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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庭审技巧,法官怎么开庭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1 19:14:1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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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怎么开庭

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开庭审理案件。大致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 1、核实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2、告之权利义务; 3、宣布法庭组成人员,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让原、被告陈述和答辩; 5、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向法庭出示证据; 6、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7、询问是否申请调解; 8、做出判决。
拿个锤子一敲,大喊一声开庭,程序就是冬日暖阳说的那些!!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查明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后,依法宣布开庭,并主持整个过程。

法官怎么开庭

2,法院开庭原告说话技巧

原告开庭应掌握的技巧如下:1、保持良好心态。原告要充分掌握沟通或者辩论规则,并且熟悉法庭庭审流程,了解一定的专业术语,明白法官和律师交流的内容,做到镇定从容;2、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在法官或对方当事人说话时认真倾听,尊重他人说话;3、围绕起诉的事实、请求及证据说话。逻辑清晰,观点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院开庭原告说话技巧

3,法庭审判民事案件的环节和步骤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起诉立案阶段:原告持起诉书原件和副本一件,相关证据到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同意立案后缴纳诉讼费,排期。开庭前准备:法院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给与被告答辩期,被告制作答辩状。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状送交法院。法院将开庭日期以传票方式送达。通知原被告开庭日期。原被告到庭应诉。开庭:法庭调查:双方出示证据。陈述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法庭辩论:双方就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证据进行质证和双方辩论。法庭辩论后,休庭。合议庭合议。判决。双方前送达回证领取判决书。执行。
请律师出庭应诉
法官认为证据是伪造的,1993年2月没有29日的,法官以此推断证据是虚假伪造的,告知其提供伪造的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么驳回起诉,要么让其撤诉,也可能判决。

法庭审判民事案件的环节和步骤有哪些

4,民事诉讼证据审查方法与技巧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方法与技巧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 证据种类 ,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 法律知识 、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四、准确适用采纳与采信标准 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裁判前,应当确认当事人的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大小及强弱,这个证据审查确认的过程叫做司法认证。法官在认证活动中要厘清两个概念,一是“采纳”概念,采纳问题,关键是讲究一个“纳”字,它是解决证据能力问题,或者是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问题,事关着证据能否被纳入诉讼大门的问题,或能否成为诉讼证据的问题;二是“采信”概念,采信问题,关键是讲究一个“信”字,它是解决证据是否可信及信用程度的问题,也就是证据价值问题或证据证明力问题。 (一)证据的采纳标准 1.“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审查某种证据能否做为定案的根据,关键在于它与案件事实有没有必然的联系或因果关系,如没有这样的逻辑关系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例如,有个鉴定结论证明原告送检的产品系伪劣产品,但这个送检样品是不是从被告处提取的、如何提取的却没有证据,那么鉴定结论证明被告销售伪劣产品致人损害缺乏关联性,因此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2.“合法性”标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取证的主体要合法。取证的主体必须是办理本案的司法人员、 律师 代理 人;二是证据主体资格要合法。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无鉴定资质的人不能做鉴定人;三是证据的表现形式要合法。比如证据的签名、印章、登记手续应符合程序手续或法定要求;四是取证的程序和手段要合法。比如司法人员不得一人取证;或取 证人 证言时,应有向证人交待证人权利义务的记载;或取证主体不能采取诱惑、胁迫、逼供或侵害他人隐私权而获取证据。 (二)证据的采信标准 1、“客观性”标准(又称真实性标准)。根据《 民诉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要确实,强调的是证据的“质”不能渗“假”。 2、“充分性”标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要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做根据,也就是说,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依据不能单一或成“孤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要充分,强调的是证据的“量”不能太少。在证据的“质”和“量”达到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的境界时,才能认定“证据确实充分”。 五、推行科学、阳光认证 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证据审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原则,又称认证基本原则。依照认证基本原则,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问题:一要突出法理性。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应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依据深入论述认证理由。二要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法官应讲究司法良知、职业道德以公心与良知去评判证据的证明力。三要讲究法理逻辑推理性。认证过程实质是思维逻辑推理的过程。四要坚持阳光认证。法官无论在庭审中作出认证,还是在庭后裁判文书中作出的认证,应一律向当事人公开认证的理由和结果,让认证活动在阳光 下进行。法官的认证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说理范畴,同样要强调认证说理的逻辑性、公正性、公开性。 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时间的缩短不仅会给司法机关带来便捷,同样也会给案件的当事人带来好处,那就是权益的维护更加直接有效,虽说是技巧与方法,但是对于司法机关的处理依旧会比较麻烦,因为法律的审查本身就具有复杂性。

