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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85条关于违约金,关于违约金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3 07:07:4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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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违约金

通常,合规的劳动合同都会包括有关合同终止的条款,细看一下就知道啦。一般来说,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该拿的钱还是可以拿到。5年合同并不是卖身契。放心!如有需要,建议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求助。
没签合同,那来的违约金,你先去劳动局告他,让他每个月付双倍工资给你,因法他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你可以向他要双倍工资

关于违约金

2,民法典585条内容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是关于违约金以及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规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迟延履行时,支付违约金后,债务仍需继续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585条内容

3,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如下: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4,民法典585条关于违约金

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方面上讲,一般认为只要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扣除实际损失后,其余款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就应当不属于“过分高于”的情况。另外,《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束。现在我国基本处于市场经济,所以现行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并应受法律保护。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也是理所当然,如果不对违约方惩罚,法律对守约方就没有任何鼓励和保护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__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违约金 借款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

违约金资料, 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以对方存在损失为必要条件,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惩罚的性质。相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或违法的事实,更重要的依据是其行为造成实际损失,也就是说,赔偿金具有补偿的性质。3、公证债权文书中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执行探讨, 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中一类合同类型,法律上是允许约定违约责任的。另外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所以违约金是可以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约定,当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借款违约金一般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支持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6,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级司法解释

如果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协议书里有规定你赔偿单位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你毁约是不要支付违约金的。 不需要。
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约定的服务期和禁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天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违法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违约金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

一、原《合同法》已经废止。二、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三、“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不是指合同标的额,而是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案例;甲乙合同标的额2000万,约定违约金超0%,造成损失50万(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甲方违约,乙申请支付约定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依法判决;一、甲因违约向乙赔偿造成损失50万;二、甲向乙支付约定违约金造成损失(50万)的百分之三十为15万。三、甲乙双方合同继续履行。《民法典》未对违约金上下限作出具体规定,等待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做出民法典合同编“副本”(合同编司法解释)很快。
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故意通过合同的违约使得另一方从中获取天价的违约金,使得市场秩序发生不平衡从而所设立的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可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不可以超过对方实际发生损失的数额的。法律分析如果双方对合同违约后的违约金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当事人是可以约定一方在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还可以约定因其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相应计算方法。所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话,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予以增加的;所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话,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当事人就延迟履行其约定的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了违约金之后,还应当履行相关的债务问题。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当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违约金一般情况应当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可知在任何一份合同当中,都会制定相应的违约金。但是只有合法正规的约定违约金才可以约束双方不可以进行合同的违约,一方如果有违约情况必定就要向对方给出相应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应该没有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吧,如果碰到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出问题,违约金几百万,上千万赔偿也很正常。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关链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结论:你判断下你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22 23条规定情况,如果不是,单位不能和你约定违约金事项。约定也无效。因此一般情况而言,离职不涉及违约金。只要离职工作交接清楚即可。

8,关于法律中违约金的确定

商业性质违约金没有限制,但事务中要和可能损害的结果相当或略高一点,实际损失包括标的损失和其他方面的损失。所以可能出现明显高出标的额的情况。 违约金分赔偿性和补偿性两方面 1.如果发生违约,你原来订立的违约金偏低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酌情增加至弥补损失为限,为补偿性违约金; 2.如果原来订立的违约金偏高,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违约金,在足以赔偿损失之上留一部分作为赔偿性违约金,以惩戒违约行为为目的 但不论怎么订,最后违约金会和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挂钩,而非标的额,正是上面的两种情况
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所达到的法律效果,与合同变更制度的法律后果相同)尽管法律允许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主要是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变更制度的立法精神几近相同,但调整违约金的依据并非是合同变更制度,当事人无需证明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情形,调整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本身。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民法上以权利之作用为划分标准,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及变动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变动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变动权之作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变动权依所变动之法律关系不同,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其中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下《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与《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应当均属于形成权。关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一般地权利人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如《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及第51条所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定代理人、本人及财产权利人追认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法》第96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直接由权利人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但在法律对形成权的行使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据此,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诉的形式提出,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权利消灭。《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或减少。对于当事人调整违约金权利则当事人只能以起诉或反诉的形式行使,还是可以以抗辩的形式提出,是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有一案例:2004年5月3日,甲、乙签订工程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转让四辆工程车,合同签订当日交付,总价款118万元。乙必须于同年5月31日前支付108万元,余款10万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同年5月31日前如不能支付110万元,乙承担4万元违约金。所有价款必须按期支付,每拖欠一天,按拖欠金额的5%0计算滞纳金。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履行了四辆工程车的交付义务,乙没有付款,甲将乙诉至法院。一审过程中,乙未提出违约金过高之抗辩,原审法院判决乙支付价款118万元并按合同关于“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及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5计算滞纳金”之约定,判决乙支付108万元的违约金。乙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卜诉理由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降低。对于上诉审过程中,乙能否要求降低违约金,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或适当减少”之规定,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及变更权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之立法模式是一致的,因此,当事人须以起诉或反诉形式请求调整违约金,本案中,乙在一审期间未提出反诉,二审要求降低违约金属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二审程序不应审理,应告知其另行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违约金的调整权利只能以诉的形式行使,则二审程序不审理乙的请求的话,乙另行起诉的权利将被变相剥夺:二审程序中将直接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判决乙支付违约金,亦即生效判决已确认违约金条款有效,如果乙再另行起诉,鉴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受理法院也无法再支持乙的请求。也许有人会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规定,该二审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待乙另行起诉的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因乙另行起诉之事实尚未发生,“另一案”尚未形成,显然,此时根本不具备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如果将当事人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定性为抗辩权,似可以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答辩失权制度,乙在一审期间虽未提出抗辩,但这一权利并不丧失,二审过程中其仍有权提出,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对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争议应在一案中一并解决两种观点,各有道理,笔者倾向于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应以起诉或反诉的形式行使之观点,但由此也确实带来难以解决的障碍: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债务人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在一、二审整个诉讼程序中也末在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法院判令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的判决一旦生效,债务人徒享权利而无法实现,且当事人撤销或变更合同的请求权行使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应当说是立法不完善的问题,笔者建议,对于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除适用除斥期间(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55条规定了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合同法》对介同变更权的行使期限术作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白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债权人起诉按合同约定确定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如果未超过除斥期间,法律宜再规定一个权利行使期限,并规定由裁判机关行使释明权,在规定的行使期限之内当事人未起诉的,视为放弃权利,对于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亦同。另外,从上述分析来看,当书人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则法律宜对权利的行使期限如同《合同法》第55条一样,作出规定当然,在立法未臻完善的情况下,从维护合同正义及妥善解决实践问题的角度,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之处理结果。
违约金是公司和职工之间约定的。违约金主要包括公司因为培训员工所花费的财力物力,或者因为员工辞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所要求员工补偿给公司补偿。
不是劳动合同中如果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那违约金可以很高如果是商品买卖合同,违约金倒是如此,不能超过20%

