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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实例,小区物业的纠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4 17:19:2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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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物业的纠纷

是物业负责的,注意留下证据(电话,或通知维修的录音),楼道照片,最好能查物业合同。这种事情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
您好,这个是属于物业问题,公共设备、设施都是由物业公司负责的。

小区物业的纠纷

2,遇到物业纠纷怎么办三个案例帮你解决

随着越来越多人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 “业主”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相对的,人们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由此产生的物业纠纷也就越来越多。在实践中,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往往是双向的。物业起诉业主,主要是追讨物业费;而业主起诉物业,原因就多种多样了。问题是,现实中不少业主对物业不满引发的纠纷,其实并不属于或者不完全属于物业的责任,笔者结合几则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对此加以简要的分析。与业主有纠纷物业无权停电案例:某业主家里突然停电,业主找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检查停电原因,但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他,是因其拖欠物业管理费而停电。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涉无果后,找到供电管理部门,但供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物业服务企业因其无工作证件而拒绝打开配电房的门。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之便,以停电方式威逼他,给其带来生活的极大不便,遂将物业服务企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排除供电妨害、恢复供电,并向其赔礼道歉,减收一个月管理费,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服务企业并非供电部门,无权以任何理由对原告采取停电措施,否则就构成侵权。原告提出减免一个月管理费的请求,属于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的范围,与本案侵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减免一个月管理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和排除供电妨害、恢复供电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评析: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无论和业主有什么矛盾,都没有采取停电措施的权利。物业企业的职责是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不能采取对业主停水、停电之类损害业主利益的手段,而且排除电力故障是供电部门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与邻居有纠纷属于相邻关系案例:杨某住在临街巷内的一处平房,邻居刘某因为开了一家饭馆,安装了一个大型油烟机,其排烟口设置在刘某自家的房顶上。杨某的二层住房一侧窗户恰好与刘某安装油烟机的墙体相邻,两者相距约1米,中间形成一条窄道,虽不走人,但一直是杨某家一层住房主要的通风通道。刘某的饭馆正式营业后,杨某发现自家二层房间里总有股油烟味,且一旦开窗通风,油烟味反而更大。查找原因后,杨某发现原来是刘某饭馆厨房的油烟机排放口离自家二层窗户太近,只要油烟机一开,就会有油烟窜到自己的房间里。杨某找刘某商量解决油烟排放问题,但刘某置之不理。去物业投诉,物业管理人员也只能上门劝说,然而丝毫未起效果。不得已之下,杨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改建油烟机的排放口,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法院受理此案后,先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的饭馆排放油烟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杨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根据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刘某应当停止使用饭馆的油烟机。评析:本案涉及相邻关系中几个方面的问题。相邻关系,从权利的角度可以称为相邻权。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因一方对自己所有或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收益时,享有的要求对方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相邻各方正确行使相邻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一旦相邻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有排除妨害的义务。对前期物业不满可开业主大会选聘案例:某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承接了该开发商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业务。业主入住后,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多次提出质疑,而该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向业主大会提出该项目严重亏损,并要提高物业管理费,双方僵持不下。评析:本案中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不理解的直接原因,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始终缺乏双方都认同的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既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对物业费和服务标准之间存在很多纠纷,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践中,前期物业与业主产生矛盾的事例并不少见。作为房屋建设单位,首先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应在销售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其次在销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物业管理条款,包括服务内容、标准、收费、违约责任等主要部分,避免因业主买房时对物业管理相关内容不清晰,业主入住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收费等事宜产生质疑,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再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大会做好充分的沟通,明确物业管理合同的条款;最后,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来确定收费。《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后,规定应建管分开,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独立经营是市场化的必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通过自身实力才能赢得市场。合同时间违法业主可主张无效案例:某物业服务企业系某房产企业出资设立,该房产企业利用这种特殊关系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委托该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按照开发商与物业企业的约定,委托期限为8年,每平方米收费2.5元,而同等小区同等物业的收费只有每平方米1.2元。业主相继入住后,发现小区管理混乱,物业服务差,收费相比其他同等物业高出许多,业主对此不满,矛盾纠纷不断产生。评析: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应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一般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房产开发企业与由其自身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长达8年的委托管理期限,显然是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遇到物业纠纷怎么办三个案例帮你解决

3,物业管理与业主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哪些案例

主要是合同纠纷,有无数案例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物业费纠纷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赔偿损失案例、业委会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例、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支付专项维修资金案例、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空置房物业费案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合同到期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乱收费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案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案例、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修改物业服务合同不合理的条款案例等等非常多的案例。