5,急求民事审判程序中法官的具体流程哪个时候该说些什么该做些什

1、首先宣布开庭2、宣读法庭纪律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3、询问是否申请回避4、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5、被告答辩6、原告举证7、被告质证8、被告举证9、原告质证10、法庭调查11、法庭辩论12、双方最后陈述13、宣布休庭14、双方阅看庭审笔录并签字
1.法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庭情况,法官介绍合议庭组成情况。2.宣布法庭纪律。3.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如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员等是否回避。4.宣布案由。(原告因什么告被告等情况)5.法庭审理正式开始,法官宣布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或代理人宣读起诉状,后询问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求有无异议等,并进行答辩。6.由原告开始提供证据举证,被告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7.原告举证结束后,由被告开始举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1. 落实庭内被告人及原告人身份.2. 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律师服务》3. 开庭审理案件并宣达原告起诉被告的起诉书.4. 审理被告是否对起诉有意或者起诉内容部符合5 .在宣达起诉中询问被告是否属实.并作补充陈述6 .原告起诉被告理由并提交证据.7 询问原告及被告的律师是否有补充及辩解8.双方最后陈述9.由法官商意后决定是否当庭宣判或者择日宣判.以及休庭在审.9.休庭
法官做的工作有1、主持证据交换2、原告宣读起诉书,明确一下诉讼请求3、被告答辩4、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5、原告提交证据6、被告质证7、法庭调查8、法庭辩论9、可以宣布休庭或判决或裁决

6,我国民事审判的具体步骤

案件受理后,法官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在所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告知被告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当然你也可以不答辩。在举证通知书中给你指定一个时间的举证时间,一般简易程序审理可以没有三十日,普通程序审理应该有三十日。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如果你认为时间不够,可以请求法官多给一点时间 。
我国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八种审判程序,其审判组织形式分别为: 1、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 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2、简易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 人数,必须是单数。 4、再审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 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 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 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 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特别程序,包括(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公民失踪案件;(3)宣告公民死亡 案件;(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5)认定财产 无主案件。特别程序中,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按照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6、督促程序: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只对申请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形式上的审 查,不传唤被申请人,也不进行开庭审理,案件由一个审判员独立审理,并实行一审终 审。 7、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阶段,审判组织可以适用独任制,而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适用合议制。 8、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实行一审终审。

7,法官如何审案

到法院来打官司的当事人、大部分都要经历庭审。开庭审理是案件审判的中心环节。谁也不愿摊上官司,您可能也是头一次。为了有效地进行或者准备诉讼,您有必要了解开庭审理的主要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争议不大,事实较清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出生时间、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进行质证;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进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仅仅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代理人还可以将代理词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将进入评议、宣判阶段。 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分析,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然后审判长或审判员将公开宣告判决结果,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宣判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另定日期进行。宣判时,法官将会告知您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这里要提醒您,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是开庭审理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的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您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将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8,如何打官司

