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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5 20:19:4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7条说的是赔偿,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82条是说没签劳动合同的支付工资。不一样。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是属于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的本人工资是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两者是不同的慨念。比如你已经工作一年,就可以获得12个月的双倍工资和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辞退你,就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另外支付你13个月的工资。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2,劳动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区别。首先,二者存在着法律性质的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范畴。其次,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的主体,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最后,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了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3,劳动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经济法只是学术上一个关于经济方面法律的统称,,,劳动法是其中之一
b。《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公司应支付王某的工资报酬总共为1360元,减去7天的日基本工资560元,应支付王某加班费800元。
1、首先来说,要考虑学习的环境。毕竟劳动法是你们学校的特色,我们老师常说,法律人人都可以学,我们在大学里专门学法学的就是去感受一种法学的氛围,在氛围中学习法律。既然是特色,肯定有他的独到之处,有好的老师和更加丰富健全的资料给你去学习。这比学经济法就有很大的优势。  2、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行,现在广东等大城市已经对劳动合同等十分的小心注意了,也就代表着我们平时的生活中也已经慢慢开始重视有关劳动合同法面的事情了。学劳动法来说,虽然现在并不是很热,但是以后用到的地方很多,和经济法不相上下。  3、劳动法和经济法一样,对口职业很多,尤其以律师和法律顾问最受欢迎。  经济法热是因为经济法一旦打官司的话因为案件的标的很高,所以服务费会很高。但不好的一点就是现在学经济法的太多了,如果你是新手,又没有一些人际关系,是很难接到标的高的经济案件,而且即使接到了,输的比率会很高,因为经济法有很多很多很多的行家,对刚毕业后创业很难。  而劳动法,虽然标的不高,但是现在很多一般的公司都会需要一个法律顾问,而关于人事方面如果你能很专的话,能在一个一般的公司当个人事法律顾问是比较容易的,而且生活中我们碰到的劳动法方面的问题也会有很多,多帮助周围的人解决这类问题可以增加你以后自己创业的客源。  所以,学劳动法相对而言起步会比学经济法容易的多。  4、最后一点,劳动合同和经济法的内容相比,更切合一般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即使以后的职业不和专业对口,也更实用一些。  以上是我的看法,因为我也是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也在学劳动法和经济法。老师也说过很多,自己也想过很多。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4,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何为劳动关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二、劳动关系的特征。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合同涉及财产和人身关系,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会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地位是不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旦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聘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发生争议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之日起立。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只要能出示工资支付凭证、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的记录等,就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他一样可以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而且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者进入公司一个月至一年这段期间,可以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他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 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5,劳动法与经济法有什么关系与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双方之间的关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  (3)两者的原则不相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等;经济法的原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等。  (4)违法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在法学来说,某些内容与经济法交接。您还是自己多看看文章和书籍,再下手写论文吧。这类论文不好写,因为它关系立法体系分类,可不是好写的,没有绝对的权威,每个国家分类都不一样。您就不找个好的论题来写吗?相信国内大师都讲不好两者区别!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双方之间的关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 (3)两者的原则不相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等;经济法的原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等。 (4)违法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6,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就是实事婚姻跟拿了结婚证的婚姻的区别
可以。
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  一、两者在逻辑关系上具有统一关系  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后,劳动关系的确立开始更多地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达成一致。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对于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与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怎样的劳动关系均只能由劳动者意思自治。所以,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劳动关系的一般形式是劳动合同。甚至可以说,劳动关系全部为劳动合同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实。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劳动合同,不仅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还包括口头等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  二、两者在事实上的具有统一性  劳动合同关系体现了一种意思自治的精神,它已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由为前提。当劳动者有权订立劳动合同时意味着他真正成为了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人,同理当用人单位有权订立劳动合同时则意味着它真正实现了用人权(用工权)。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则并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它只考察劳动者是否从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获得了对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的支配权等事实上的因素,所以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仍然会产生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统一性是有重大意义的,它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上的自觉精神,是对二者独立人格的肯定。
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是:?    一、两者在逻辑关系上具有统一关系  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后,劳动关系的确立开始更多地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达成一致。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对于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与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怎样的劳动关系均只能由劳动者意思自治。所以,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劳动关系的一般形式是劳动合同。甚至可以说,劳动关系全部为劳动合同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实。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劳动合同,不仅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还包括口头等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  二、两者在事实上的具有统一性  劳动合同关系体现了一种意思自治的精神,它已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由为前提。当劳动者有权订立劳动合同时意味着他真正成为了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人,同理当用人单位有权订立劳动合同时则意味着它真正实现了用人权(用工权)。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则并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它只考察劳动者是否从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获得了对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的支配权等事实上的因素,所以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仍然会产生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统一性是有重大意义的,它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上的自觉精神,是对二者独立人格的肯定。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对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7,会计初级经济法里面的劳动合同包括什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会计初级经济法里面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需要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的全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够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姓名应是劳动者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劳动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体地点;外出务工人员一般登记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证件是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护照。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确定下来的,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期限。也就是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要用人单位具体从事什么劳动,在什么地点劳动,怎么提供劳动,从事几项劳动工作等;工作地点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具体的工作场所,包括:场所位置、环境、条件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具体时间段,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计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时、每周工作多少天数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数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休息是指劳动者免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劳动者带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间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相应给付劳动者的货币。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交通费、电话费等  (七)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的、要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与劳动者约定为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对生命健康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签订。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合同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人处世均应当遵循该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补签和倒签的法律后果区别  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若“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在补签劳动合同时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劳动合同法》的订立的规定条文为第七条至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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