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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单选多选题,合同法多选急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6 06:36:2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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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多选急

21.ABE22.ABCE23.ABCE24.AC25.ACD

合同法多选急

2,下列各项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有

【答案】A、B、C、E【答案解析】《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下列各项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有

3,单选下列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结婚登记 B婚前财产公证 C

C 婚内共同出售财产协议
搜一下:(单选)下列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结婚登记 B,婚前财产公证 C,婚内共同出售财产协议 D,分家产协议

单选下列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结婚登记 B婚前财产公证 C

4,合同法自测题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5,合同法求高手指教

1C2A3A4A5D6D7ABCDE8ABC9ABCDE
合同签订后单方不能随意变更和解除,但是由于对方的违约,你可以解除协议,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但是当时无法联系对方,所以你的行为没有不恰当的,你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6,能否帮忙发一份近几年合同法真题单选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的

甲方向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销售也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应,又发出一封挂号信,提出再多购买5吨,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挂号信寄出后,乙方收到甲方传真,并同意按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荔枝降价,甲方要求订购荔枝价格也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价支付,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问:该案如何处理?
去百度文库里下载吧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BA%CF%CD%AC%B7%A8%C0%FA%C4%EA%D5%E6%CC%E2&lm=0&od=0

7,合同法简答题

1、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 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 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 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 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 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 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 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物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2、集体福利设施; 3、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4、不能强制执行、处分的财产; 5、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

8,复习合同法考试的经验

一、合同法学习方法   合同法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并无本质区别。但是,考生对合同法要有基本的认识。合同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同时也兼顾其他社会关系。一个有偿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关系,无数交易关系的总和,就是市场。合同法就是调节市场关系的法律,就是关于市场 交易规则的法律。掌握了市场交易规则,就等于掌握了合同法。   合同法不但调整经营中的交易关系,也调整生活中的交易关系。法律对交易的基本要求,在合同法中都体现出来了,如自由、公平和诚实信用等。   学习合同法,要有四件武器。第一是《大纲》,第二是《教材》,第三是《条文》,第四是《题集》(真题与模拟题)。   学习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阅读教材。通过阅读教材,可以了解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具体规则。但教材难以解决对规则的综合运用问题。因此,只阅读教材显然是不够的。   拿到教材后要通读一遍。在做题或者阅读法条有不解之处的时候,再回过头来到教材中查找。教材与法条有互补作用,因此要对照着学习。2003年的司法考试第四卷有论述题,因此要在教材中寻找“材料”。   (二)做练习题。对于做题,我们有两点建议:第一,做完题之后,不仅要对照题书上的答案,还要查阅相关法条。第二,最好将试题组合成150分的试卷,在三个小时内做完。   做题的意义是:加深对原理和规则的理解;帮助考生找出思维的死角和空白点;提高实战时的做题速度;衡量考生的现有水平。   1、真题与模拟题。所谓真题是历年司法考试(含律考)的题目。做真题是考生的必修课。做真题的好处是:第一,真题能够帮助考生发现重点;第二,真题能使考生了解考试的难度;第三,真题有可能重现江湖。一般来说,至少要做5年的真题。   做模拟题要注意两点:第一,最好有老师的指点、指导,如果做了一个错题,思维就会沿着错误的方向发展。有的人头脑中错误的观念太多,所以永远考不上。第二,做题,要以简单的题(主要是指直接以条文转化的题)为基础,以难度题为提高。   2、选择题与案例题。选择题也多是案例的压缩。选择题分为单选、多选和任意选。在做任意选择题的时候,要注意各个选项和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从考试实践来看,考生对案例试卷得分最低。因为选择题有方向性,考生的思维在一个框架之中,碰上的几率很多。案例分析题,没有框架,考生洋洋得意的答案,可能漂浮在万里之外。要想提高案例分析能力,还必须靠理解,理解靠悟性、靠生活经验,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教师的点拨。   (三)听课。听课也是重要的学习方法。司法考试辅导讲课虽然是应试辅导,但是并不强调死记硬背,而是通过对规则和原理的阐释,启发考生的思维,点燃考生的智慧之火。   (四)列表。列表,是将有关知识点归纳整理,按一定顺序或关系排列的学习方法。列表,是一种学习的总结活动、记忆活动。列表同时也是一种系统化、类型化的学习方法。   二、应试的方法、技巧及有关问题   (一)民事法律是生活的总结。从宏观来看,应试是无技巧的。就合同法而言,若对具体的规则没有掌握、没有记住,仍可以答题。根据什么答题?根据生活中的道理答题。因为,民事法律是对生活的总结,是对生活中道理的肯定。根据道理答题的风险在于:你掌握的道理不一定是正确的道理,但无论如何,不能空着不答。 二)要形象化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当前司法考试的选择题,一般是压缩饼干式的案例,今年第四卷除论述题之外都是案例(司法文书也是以案例为背景)。在做试题的时候,法律关系若涉及两个人以上,为了“节省思维”,最好用简单图形表示出来。 (三)答题要保证速度。   在考场上有一日千里的感觉,当你警觉的时候,时间已经所剩无几了。因此在考试的时候,一定要有提前量。   答题有速度,关键还是平时的练习。方法和技巧的运用,必须在牢固掌握知识点的基础之上才存在可能。