专业之言,可供参考:在准备打民事官司之前,如果你不准备聘请律师或其它人为你诉讼代理,那么你需要自己先对案件的诉讼风险进行评测,如是否在诉讼时效范围内、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对方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如果你认为都无问题,那么就开始你的打官司之旅程,过程简要如下:1)你首先需要确认被告是谁(就是你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如果是个人,那么你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个人无法办理,律师可以打印),如果是单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2)其次你要写民事诉讼状,说明事实与理由,以及你要对方赔偿损失的依据,当然,你需要提供书面证据(口头录音/录像),如果你认为有的证据你无法取到,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替你取证,虽然可能性很小;3)准备就绪后,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如果受理了会给你交费通知书,你再持交费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费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经正式受理了,法院会安排日期,并给你传票,上面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审判员;4)到了开庭时间,你应准时到庭,迟到会给法官留下形象不佳的印象,有时侯会认为你主动放弃诉讼,会作为撤诉来处理。法官的书记员会核实双方的身份,然后进入庭审阶段;5)开庭审理阶段:法官会先问你要不要法官回避 ,如果你确认法官与被告是亲戚或者其它亲密关系,那么你就说要回避,否则你就说不需要。然后宣布正式审判,会让原告先读诉讼状,读完后提交相应的证据,再让被告反驳,然后进入对证据的质证阶段(庭审调查),这个时候,你一定要对所有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仔细的质辩,否则就会对你不利.证据质辩完后,就进行双方的辩论阶段,一般法官会让双方各有两次辩论机会,但如时间拖长就可能只有一次。辩论结束,法官通常会问双方要不要调解。如果双方都说可以,那么法官会先分别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就会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过段时间,法官的书记员就会通知你去拿判决书。6)在法官最后判决之前,你如果认为案件可能对你不利,或者说同个诉讼标的你还有其它诉讼方式,或者说你不准备起诉对方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提交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允许你撤诉,然后给你一个裁决书,你可持裁决书向审判法官申请退还一半的诉讼费用。7)拿到判决书后,如果你认为判决不公平,那么你就要在拿到判决书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那么你就要写上诉状,然后提交给审判法官,由他连同你的一审资料提交给二审法院.你要记住的是你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缴纳上诉费,该上诉费用与缴纳时间与方式在判决书上末尾有写明,法院不会再通知或提示。如果错过你就无法上诉。7)如果你不上诉,对方也不上诉,但对方又不愿意爽快赔偿损失给你,你就需要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于是又进入一个复杂的执行流程。总之,打一个官司,是需要许多专业的技巧及知识,所以为什么需要聘请律师为你服务.律师其实就是处理法律纠纷的专业技术人员,就象你生病需要看医生一样,是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一种职业。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职责范围以及案件性质,我们又可以把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行政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因其职权行为而引发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解决这种争议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该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其是否正当、合法作出判定,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人们俗称为“民告官”,也叫打行政官司。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诉讼的构成有这样一些要素:一是要有法院参加。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法院以外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裁决争议,都不是诉讼,不具有诉讼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没有法院的参加就不构成诉讼。有些刑事案件虽然并不到法院,到检察院那里诉讼就结束了,这种情形,并不是完整的诉讼过程,而是具备某种条件时诉讼的提前结束。二是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的同时参加。仅有告状指控的一方,没有被指控的对象,或者只有被控的一方,没有指控的一方,法院不可能立案审理,因而也不构成诉讼。三是要有通过起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请求,即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请求。比如,检察机关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请求,民事案件中原告也会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请求。没有诉讼请求,诉讼无法构成,也毫无实际意义。  很重要的一点打官司是有时效的!!!!  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这一点打官司时必须搞清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受法律保护,时效期满以后,权利人则丧失了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当自己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受到了侵权损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间内向法院上诉,否则过了这一有效时间,官司也就打不赢了。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由此可见,因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一般情况下因财物被损害要求赔偿的时效尾年。

