定保证期限是两年.5,更改主合同应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有权终止担保.

急救合同法的案例题请每一题都写明法条

2,求解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您好:  首先把法条列明:  《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分析案例:  1、甲与乙所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甲在3日内不能找回该车”。  2、而甲在发现该自行车后,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将该车私自变卖,使得所附条件成就。根据以上法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因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得没有生效(但不是乙所指的无效)。乙可以要求甲返还该自行车(此处是基于乙对该自行车所享有的“所有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求解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3,合同法案例一题

这是那出的题的,根据题干没法确定答案。C借款合同成立肯定是对的,其他的就都不好说了。法理上讲借款合同成立时就生效,但现在银行实务当中都是抵押生效时合同才生效,以免抵押权落空。或者,抵押是最高额抵押,具有独立性,这样D借款合同有效也对。房产抵押,按《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题目中没讲登记,应该是没生效。其后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这个问题上耍了个滑头,只是讲“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不是《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一直广受诟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实务中法院以侵权责任取代违约责任给予救济。第五十九条又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中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51号)中,最高法院又指出: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未登记的特殊情形,如果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抵押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该抵押合同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效,但此种抵押对抵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现在笼统地讲未登记就不生效,也不对。

合同法案例一题

4,根据合同法被告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经济法案例分析试题

你好! 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 、其他补救措施   相关法条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搜一下:根据合同法被告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经济法案例分析试题

5,2010年劳动合同法普法知识问答题谁能帮我解决一下 问

关于第一、二个问题我懒得去复制劳动法了,我记忆中里面应该都有详细说明;第三个问题小弟愚见:1、合同期两年,试用六个月不合法;2、试用期解除合同的只能是应聘者不能适应或完成本岗位工作,即使是试用一个月后也应享受的社保,患病有医院证明应视为病假;并不影响其病愈后继续履行合同;3、即病情好转公司即不能以此为借口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未好那更不能解除了,只要医院证明其还需要治疗在此期间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试用还是正式;(附:李某病愈后其实可以另安排工作,以工作重要为由不能留太久的空缺,而当李某病愈,原岗位已经有人,只能另安排工作,如李某不接受再解除合同,那A公司责任就小了,而且如果合同里明确了相应的竞业限制那李某就要承担很大责任了)4、限制期可以签订,但要看公司具体条款的约定,一般来说要签订这样的条款,那意味着李某离开公司前应得到相应的补尝,否则就可以申请法院支持该合约无效,因为明显有失公平,这是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如在李某离开前公司补尝了其相应的费用那么李某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5、即是试用期被解聘(不管是否合理的解聘),那证明该员工并未涉及太多公司机密,故我认为B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A违约,B公司也不需要负什么责任;故个人看法:本案A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且A公司的人力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违法情节太明显;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要看合同及其离开A公司时签订的相应材料来具体判断,不好断言;但B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从简单描述的情况看A公司有点自打嘴巴的意思,如果李某告其违反劳动法,A公司也有麻烦;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这些问题在2008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法》里都有答案,你要认真找找法律条文研究看看,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1、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即终止劳动合同;3、(1)试用期的约定违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解除理由、程序违法。(2)、李某和B公司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他们双方并没有签订竞业限制,也没有约定违约金,A公司也未每月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3)、A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是因为工资太少去问上面的人。就这样被解雇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合同法案例分析自己不是专业学法律的现有两道案例分析题需求助

第一题第一问: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于2010年7月18日成立。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是属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月16日只是双方签订该保管合同,李某并没有实际将保管物交付于张某,而7月18号的时候,李某才将保管物牛交付给张某,故此时合同才成立。第二题:张某不该承担牛的死亡责任。因为本案中,李某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即未对张某告知该牛已患传染病(不管李某知不知道该牛患病。李某知道而不对张某说就是故意隐瞒;李某不知道该牛患病而没对张某说则是过失,自己的牛自己都不关心,岂能要求别人应当知道。)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还请兽医为该牛诊断,本案中张某尽了保管义务,据此,张某不应当赔偿,而且张某的牛因其感染花费500元,李某还应当赔偿。第三题:张某能就自己的500元向李某主张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寄存人没有将牛患病的事实告知张某,就将牛交付给张某保管,本身已违反该法条规定的应当告知义务,而后又致使张某的牛被传染,张某作为保管人因此受损失为牛治疗花了500元,就是说张某知道并且采取了补救措施,故根据该法条,李某作为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张某有权能就自己的500元损失向李某主张。第二大题第一题:运输公司对李某的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很明显,本案中李某是被车窗外飞来的小石子打伤,而并非出于自身原因或者故意或过失,因此承运人运输公司应当对李某的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题: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车都有提示不要将头或手或其他伸出窗外,尽了告知义务。而李某打开车窗把头伸出去眺望的行为属于故意,是该法条的排除项,故此责任运输公司不承担。 汗,辛辛苦苦打了这么多字,还是。。

7,关于经济法的合同法案例习题

问题一:1,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发出的传真构成合同缔结中的要约,因为是向乙公司发出,而且有价格,有缔约的意思等明确无误的信息。依据合同法规定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乙公司随即传真答复构成承诺,而且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会撤销,所以该甲公司的要约亦不得撤销,要受要约的约束。 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损失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依据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本条第三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依法赔偿乙公司的损失2万
问题一:乙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向乙发出传真的行为是要约邀请,乙发出订单的行为是要约,要求甲3月30日前答复,甲没有答复,要约就已经作废,合同没有成立,因此甲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为了合同的成立积极做出准备,而由于甲的迟延答复,致使合同没有成立,并使乙遭受了2万元的损失,根据合同法42条规定: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对信赖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2万元的损失。
问题一: 1、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这只是甲公司对乙公司发出的要约邀请。“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这昌乙公司正式对甲公司发出的要约。 这样的“要约邀请”和“要约”差一步,还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严格来说:作为乙公司,应该在对甲公司发出要约,得到甲公司的回应之后再作“准备购货款及仓库”的相关工作;作为甲公司,没有及时回应乙公司的要约,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乙方的经济损失,双放各承担一半。
可能你也是一个学生 我的猜测 呵呵 我也是法学的学生 找了下法条 问题一:1 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合同的达成不一定需要两方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使要约 承诺 而要约 在不同的情况下 可以成为发盘 发价 即是本案例中的 所以合同已经订立 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至少补偿已公司的2万元违约金
一、1、不能,虽然甲乙合同关系成立,但没有约定具体发货日期,所以甲方于4月发货不能算违约。 2、乙方2万元是什么损失?这个因为但没有约定具体发货日期,而且是乙方为履约做得工作,不应该甲方承担。 二、1、合同成立。符合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 2、都成立。符合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
你的问题一: 1、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发出的传真,意为要约,而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回复也及时准确,意为承诺,这时,合同已经成立,而甲公司直到四月份才又发回传真说货已卖完,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损失,甲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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