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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05条案例,合同法案例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8 21:10:1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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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问题

1可以允许,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经理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当然有效具有约束力.经理一般代表着公司,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乙公司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3合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迟延履行合同耽误销售季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经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 4没有法律依据,违约金和双倍定金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法案例问题

2,关于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00:00 / 07:05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关于撤销权

3,合同法案例急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案例急

4,请问形成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请问形成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者仍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欺诈、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 二、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为了消弭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资力,保持其清偿力。 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为上述5种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仅为上述3种情形。 四、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两种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按目前学术通说通称为形成权。按学理分类,属于其中的形成诉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即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可才能形成法律关系。但依合同法的规定,此中又有差异: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保全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五、行使权利的效力扩张不同。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撤销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的保全制度则是从债权人角度设立,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受赠人、受益人、买受人等)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六、撤销权的申请时限不同。两种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均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具有除斥期间的属性。两种权利的行使都要求撤销权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保全撤销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申请时限为5年,即撤销权自债务人有损于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但是形成权的行使使得法律关系的变动仅指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变动的是相对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属于形成权。 合同的撤销权现在通说为形成权,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权利人可以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它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不依赖于相对人。具体就合同撤销权而言,在权利人主张撤销某项民事法律行为时,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发生消灭后果并溯及其发生时的效力的可能,且权利人主张撤销的意思表示仅需单方表示即可成立,不依赖于相对人,故合同撤销权应归于形成权的一种。 仅从备战司法考试角度进行分析。 一,争议的缘由 现在之所以对撤销权是否为撤销权有争议,源于——很多撤销权不能基于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必须借助于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能使得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因此,撤销权是否为形成权就值得怀疑了。二,观点 (一)、从具体法律规定来看,回答司法考试试题必须以具体法律规定为依据,特别在大家对某个观点有争议的时候,法律规定是最可靠的。因为,即便法律规定有问题,但既然为立法机关立法采用,就必须接受该规定,而司法考试命题者,一般也不会违反现行法规定而命题的。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权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无须第三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协助,只要撤销权人提出,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后果。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二类:须第三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协助,才可能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后果。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物权法》第195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二)、从司法考试真题例项来看 涉及到撤销权性质的考题,历年考过两次: 2005年卷三第58题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D )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008年卷三第51题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从以上命题可以知道,05年命题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74条)不是撤销权,原因恐怕就是——债权人撤销权必须借助法院,因为不是形成权。这一结论会给将来命题者很大压力,即如果将来命题者不同意此观点,他可能就不会出这类题,害怕引起争议和混乱。如果将来命题者同意此观点,大家答“债权人不是撤销权”自然不会出错。 个人认为:无须第三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协助,只要撤销权人提出,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后果的撤销权是司法考试认定的形成权,而《合同法》第54条、74条以及《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三种撤销权不属于司法考试认定的形成权。 (三)、关于撤销权是受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限制问题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而《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从以上两个条文似乎可以推得:75条所规定的5年期间是不变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但是,我们能不能反推得到这样结论:75条所规定的1年就是可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就此问题,我询问了很多法学专家老师,得到的结论并不一致,所以,我在去年冲刺阶段就没有讲这个问题,因为害怕误导大家。在突破阶段讲到形成权时,特别提到:形成权一般都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并非所有除斥期间的适用物件都是形成权。 去年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该规定第1条看: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最高院认定仅有债权请求权才能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故此现在可以很肯定的说:撤销权即便不是形成权,但也不受诉讼时效而受除斥期间限制,因为,撤销权肯定不是请求权。 (三),整理出来的形成权 1、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51条) 2、选择权(三包、合同法第403条) 3、撤销权(合同法第47、48、186、192、193条) 4、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6、所有权(继承权)的抛(放)弃 7、受遗赠的接受或放弃(继承法第25条)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8、债务的免除(合同法第105条) 《合同法》第10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罢免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罢免权---通常是指人,被削去一定权利,从一个高的职位贬低到低的职位, 撤销权---通常指的是物,撤销某一诉状等等 撤销权和代位权有什么区别?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第一、两者针对的物件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消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请问合同法第55条中的撤销权与该法第74条的撤销权有什么区别?如何适用? 你好,这两个撤销权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1 前者为被撤销合同的当事人,2 后者为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以损害债权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的赠与或者买卖合同,债权人在此是作为该被撤销的赠与或者买卖合同的第三人。 请问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吗?谢谢 债权人的撤销权按广义的说就算是形成权。司考答案上的那个没有选是采的折中说,即债权人的撤销权既不是请求权又不是形成权。 我想知道民法形成权的撤销权与合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有何不同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有不利于其债权实现的举动,比如高价买进,低价卖出,无偿转移财产之类的行为时,为了保全其债权利益,行使的撤销债务人此种行为法律效力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是个特定名词,就是这种含义 形成权的撤销权,就广泛得多了。 为什么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因为: 形成权仅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要通过法定的程式,即通过法院确认。因此,仅债权人单方的撤销行为不发生法效。——所以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键在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形成权的概念理论基础为意思自治,它是指依单方意思表示而直接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吗?为什么? 不属于。 形成权仅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要通过法定的程式,即通过法院确认。因此,仅债权人单方的撤销行为不发生法效。——所以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键在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形成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泽克尔(seckel)提出,其理论基础为意思自治,它是指依单方意思表示而直接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5,合同法案例