物业管理与业主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哪些案例

4,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案例

业主在家中被害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案例1】某大学青年教师大白天被歹徒杀害于所住小区的家中。凶手虽被绳之以法,但老年失去唯一儿子的打击,使得被害人的父母痛不欲生。他们认为,凶手之所以有恃无恐大白天入室杀人、抢劫,跟小区没有保安员、门卫脱岗、外来人员可以自由进出有着直接的关系。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小区开发商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当地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在家中被害,是罪犯犯罪的直接、必然结果,该犯罪结果所引起的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已由罪犯承担。被告某开发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与罪犯的犯罪行为既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又没有客观上的行为牵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被害人人身损害与两被告的管理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案例2】两名罪犯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等凶器,窜至某市某小区某楼,因该楼值班保安员没有盘查,两人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某业主家中进行抢劫,将业主夫妇唯一的儿子杀害。两名罪犯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4万元。业主夫妇认为负责小区管理的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故将其告上法庭。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负责小区管理的某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法院认为,楼宇保安员并未对两名罪犯进行盘查。在楼宇中设置的保安设施、门禁系统和可视对讲系统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使得犯罪分子得以未受到任何盘查即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并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了犯罪行为,故该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上述两案例均是业主在家中被害,被害人家属均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两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同样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其判决结果也和上述两案例一样,有的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有的判决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业主在家中被害,物业管理公司到底应承担法律责任还是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对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物业管理保安应履行哪些职责保安是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物业公司的保安保什么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以上规定中我们认为物业管理保安的职责有:①维护秩序。即维护物业区域范围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努力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安定的工作和生活环境。②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即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③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2)物业管理保安的责任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界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是指物业管理当事人由于违反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或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基础,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是保证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保障物业管理合同的全面履行,保护物业管理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如果法律规范和合同仅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而没有在使用权利不当或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权利义务就成为一纸空文而没有任何约束力。法律责任最基本的功能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明确违法违约后果。法律责任一般都会明确如有违法违约行为产生或哪些违法违约行为必须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第二处罚违法违约行为。对违法违约行为进行经济的、行政的或法律的制裁和处罚。第三赔偿损失。违法违约人要赔偿由于其违法违约给守法守约人带来的各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四教育人们守法。明确法律责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裁和处罚,而是教育人们知法守法,使人们懂得守法和违法的界线、知晓违法违约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地守法守约。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①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必须有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事先规定。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必须事先规定。首先,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种类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不得追究法律规范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其次,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内容要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不得追究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以外的法律责任;第三,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处罚范围和标准要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不得追究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外的法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规定和条款。如果没有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事先规定,就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物业管理法律责任。②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必须以物业管理违法违约行为为前提。物业管理违法违约行为是物业管理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或做出法律、法规、合同禁止的行为。违法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是违法违约性,即当事人违反了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规定或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二是危害性,即因违法违约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后果。第三是可罚性,即当事人的违法违约行为符合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的处罚条件。以上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能由当事人承担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③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违约当事人的一种制裁。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是要求违法违约当事人必须承担违法违约的法律后果,这显示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严肃性。如果物业管理当事人违法违约,必将受到相应的的制裁和处罚。④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责任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由合同守约方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违约者的违约责任。根据以上的分析,针对本案例我们认为:第一,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违法责任。我国目前已出台的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的人身安全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业主的生命受到犯罪分子的伤害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显然,业主被伤害,承担违法责任的应是犯罪分子,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需求方与物业服务提供方双方自愿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物业服务当事人由于违反合同条款的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确认,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也要以合同或契约约定的责任内容作为依据,但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否则,合同虽成立,但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被确认为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没有法律效力。违约责任,指一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法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本质上出于双方当事人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因此,物业服务当事人必须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随意承诺自己无法达到的义务。权利与义务一旦承诺,就应履行,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接受处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合同是追究违约责任最根本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措施做出更为具体的约定,也可以对业主人身或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后而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做出约定。如果有这方面的约定,一旦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和改善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目前的物业服务合同,一般都有对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约定,如保安服务要做到24小时专人值守、定期巡逻,做好环境和公共秩序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加强人员、物品、车辆出入管理等。但是物业管理保安并不能杜绝各种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只能是最大限度地去预防案件的发生。而目前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做到最大限度地去做好预防工作,没有认真履行保安职责,如没有聘用经过专业培训的保安人员、对小区进出的陌生人员不进行盘查登记、很少对小区进行巡逻、保安人员脱岗、安全设施管理不善形同虚设等。这也是不少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产生情绪,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之一。因此,物业管理公司要充分认识到保安工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①良好的保安服务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保安服务的好坏,直接反映了物业管理质量的高低。良好的保安服务,以及保安人员的优良素质,将会获得住户和社会的称赞,得到广泛的支持,从而提升物业管理企业的企业形象。②良好的保安服务可以使业主和使用人产生安全感。良好的保安服务提供良好的安全及保护,使业主和使用人人身免受伤害,财产免遭损失,从而满足业主和使用人的安全需求,增强安全感和归属感。③良好的保安服务可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的保安服务,社会秩序稳定,刑事犯案率低,可使人们安居乐业,人们都愿意在此工作或居住,从而有效提高小区或大厦的销售率和出租率。同时,良好的保安服务可以及时发现或避免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有效地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也大大减少和避免业主和使用人因生命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此外,小区或大厦的保安管理是社会治安管理的组成部分,小区或大厦的良好保安服务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努力做好保安服务工作。保安服务的关键是做好预防工作,应防患于未然。保安服务工作良好的重要标准就是物业区域范围内不发生或很少发生刑事案件,不发生或很少发生安全事故。做好各项预防工作是保安服务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各类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5,求物业管理法律实务纠纷案例与分析谢了

