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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表现形式,违约的表现有几种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31 01:43:5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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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的表现有几种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违约的表现有几种

2,什么叫做违约形态

违约形态,即违约行为形态的简称,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包括一、单方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我国具体违约形态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大类。其中,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认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又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又包括迟延履行,不当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二、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各自合同义务的行为

什么叫做违约形态

3,简述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

违约行为形态,简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所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有利于选择最合理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违约行为的形态,即违约行为的分类讲述如下:一、预期违约1、明示违约;2、默示违约二、实际违约1、不履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2、迟延履行:(1)给付迟延:全部迟延、部分迟延、金钱债务的迟延;(2)受领迟延3、不适当履行:(1)瑕疵履行:质量瑕疵、数量瑕疵、方法和方式瑕疵、时间和地点瑕疵以及其他不符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2)不完全履行:部分不完全履行、附随义务不完全履行。 因为题目要求为“简述”,故无长编大论,那样看得也累,如果你想详细的了解,可看书中“民法分论”部分,或到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207801.htm

简述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

4,合同违约行为的形态有哪些

第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第二、实际违约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一旦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1、拒绝履行。又称不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偾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2、迟延履行。包括:迟延给付、迟延受领。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5,违约行为的预期违约的特点

1、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在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是现实的违反义务。换句话说,这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确切的说,预期违约并不是真的违约,因为债务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而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严格地履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种毁约就不属于违约,履行期限只是实际从事履行行为的期限而不是债务发生的期限,即使这种毁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前也是债务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默示其合同债务,给对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害。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其债权,但他享有期待权,这种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3、预期违约有特有的救济方式。由于履行期末到,债权人为了争取合同的履行,可以给对方补救的机会,等待履行期的到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已经转化为实际违约,债权人可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或者,债权人可以在对方预期违约时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此外,预期违约侵害的是债权人的期待利益,一般是信赖利益,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与实际违约是不同的。
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6,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主要区别

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有两种,即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实际违  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这两种违约行为都是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两者并非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违约程度更大,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第二,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而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因此,这两种违约形态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如果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违约的责任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法律赋予守约方有适当的选择补救方式的权利。而实际违约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对造成损失的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实际违约应当承担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而预期违约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等。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7,如何理解预期重大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 而重大预期违约就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形态有两种,即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所谓的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两种违约行为形态都是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行为,都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两者并非完全相同,是有一定区别的。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者的区别并非显而易见的,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分清两者的区别,对审判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笔者就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者的区别略陈己见。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换言之,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未届时,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中将不履行合同。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要继续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违约的现实危险,它可能发展为实际违约,也可能由于违约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而消失。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当然,尽管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从事预期违约行为也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而也构成违约。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在履行期限已届至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客观表现为现实的违反合同的义务,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违约程度更大,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第二,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二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三是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其构成要件是:一是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况;二是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三是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而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所谓的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为。所谓的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采纳了广义的概念,因此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所谓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所谓的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因此,这两种违约形态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 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如果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比在履行期到来前提出请求其承担此种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可以等待期限到来后提出请求。此外,非违约方相信毁约方可能会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撤回其毁约的表示,从而消除毁约的状态,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提出请求。而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违约的责任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法律赋予守约方有适当的选择补救方式的权利。如守约方可以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守约方应当要求毁约方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坐等履行期的到来。因为这样会容易造成损失的扩大。守约方也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因为预期违约是违约方对诺言的违反,这使的守约方获得了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而且,解合同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这是因为接受预期违约并不等于免除违约方的责任,而只是承认预期违约的既成事实。此外,预期违约是一种违约行为,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是无可非议的,在此不作多论。而实际违约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对造成损失的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预期违约履行前的责任和实际违约履行期到来的责任是有区别的,例如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时,只能根据履行期前的市场价格而不能根据履行期到来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并确立毁约方应赔偿的数额。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约到履行期到来,另一方可能有较长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如果他未采取措施减轻其应当减轻的损害,该数额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总之,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时,不能以履行期到来后的标准予以确定,否则将加重当事人债务的履行,使毁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后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前者要相对更大,范围也相对更广。 第五,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应当承担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所谓的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这一规定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这里的实际损失是指因一方违约行为而造成相对方现实意义上的损失,且是显而易见的损失。所谓的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产,因对方到期不交付产品使其不能按时投入生产从而获得利润。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因此,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由于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当事人是可以获得可得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实际损失没有实质差别,它们都是因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有三种例外:一是可得利益损失指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二是在标的物不断波动的情况下,可得利益赔偿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受害人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取得的各种利益;三是受害人有权就他依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赔偿,但是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而就预期违约来说,因其是在履行期限未到来时发生的违约行为,非违约方事先得知对方违约,他有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防止损失扩大。因此,预期违约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即因合同不能得到履行所蒙受的不利,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等。
预期重大违约-就是指合同履行的相对方已经或将要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已不可能达到合同目的。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可以就此解除合同。
情况有很多种,就是合同先履行一方在履行前已经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重大违约”,例如公司破产等,特定的交付物已不复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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