9,如何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几点意见

一、一步到庭及庭前准备的重要性。 案件移交至审判庭后,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确定举证时间、开庭时间、地点。在送达时由一名有审判权的审判员参加,对简易案件能即时解决的,可即时作出调解或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提出举证要求,但双方约定举证期短于1个月的,可即时记入笔录后,确定举证时间提前开庭进行审理,可以使一些事实简单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提早审理结案,不用再由法院指定1个月的举证时间后再行审理,这样既节省了办案时间也为当事人解决了这1个月的无用耗费时间。简易案件能当庭审判的即当庭审判,当庭宣判,从而即加快了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 二、法官宣传举证责任制度与指导举证、释明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每一起案件在受理后,法官应对案件进行基本的审查,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及案由等诉讼有误的,在开庭前应当给予释明,使当事人及时改正,以免因此出现二次开庭的情况,从而影响办案速度。在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和应举哪些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使双方能够在庭审前或开庭时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部提交到法院,以利当庭质证、认证,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差距问题,使案件的审判偏离公正。 三、主管领导适时对审判人员实行业务监督及考核。 审判业务庭庭长对审判人员的业务监督,是提高结案速度的一个有效途径,庭长对各个审判员、书记员要经常进行业务监督和考核,对审判员正在审理的案件要适时的督办,对办案人拿不准意见的案子要及时研究解决,采取会诊的办法解决疑难案件,这样就解决了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书记员要使其做到,对辖区分布了如指掌,对辖区内的每条道路都熟记于心中,以免因道路不熟而延误办案时间,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四、警民多边合作立体式办案。 民事审判工作业务的两大项:送达、调查是否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结速度。现很多案件存在案件到审判业务庭之后,虽当事人填写了地址确认书,但法院无法掌握当事人确切的行踪,送达起诉状多次但找不到人,使案件无法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已审结完判决无法正常送达影响案件的审结速度,在调查取证时也有因证人不在而多次往返的情况发生,这既耽误了时间又耽误了其它案件的审理。所以我们法院办案要依靠当地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他们离辖区内人员比较近,容易掌握当事人的情况,我们办案要与他们联合协调办案取得他们的配合,将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主任家电话、公安派出所电话、包片民警电话全部登记造册,在办案之前对当事人的情况有个了解,当事人在家的时间情况,是否在家打个电话自然明了,这样我们办案也就节省了不必要的时间耗费,也可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个统筹安排,为其它案件的审理滕出宝贵时间来,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五、实行干警分区负责专人办案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向某些知情人调查取证时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簿、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对法院的工作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影响了案件的审结速度及案件质量,为此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若实行分区专人办案制,将全庭干警分为几组,把辖区分为几块,谁包的辖区发生案件谁办谁负责,并负责这一辖区的法宣工作,经常与辖区居民沟通。定期到各村、委、组及辖区内的学校等地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宣工作,这样,既加强了相互了解和信任,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使群众真正明白每个公民都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对开展审判工作将有很大益处,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极大的好处,同时把一些不必要的或苗头性的纠纷扼杀在摇篮之中。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加强权力的下放及错案追究相结合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现审理案件的是独任制和合议制。但现审判实践当中,案件的决定权往往在主管院长那里,使案件出现了审、判分离现象,审案件的不判,判案件的不审,在出现错案时,还要让办案人负责,主管院长却没什么责任。故建议应当将判决的权力下放到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使办案人免除不必要的汇报,减少办案程序。这样如出现案件质量问题,通过制定的审理案件错案追究的制度,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对该案件负责,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七、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办案速度。 案件审结速度的内在原因主要是审判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决定的,也就是审判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如何,如果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没有坚实的法律功底,想要审结一起简单的案件也会觉得无从下手,也就谈不到提高结案速度的问题了。但如果只有好的业务素质,而没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拖拖拉拉,也难以有好的工作效率,所以说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是提高“两个素质”真正更好、更快的完成审判工作的主要因素。 虽然民事审判工作的结案速度的提高还受很多外在因素的制约,而且这些因素在现有条件下,在短时期内还不能全部解决,但我们在现阶段经过主观努力还是可以让群众、让人民满意的。