  每周都一个,希望对你有帮助  http://www.gywygl.com/infoPM.html  房屋存在裂缝怎么办  案例分析:  某小区502室一位老先生来到小区物业管理部,忧心忡忡地向物业工作人员反映:刚刚装修完毕入住的新家中,客厅墙面竟然出现了几条细细长长的裂缝,让人心中很是不痛快。在交谈过程中,这位老先生还提及自己年事已高,家中老伴又有高血压的毛病,对居住在有裂缝的房屋里非常担心,要求工程人员上门勘查并尽快予以修理。  小区物业人员在得知这位老先生反映的情况后,非常重视,随即派工程人员陪同业主上门实地勘查。经专业人员现场认真勘查后,发现业主所反映的客厅裂缝呈垂直状分布,属于混凝土墙和砖砌墙交接处抹灰层产生的细微裂缝,也叫收缩裂缝,不属于房屋危害裂缝,业主完全可以放心居住,只要通过抹灰层的重新整修即可解决问题。在经过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和工程人员的耐心解释后,这位老先生终于放下了一颗悬着的心。  案例点评: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住房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消费品,关系到人们的居住安全问题,因此,一旦发现自家房屋出现裂缝,对谁来说,都是一个让人不安心的事情。但是,房屋出现裂缝,是否都会造成居住的不安全后果呢?答案是否定的……

6,与物业打官司一案

物业维不维修与业主交不交物业费是无关的,业主不交物业费,找到物业维修,物业也必须维修,相同的,物业不提供服务,只要物业还在,而你们又没提出更换物业,那物业费还是要交,这是物业法规定的,也就是说你们什么证据也没有用。你们现在是被动的,你们没有在物业在的时候利用自己的权利,现在物业退出,起诉你们补交物业费,你们是必败的,并且还要交滞纳金。
谨记,诉讼时效,不仅看欠费发生时点,也要看欠费后,最新的一期催缴通知书距上期的催缴通知时段。例如已欠债3年,但债主每隔半年就催缴一次,维持到现在,则即便过了3年也没失去追债的诉讼时效。  这案件上,你被动。因为物业可以轻易举证你欠费,诉求很简单:“欠债还钱”;你要举证物业不作为而拒缴,你的证据准备好了吗?这证据得到法庭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 象停车费涨价、小区脏乱差、车库转包等,都不构成拒交费的理由。你得针对服务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标准来举证。因为你拒缴时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且该证据要能足以让法庭采纳,所以你赢的希望几乎为零。
首先不交物业费是不对的,不管什么理由,作为业主必须得交物业费。因为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投入人力物力的应得收入,业主不得因种种理由不交和拖欠。没有胜,只有输。至于你说的这个商铺扰民的问题,出租商铺是房地产的事情,你可以让物业帮你联系房产商,你们三方坐在一起商量,物业只是管理,他没有商铺的产权,你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告房产商,与物业公司关,因而你拖欠物业费就没道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7,物业纠纷案例

