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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6 01:36:0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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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有哪些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有哪些

2,民法典关于承包合同的规定

法律分析: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关于承包合同的规定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成立需要哪些法律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而土地流转是从承包户手中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如题,你所说的“农村土地的承包需要什么条件”,就该提问,从目前来说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你要获得承包地,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户口在该村民小组;二是有未被分配的机动地,并经村民小组同意发包出来给你,你才能获得土地的承包权。如果你所问的问题可能在概念上搞混淆了,你所指的是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经营权,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你要获得这种经营权,那只能通过与承包户协商确定流转方式(转让、转包、租赁、入股等)后签订流转合同,其中以转让的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必须先取得发包方同意才合法,其它形式的流转,只向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即可。
和一般诉讼条件一样,要有适格的被告,有纠纷即侵权的事实,有侵害后果。不同的是因农村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并不是所有的土地纠纷法院都予受理,比如在村子统一规划,重新划定调整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易干涉因而一般不予受理。而有些情况要通过土地部门仲裁解决,要视情况而定,原则上可理解为,法院受理因承包造成的侵权,而一般不解决争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成立需要哪些法律条件

4,承包合同适用什么法律

首先,承包合同受民法典调整,其次,承包合同内部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关于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1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决定之后各个合同的效力2轻工老板如果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他与施工单位的《分包合同》无效3你与轻工老板的《分包合同》同样的原因导致无效但是,你完成工作成果向轻工老板交付,而轻工老板接受的,你们之间的事实《承揽合同》有效。建议:施工的每一个阶段,注意工程款的核对和结清,并且保留书面证据
有效无效 大家都这么做 没事的 只要你最后能拿到属于你的工程款就行
从你所述情况,你是第四手了吧?发包人-总承包人-其他分包人-你的上家(那个包轻工的老板)-你。你收钱可能很麻烦。要结合“总承包合同”看。
1 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合同不允许转包的,转包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2 你承包的是清工中的木工活,你可以把承包合同变成劳务合同,如果对方有实力,按时支付你报酬,签劳务合同相互权利义务更清楚.
你这种严格意义讲应该是劳务合同。效力我认为应该是有效的。
1、未到期的荒山,如经承包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承包权并流转承包; 2、流转承包合同有效; 3、荒山、林地的最长承包期为70年。

6,工程合同应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必须符合《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中的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千万不要触犯。其他的复合《合同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就差不多了。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超级承揽任务。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承揽合同诺、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特征: 1.承揽合同完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承揽合同承揽必须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与单纯提供劳务合同同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工作体力劳脑力劳;既物其财产 2.承揽合同标物具特定性承揽合同满足定作特殊要求订立定作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要求使承揽标物特定化使同市场物品所区别满足定作特殊需要 3.承揽工作具独立性承揽自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工作任务受定作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合同约定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交付工作前标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完工作独立性种独立性受限制其承受意外风险责任亦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定身性质承揽般必须自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工作并工作完承担风险承揽擅自承揽工作交给第三完且完工作程遭受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种具体形式按照合同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相应类型合同 5.承揽合同诺合同、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协作性 7.承揽合同双相互独立责任主

7,承揽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加工合同所谓加工合同是由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据双方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进行加工特定产品、并按照约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费用而签订的协议。加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定作合同所谓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进行生产,为定作方加工特定产品,向定作方收取相应价款的协议。定作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修缮合同所谓修缮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为其修缮房屋、维修机器设备和其他修理工作,并向定作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修缮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如果所需要的修缮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是由承揽方提供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劳务合同所谓劳务合同是指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委托而为其提供劳动服务,并向对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承揽方提供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测试、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印刷合同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广告合同广告合同是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刊户完成一定的广告宣传工作,并取得刊户相应报酬的协议。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指法人之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除上述列举的合同以外,还有修理、测试、测绘、装配、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出版等合同。

8,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9,承揽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也就是说,定作人通过签订承揽合同所欲得到的并非承揽人的单纯的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要求。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标的只能是作为义务,否则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将其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区别开来。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而必须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满足定作人在合同订立之时的合同目的。第三,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承揽合同内容。如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此向定作人负责。人格上的独立是指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第四,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依附性。定作人之所以与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是基于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定作人相信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能独立完成工作的合同。基于这种信任基础,承揽人不得未经定作人统一而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否则就违背了承揽合同订立的基础。第五,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可成立生效,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负担一定的义务,且双方的义务是相对应,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反之亦然,因此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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