现阶段自审判方式改革实施以后,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民事审判工作的结案速度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还有个别案件存在审期过长和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的问题,这其中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主要是某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作风拖拉。客观因素主要是法庭人员少、案件多、交通工具落后等诸多原因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速度,致使群众对法院、法官产生了许多误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如何能克服缺点,在提高自身素质的情况下,找到能够解决客观困难的方法,在现有的条件下使审判工作能够更好,更快地完成是我们的当务之急。笔者对此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一步到庭及庭前准备的重要性。 案件移交至审判庭后,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确定举证时间、开庭时间、地点。在送达时由一名有审判权的审判员参加,对简易案件能即时解决的,可即时作出调解或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提出举证要求,但双方约定举证期短于1个月的,可即时记入笔录后,确定举证时间提前开庭进行审理,可以使一些事实简单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提早审理结案,不用再由法院指定1个月的举证时间后再行审理,这样既节省了办案时间也为当事人解决了这1个月的无用耗费时间。简易案件能当庭审判的即当庭审判,当庭宣判,从而即加快了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 二、法官宣传举证责任制度与指导举证、释明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每一起案件在受理后,法官应对案件进行基本的审查,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及案由等诉讼有误的,在开庭前应当给予释明,使当事人及时改正,以免因此出现二次开庭的情况,从而影响办案速度。在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和应举哪些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使双方能够在庭审前或开庭时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部提交到法院,以利当庭质证、认证,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差距问题,使案件的审判偏离公正。 三、主管领导适时对审判人员实行业务监督及考核。 审判业务庭庭长对审判人员的业务监督,是提高结案速度的一个有效途径,庭长对各个审判员、书记员要经常进行业务监督和考核,对审判员正在审理的案件要适时的督办,对办案人拿不准意见的案子要及时研究解决,采取会诊的办法解决疑难案件,这样就解决了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书记员要使其做到,对辖区分布了如指掌,对辖区内的每条道路都熟记于心中,以免因道路不熟而延误办案时间,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四、警民多边合作立体式办案。 民事审判工作业务的两大项:送达、调查是否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结速度。现很多案件存在案件到审判业务庭之后,虽当事人填写了地址确认书,但法院无法掌握当事人确切的行踪,送达起诉状多次但找不到人,使案件无法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已审结完判决无法正常送达影响案件的审结速度,在调查取证时也有因证人不在而多次往返的情况发生,这既耽误了时间又耽误了其它案件的审理。所以我们法院办案要依靠当地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他们离辖区内人员比较近,容易掌握当事人的情况,我们办案要与他们联合协调办案取得他们的配合,将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主任家电话、公安派出所电话、包片民警电话全部登记造册,在办案之前对当事人的情况有个了解,当事人在家的时间情况,是否在家打个电话自然明了,这样我们办案也就节省了不必要的时间耗费,也可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个统筹安排,为其它案件的审理滕出宝贵时间来,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五、实行干警分区负责专人办案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向某些知情人调查取证时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簿、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对法院的工作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影响了案件的审结速度及案件质量,为此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若实行分区专人办案制,将全庭干警分为几组,把辖区分为几块,谁包的辖区发生案件谁办谁负责,并负责这一辖区的法宣工作,经常与辖区居民沟通。定期到各村、委、组及辖区内的学校等地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宣工作,这样,既加强了相互了解和信任,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使群众真正明白每个公民都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对开展审判工作将有很大益处,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极大的好处,同时把一些不必要的或苗头性的纠纷扼杀在摇篮之中。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加强权力的下放及错案追究相结合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现审理案件的是独任制和合议制。但现审判实践当中,案件的决定权往往在主管院长那里,使案件出现了审、判分离现象,审案件的不判,判案件的不审,在出现错案时,还要让办案人负责,主管院长却没什么责任。故建议应当将判决的权力下放到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使办案人免除不必要的汇报,减少办案程序。这样如出现案件质量问题,通过制定的审理案件错案追究的制度,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对该案件负责,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七、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办案速度。 案件审结速度的内在原因主要是审判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决定的,也就是审判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如何,如果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没有坚实的法律功底,想要审结一起简单的案件也会觉得无从下手,也就谈不到提高结案速度的问题了。但如果只有好的业务素质,而没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拖拖拉拉,也难以有好的工作效率,所以说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是提高“两个素质”真正更好、更快的完成审判工作的主要因素。 虽然民事审判工作的结案速度的提高还受很多外在因素的制约,而且这些因素在现有条件下,在短时期内还不能全部解决,但我们在现阶段经过主观努力还是可以让群众、让人民满意的。以上是我几点个人看法望能与各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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