9,关于合同法的几道问题

除第二道题的答案选A外,楼下的答案都是正确的。不可否认,根据《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不可否认人,本题目中,甲7月2日发给乙公司的邀约确实附有期限,一般情形下是不能撤销的。但此种理由显然没有考虑到要约撤销的问题。 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本题中,甲公司于7月3号向乙公司发出了要约撤销的去信,并于7月6日到达乙公司,而乙公司的承诺是在7月7日回信,7月10日达到的。根据合同第16条的规定,我国的要约采取到达生效主义,故此时撤销要约的行为已经发生,原先的要约已经被撤销。而乙公司承诺即使要生效,其生效的时间也应当为7月10日,比较之下,甲公司撤销要约的行为早于乙公司承诺到达的时间,故甲公司的要约已经被自己撤销。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要约已经被撤销,答案应当选A.
希望你能满意!多项选择题:1、上海某甲公司向广州某乙公司合同订购一套大型成套设备。双方约定,乙公司分三批向甲公司支付,每批货物在甲公司验收后向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在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甲公司发现这批货物与第一批货物不能配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就第一批、第三批货物解除合同 B:甲公司不能解除第一批货物合同,因为该批货物甲已验收,并支付货款 C:甲公司可以解除第二批货物的合同 D: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批货款,甲公司有权拒绝 【答案】:BCD【依据】:《合同法》第166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所以甲可以解除第二批]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2、甲公司于7月2号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公司10辆轿车,甲公司要求乙公司15天内答复。甲公司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公司。7月3日,甲公司又给乙公司去信,这十辆汽车甲公司另有他用,不能出售,请乙公司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乙公司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公司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经被撤销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BC【依据】:《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附期限,甲所以不能撤销要约,7月10日承诺到达甲方,合同成立。3、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时生效 B: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C: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D:约定了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 【答案】:BC【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4、甲、乙为兄弟,甲借给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 【答案】:AC【依据】: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所以是A这个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民间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甲把钱借给乙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此时,乙方有按时返回甲钱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而甲无需向乙履行任何义务,所以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本题为甲]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本题为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注这类合同的成立生效点。5、甲想购买一批铁矿石,委托乙提供媒介服务。在乙的撮合下,甲和丙顺利的签订了铁矿石买卖合同。甲、丙双方对乙的工作非常满意,但在乙的报酬和费用支出由谁承担问题上产生了异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报酬应由甲和丙负担 B:报酬应由甲自己负担 C:居间费用应由甲和丙均担 D:居间费用应由乙负担 【答案】:AD【依据】:乙为甲丙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注报酬与费用的区别]《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本题中为甲和丙]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本题中为乙]负担。”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 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种突发心脏病身亡 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 D:乙免费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 【答案】:BC【依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AD仍需要赔偿。单项选择题:1、商品价目表是下列何种性质的行为()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答案】:A【依据】: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甲乙是同班同学,甲给乙3000元钱,委托其代买一台电脑。在商场3000元被小偷偷走,则3000元的损失应由谁负担?() A:甲 B:乙 C:甲、乙平均分担 D:乙承担大部分 【答案】:A3、下列有关借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借用合同是有偿合同 B:借用合同是诺成合同 C:借用合同是双务合同 D: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答案】:D【依据】: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特征:1、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借用人的一种合同。 2、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标的物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完毕后借用人要返还原物。 3、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 4、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出借人必须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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