一定会输的,建议庭外和解。如一但开庭物业公司一定会追收滞纳金。庭外和解就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是否可以灼情减少一点费用。这样对大家都好,其实物业公司也不愿意和业主搞得太将
你肯定要输啊 没住 你没享受服务 可物业一直在运行啊 公共区域的保洁 外围保安 绿化 美化 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 你房子在这就要交 物业法明确规定的 但是你可以办个空置房协议 物业费按70%收取 建议啊 建议你和物业公司协商把物业费补齐 如果打官司你必输 物业费还要追缴你的滞纳金 协商没有滞纳金的 现在不是以前交个卫生费 物业法都是明文出台的
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你应尽的义务。依据有三: 一、国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主要职责,就是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你虽然没有入住,但对共有部分,比如:供电设备、供水设备、区内绿化、环境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等并没有因为你没有入住而停止工作。 二、依照建设部购房合同范本。对物业管理费用起缴时限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在开放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收的。(除非因开发商原因未按时交付使用房屋,那么在实际交付使用时间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三、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签订)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开发商签订)相关条款。一般来说,都会明确业主的费用交纳义务。 法律支持: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综上所述:如果进入法律诉讼,你是绝对要败诉的,甚至有可能要支付合同约定额度的滞纳金。 建议:以房屋空置为理由,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就所欠交的物业服务费适当打折。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都会选择协商解决的,除非你迁都强硬并拒不缴纳。

8,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合理

9,求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例

车辆在消防通道上丢失物业公司应否赔偿【案情】原告诉称:原告系亚洲花园的业主,自购房以来一直入住该花园。2006年3月1日,原告购买一台雅阁小汽车共花费282000元。自购车之月起,原告每月向被告某物业公司缴纳停车服务费100元,每日将车停在小区内。2009年3月9日凌晨左右,原告驾车回亚洲花园,刷卡进入停车场寻找车位停车,因车位不够,原告又刷卡驶出停车场,将车停在小区大门内消防通道上。当时原告问值班的保安廉某将车停在此处有无关系,廉某回答说一般没事。3月10日下午2时许,原告发现车辆被盗,当即报警。车辆被盗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认为,其按月向被告交纳停车费,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停车卡。双方已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车辆在被告的停车场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车辆被盗损失人民币226600元。被告辩称:被告从未承诺为原告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原告交纳的是停车费而非车辆保管费。被告已在停车场入口公示仅供车辆停放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之外的小区消防通道上丢失,应当自行承担损失。法院查明:亚洲花园小区内停车场有车辆出入的道闸,小区出入口无道闸。车场外公开张贴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第5条提示规定:车辆必须停放于指定的车位上,不得乱停放,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一、问题1.被告对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车辆是否有管理的义务?2.原告是否应当自行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二、解析(一)被告对原告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车辆有管理的义务本案原告作为住宅小区的业主按月向被告交纳停车费,被告为原告的车辆办理了住宅区月停车卡,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则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停放管理法律关系。依该法律关系,被告对停车场内车辆的出入具有查验的义务。如果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将其车停在车场外的小区消防通道上是否获得了被告的允许。如果未经被告的允许,则应视为原告未将车辆实际交付给被告管理,双方的车辆停放管理法律关系不成立。从案情告知,原告车辆曾驶入小区停车场,但因车位不足又驶出,最终选择了停车场外的消防通道上。原告停车后询问被告保安人员廉某,廉某回答说一般没事。可见,被告对原告的停车行为并未提出反对、制止或警告在该位置停放车辆所生的严重后果。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表明,被告默许原告的车辆可以停放在停车场外的小区道路上。被告的默许行为应当认定为小区道路可以作为停车场范围的临时延伸。因此,被告对原告在该处停放的车辆具有与停车场内车辆相同的管理义务。原告的车辆未经查验驶出小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告未对其车辆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每天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其应当对小区停车场的设施及车辆出入制度十分清楚。车场外公开张贴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第5条明确提示:车辆必须停放于指定的车位上,不得乱停放,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对该内容原告也应当知悉。案涉小区内停车场有车辆出入道闸,停车场外小区出入口无道闸,被告无法对停车场之外的车辆进行刷卡查验的情况是明知的。对案涉地点停车可能导致丢失的风险,其停车时应当能够预见。保安员廉某说一般没问题,即暗示特殊情况下可能有问题。此外,原告3月9日凌晨左右停车,但其迟至3月10日14时才发现车辆丢失。可见,原告对其停放在停车场外的车辆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小区停车场管理规定,是导致车辆被盗的原因之一,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请参考!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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