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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合同法,劳动法 用工合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9 14:12:3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劳动法 用工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押金本来就是违法的。所以,不管你做还是不做,都应当退回。

劳动法 用工合同

2,劳动合同法则

你这种情况,基本所有的小餐馆都存在。走法院太费时间,建议申请劳动仲裁,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卡、工资条、工资卡。等证据。肯定是不合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劳动合同法。
不需要告,找佛山的劳动局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该是没有什么费用的。

劳动合同法则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所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每满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按在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劳动合同法

4,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1、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在先,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由提出辞职,不需要提前通知,更不需要单位批准,完全合法。 2、用人单位扣除当月工资,属于恶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对于单位的上述行为,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5、还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6、再不行直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单位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什么问题?

5,劳动合同法

不可以,不续签就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
如果有合同法41条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否则是不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有什么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第5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的相关介绍:1,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2,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3,据全国总工会劳务调查显示,全国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达到2700万人,在2011年达到3700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 13.1%。4,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参考资料华律网.华律网[引用时间2018-4-4]
答:《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法律的这些规定明确地说明,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另外,《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7,法律 劳动合同法

如果你想仲裁并辞职的话,提出的有利论点就是劳动单位没有与你签署劳动合同,而且对你的利益也是最大的,新劳动法是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也就是说你现在可以要求劳动单位对你在2月1日起至今的工作时间给你双倍的报酬,这是你的正当合法权益。 当然其他还有很多方面,你可以参考下新劳动法,或者咨询下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首先说明,虽然你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在法律上是可以视为有劳动合同的。你是受法律保护的。 此外从你的利益出发,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工作满30天(1个月)劳动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须支付双倍工资。这条款是硬性规定没有任何例外,即使是你自己不愿意签也是不行的 此外补充楼上柳风的回答,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最好是以挂号信的形式上交,不然对方是可以钻你空子的
首先,我很同情你的遭遇,你是一个受害者,所以你的选择也是对的,这里提供一个方法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你可以直接到当地的监察大队去举报就没问题了,他们很爱管这些事的,因为他们可以罚,还能收到礼品,最后在把哪个幼儿园整一顿,你也脱身了,钱也领到了,还有,你说的哪个存折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谢谢。
在回答之前想先明确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有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没有,那么,你在辞职信中可以以用人单位没有为你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在此情况下,你可以辞职,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有可能的话,你还可以通过投诉,要求单位为你补缴社保。
你无过错 用人单位钻什么空子
辞职信四大要素 书写正式的辞职信,须具备以下四大要素: a) 填写适当受文者名称及需要知会的上司。 b) 清楚写出辞职的理由。 c) 感谢公司给予你工作机会,并在工作上获得宝贵的技能及经验。 d) .最后,祝愿公司将来发展顺利及作亲笔签署。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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