9,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和承担  2007-06-08  违约行为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  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处罚等。本文主要对合同违  约金的约定和承担进行解读。  一、关于违约金、损失赔偿及定金处罚的适用区别  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定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三种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1.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了违约金标准(法定违约金),则应适用违约金。但如果同一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同时又约定了  定金,则受损害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  2.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  返还定金。值得注意的是: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在定金交付后才能生效,并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3.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  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虽  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的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  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二、违约金的适用  违约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不同的形式和适用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2.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  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例如对于电话费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1998年4月1  日起,电信企业每天按用户欠费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违约  金的强制性规定已经越来越少。  3.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  了违约金,则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法定违约金。如:根据最高法院  的司法解释,对于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  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合理(超过法定标  准太多),也可能会适用法定违约金。  三、几种常见违约行为的法定违约金  下面列举几种法定的违约金,供企业参考:  1.逾期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6月9日颁布的存贷款利率标准,自1999年6月10日  起,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收取罚息;逾期归还农村信用社贷款  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收取罚息。  2.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的标准(目前  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计付违约金。  3.民间无息借贷逾期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则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利息。  4.违约占用他人资金或者违约行为导致他人资金被占用或其他类似情形。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  自资金被占用(或类似情况发生)之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如:收取预付款而不履  行合同的,应退回预付款,并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5.逾期支付电话费滞纳金。每天按欠费金额的3‰计算滞纳金。  6.逾期交货。比照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按逾期交付货物的价值金额以银行逾期贷款罚息标准计算违  约金。  7.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一般按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违约金。  8.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理房产证。一般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执行。  总之,企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在涉及违约责任问题时,既要考虑促成交易,也要考虑法律  规定,以免订立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违约担责。
可以。违约金是否过高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笔者的理解,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最基本的原则是,站在普通善良人角度去理解与判断,如果普通善良人的感觉是违约金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和无法接受,就应当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另外,我们应当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作出规定,但这种规定一定要具有原则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解决实践当中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所谓间接损失是将来可得财产(利益)的失去。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二)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应当包括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现有财产(利益)减少的损失和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丧失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损失。实践中,如果不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作为违约金过高调整时的“实际损失”予以考虑是不妥的。假设守约方能够证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那么,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是可以获得支持的。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在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不被作为“实际损失”予以考虑,则失去了约定违约金的这一意义,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2、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合同的履行情况,即合同是只履行了一小部分,还是一大部分,或者是基本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部分越少,损失相对越大,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也就相对越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指违约人在违约中主观上是存在故意或恶意,还是属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或者当事人在主观上只具有轻微的过失或者不可归则于当事人的其他原因。违约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决定着承担违约金的高低,过错程度越重,违约金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应当更强一点,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违约金过高不允许被调整,比如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违约行为。预期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牟求和期待实现的财产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未来可能实现的利益。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构成对对方当事人预期利益的损害。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是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只是这种损失很难衡量,因此,预期利益是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需要兼顾考虑的因素。你这个应该是处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守约方对于违约方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无必然联系,往往数额较高。有学者认为,将违约金定位于惩罚性违约金时,违约金数额再高都不适用调整规则,因为超过损失额度的违约金相当于对违约方的私的惩罚。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惩罚性违约金也存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否则,契约自由的原则有可能被滥用,因为只要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改成“惩罚性违约金”,就可以规避法律对过高违约金进行的适当干预。比如,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合同直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如果约定的惩罚违约金过高而又不允许调整,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民法中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此,我们可以规定“惩罚性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原理仍然基于担保法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的理论,同时,我们仍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慎重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调整,调整空间相对也不宜过大。从你们这个合同过亿的情况看,500万算不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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