1、乙工厂登记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甲愿以5万元购买该车是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2004年5月15日。 2、甲和乙在2004年5月15日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于当日生效。 3、应由工厂承担。因为汽车属于动产,动产在未交付前,其所有权还属于工厂。 4、可以。因为乙工厂所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的问题。 5、甲可以要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因为工厂交付的汽车有缺陷问题,已经构成违约;但定金属于合同订立是约定的条款,不能要求其返还,否则,甲构成违约。 6、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损失的性质属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7、不能。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甲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或者定金。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利达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告汪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汪某与被代理人利达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6,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Adam是一个未成年人,为了与Ann订婚他预定了一个价值昂贵的价值,当然在他的能力范围之内。结果事后,珠宝商却拒绝交货,理由是Adam是未成年人不具有订约的能力,所以合同无效。 (a)问双方合同成立了没有?Adam能不能要求珠宝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双方的合同不成立,Adam不能要求珠宝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不成立的原因是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就合同行为而言,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1. 缔约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按法律规定需要具备相关形式要件的,符合形式要件。而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显然买昂贵的戒指属于大宗交易,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所以合同不成立。
1、有法律依据,甲油料厂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有法律依据。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案中未出现这三种情形之一,所以应当继续履行。

7,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不需要征得乙公司同意,只需通知乙公司。依据是合同法第80条; (2)称为“债务转移”。甲的转让行为须经过丙的同意。依据是合同法第84条; (3)丁的债务应当向甲公司和C公司主张连带清偿最为有利,因为C是从甲公司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有利于丁。依据合同法第90条; (4)对丁没有约束力。甲和C的约定未经丁认可只能约束他们双方,不能约束丁,依据是合同相对性理论。
1、不需要,债权人转让债务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丁继续向甲主张债务最为有利。 4、甲与C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并没有经过债权人(丁)同意,因此没有约束力。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A公司,需要征得乙的同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B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债的概括承受。甲的转让行为需要征得丙的同意。理由同上。 (3)(4)我还不知道怎么回答。抱歉。
(1)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因在于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2)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债的转让"甲方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4)债务分配协议未经过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8,合同法案例分析在线等

毁损的电冰箱属于不可抗力,厂家和铁路局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冰箱毁损的损失由商场承担.因为,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路货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个案例,合同当然成立.这是典型的电子商务.口头约定都是合同,更何况是电子邮件这样的电子商务呢.与书面合同相比,只是承载的界质不一样而已.双方既有要约,又有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衡阳木制品厂也未超出约定时间给货.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就已经成立.景荣另购其他厂家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楼上的答案完全不对。1、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因此双方15日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生效,其中约定的履行期为20日。16日画已经被卖给王五并交付,因此对李四的履约已经不可能,李四可以在16日就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8月20日当然可以主张,依据是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3、解除合同没问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9,合同法案例分析

本题解析如下:    ①该约定效力未定。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的钱某对古董并不享有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故该约定属于效力未定。    ②孙某可以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一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取得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是受让人须是通过合法交换取得财产。本题中其行为属于善意取得。    ③质押关系。《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本题中孙某为担保债权而将古董交付李某从而在双方之间设立了动产质押关系。    ④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因为违反了《担保法》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该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应当注意:流质条款虽然无效,但在实现质权时双方可以约定折价归质权人所有。    ⑤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本题中的钱某害怕赵某的房屋倒塌危及自己的房屋而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虽有利于自己,但也有为赵某谋利益的意思,且加固房屋的客观利益仍属于赵某,可成立无因管理。    ⑥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与施工队签订合同的是钱某,钱某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原则。    ⑦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有效,孙某为善意第三人 2、可以 3、抵押 4、无效 5、无因管理 6、钱某 7、忘了那名词了 我看下我做的对不对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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