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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有什么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5 00:30:2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欺诈则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在签订合同时使用小伎俩。
网络诈骗是基于网络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种诈骗手法,合同诈骗是利用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的一种诈骗手法,两者的区别在于网络诈骗属于普通诈骗案件,在公安机关属于刑事警察管辖,合同诈骗属于经济侦查警察管辖范围。还有就是网络诈骗你一般看不到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一般利用网络虚拟身份进行诈骗,公安机关侦查破案难度比较大。合同诈骗是犯罪分子直接和受害人接触的,所以受害人可以指认犯罪嫌疑人,

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有什么区别

2,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都属于诈骗的行为,只是表现的方式不同,侵犯的法益也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要达到数额较大,合同欺诈则是可以撤销或者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有什么区别

3,合同诈骗和诈骗什么区别啊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诈骗罪是一个口袋罪名,与合同诈骗罪不是对立关系,诈骗罪是普通法条,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条,符合合同诈骗的必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法条竞合的时候应该适用特别法条。在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时候就应该适用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和诈骗什么区别啊

4,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要求双方主体资格平等,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行为,被欺诈的一方肯定是想要为自己维权得到合理的赔偿的。那么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怎么区分呢?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1    一、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怎么区分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1、主观目的不同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行为人意图通过对方的履行获取对方的财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即行为人意图无偿占有他人财物。   在合同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为获取对方的利益,行为人意图履行自己的义务,只不过这种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从总体上看,行为人还是支付了一定对价。    2、性质不同   合同诈骗是由于行为人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并在骗取他人财物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失,是一种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属于公法范畴,受刑法调整。   合同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约阶段,其后果由于合同履行而产生,但它只是一种一意思表示行为,由于行为的欺骗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为属于私法范畴,受合同法调整。    二、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2.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3.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   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4.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5.谎称专利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2    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种情形为“兜底条款”,这种条款内涵的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给罪与非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从法律上看,无论以何种“其他方法”,成立的前提须具备的共同要件,就是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不一,但其内在特征必须是相同的,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以致其“自愿”将财物交付。并且,合同诈骗行为都是在签订与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实施。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3    一、合同欺诈怎么认定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合同欺诈要负哪些民事责任   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   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    三、合同欺诈如何赔偿   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对于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适当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合同欺诈与诈骗区别

合同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有区别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 1、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本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也包括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的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方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骗取财物.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就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是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并避免犯罪分子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的行为,除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 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是以诈骗取钱财为目的,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 对于涉嫌"合同诈骗"可到犯罪地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控告;而对于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的方式去解决.
欺诈是未完成的诈骗 或者是有欺骗性质的不平等合同

7,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炸

最主要的是你要有付给他五万元现金的证据,如果货物不合格不齐全,就是有隐瞒行为。 再主要就是看看你现有的合同是否有说的质量问题。 如果没有说到它的质量问题,你就要找到他们厂家的标准壮告他。 你的问题还需要很多的证据。 那五万块钱的,只要你能证明你已经给他钱了。 你就有80%的胜诉。
完全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如果证据查证属实的话。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这是区分本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 2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3 诈骗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程度要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注意,这里的诈骗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而非合同标的数额。对于多次进行合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4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既是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相区别的关键。因此实践中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重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1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8,合同欺诈与诈骗的区别

欺诈与诈骗案例王某欲与李某做生意,为证明自己的资信以取得李某信任,便用捡到的富商丁某的身份证假冒丁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丁某(实为王某)向李某购买进口VCD一批,货款50万,货到后10日内付清。签约后,李某得知王某是假冒丁某的名义,但鉴于出卖VCD利润很高并且王某出示了30万元的存折并积极筹款的情由,而明确向王某表示不行使合同撤销权。本例中,王某签订合同时虽然假冒了富商丁某的名义,但其目的是取得李某信任以促成这笔交易而不是非法占有李某财物,故其行为是欺诈而不是诈骗;但是,当李某因故明确表示将不依约履行交货义务时,王某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欺骗行为时,其行为就是诈骗而不是欺诈了。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李某明确向王某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王某因气愤而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积极实施欺骗行为诱使李某交付VCD,则王某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如果李某因为担心王某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王某提供适当担保,王某因气愤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向李某提供了一份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使李某交付VCD,则王某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在前者,因对方明示毁约,对方交付财产并不是基于合同履行义务,而是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则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欺骗行为取得对方财产的,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犯罪构造,对方明示毁约并不能阻却行为人诈骗犯罪之构成,尽管行为人仍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后者,对方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为人提供担保之后,对方又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从表面上看,对方交货是依合同履行义务,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享受合同权利,似乎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违约行为,但是,从实质上,对方交付财物的直接原因是行为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对方因此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否则,对方完全可能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履行交货义务,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欺骗行为而依合同取得对方财产的,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造,不能因合同仍然有效(在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而阻却行为人诈骗犯罪的成立。接上例,假如王某在签订合同时用的是真实姓名,也未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则由于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采取欺骗手段,在通常情形下,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王某在收到李某给付的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因其收受李某给付的财物是依合法有效的合同享受权利,能依法取得对所收货物的所有权,故仅产生违约责任,不构成犯罪;如果王某是在李某给付财物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积极实施欺骗行为诱使李某给付财物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交易所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隐瞒真相、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等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行为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或者双方另外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样的,其区别仅仅是诈骗财物的数额大小不同;根据《解释》,诈骗数额较大为合同诈骗罪,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为一般合同诈骗行为。合同诈骗罪应按《刑法》处罚,而一般合同诈骗行为应追究行政责任。 数额较大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在《解释》作了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为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9,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2、开始并无明显的骗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签订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3、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4、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行约能力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指行为人实际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二)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衡量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除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如何,是另一关键因素。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观根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三)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上,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 1、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本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也包括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意图占有。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的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方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骗取财物.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就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是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并避免犯罪分子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的行为,除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 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交易所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隐瞒真相、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等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行为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或者双方另外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样的,其区别仅仅是诈骗财物的数额大小不同;根据《解释》,诈骗数额较大为合同诈骗罪,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为一般合同诈骗行为。合同诈骗罪应按《刑法》处罚,而一般合同诈骗行为应追究行政责任。 数额较大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在《解释》作了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为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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