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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法律关系的标准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依照什么法律确立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0 02:48:5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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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是依照什么法律确立的

民事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民法典,所谓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指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等相关法律文献。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依照什么法律确立的

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的种类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按照不同标准,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积极型法律关系,消极型法律关系;简单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以及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等。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3,如何认定民事法律关系请讲一些技巧

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人身与财产的合法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要进行辨认,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法律关系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2)法律关系的内容与人身和财产有关; (3)该法律关系为合法的法律关系

如何认定民事法律关系请讲一些技巧

4,如何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否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标准

如何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否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标准 1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内容组成,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指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定必须首先是跟行政执法单位产生的法律关系,其次,有内容,且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一种法律关系是否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标准是什么? 看主体啊,主体就是最关键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 (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①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②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 ③行政决定权。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 ④行政命令权。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方必须服从的权力。 ⑤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⑥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方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⑦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⑧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 行政仲裁权,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如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而不是行政纠纷。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构。 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的权力。依据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能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职权的优益性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受益权。 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先行处置权。 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得以广泛确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②获得社会协助权。 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③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a?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b?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c?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d?必须有法律根据。 所谓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维护行政秩序,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3)行政职责①行政职责的定义现代民主政治是以责任为基础的。作为行政职权的享有者的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承担一定的义务,以对赋予其权力的人民和国家负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②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即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换言之,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③行政职责的内容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第二,符合法定目的。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三,遵循法定程序。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公开、公正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现代国家中的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合法、合理。 (4)行政权限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行政权限多由法律(尤其是组织法)明文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可以根据行政法原理推定确立。 行政权限分为纵横两大类。 纵向行政权限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横向权限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这种权限又可分为区域管辖权限和公务管辖权限。 3?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按照这一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 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 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由成千上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是一组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又性质不同的概念。 4?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而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如果主体不明确,则必然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因而也无法承担责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标准之一就是确立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或者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必须首先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对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以哪些机关或组织为被告,这就必须确定该行政机关及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权的享有者、行使者和为此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行政主体的资格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在传统的行政法学中,论述的重点是行政主体,而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论述不够充分,或者是只强调其义务而忽视其能动性的一面。随着行政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民主参与意识的不断加强,相对方的地位和作用日愈受到关注,对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剖析,也成为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判断对错,错的请写出理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变化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对,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 任何一个方面改变都属于变更 但是我希望您注意,我国法律上还是有时候会采取狭义的变更的概念,即只有内容变更了,才算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而形成的,在行政权力主体与其他机关及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其范围小于行政关系。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第588页。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如下特征: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诉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四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最主要的区别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是行政单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则不然。而且行政法律关系争议事实肯定是行政单位的行政行为。 论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约束不平等主体间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约束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联系是诉讼程序基本相同

5,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之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6,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有条件的需要有什么的存在急急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在当事人之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如法院裁决的作出、经济合同的签订等,即在经济法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规范”是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未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无从产生。 http://courseware2.itsinghua.com/course/2004/yjs/msfx/jjfx/lessons/1b3z1j.htm不信的话可以看这个

7,大陆法系国家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标准

折衷标准。即兼采用主观、客观两个标准作为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标准。具体做法是首先将商行为区分为两种:对于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行为(如证券行为、票据行为等),不作主体限制,即无论其实施主体是否是商人,其行为在性质上都属于商行为,都会产生商事法律关系。而对另外的一些行为(如一般买卖行为等)则必须是由商人所为时,其行为在性质上才能算作是商行为,才会产生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指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由商事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商人;2、客体是商行为;3、内容是商事权利义务具有营利性。

8,法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法系的分类标准是相对的,又是综合的。这是因为: (1)标准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历史类型、按照法律渊源(形式)、按照宗教与法律关系(宗教法系与世俗法系)、按照地域与传统(远东法系与西方法系)等。 (2)在同一标准下,考察的主要部门法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3)在同一标准下,时代不同,一国法律可划归不同法系。 (4)法系间差别日益缩小,也说明法系标准的模糊性、相对性。 (5)法系划分标准是综合的,法系划分标准不应当是单一的,允许不同标准在一定条件下的综合统一。 影响法系形成的因素很多,也十分复杂,法在受经济基础制约的同时,也受经济以外的因素包括其他上层建筑因素的影响。 最简单、显著的特点就是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为主,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院判决依照成文的法律规定。。而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主,即对一案件审理时要参照以往法院审理相同或者类似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并依照此类判决来审理目前的案件。
法系是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来划分的。
大陆法系-古罗马和英美法系-欧洲
国家法律法规。
依据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根据历史渊源划分的。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法,形式和内容都继承了古罗马法的精髓。 英美法系对古罗马法的继承只是内容上的

9,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者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例如,婴幼儿、精神病患者,因为他们不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赋予其行为能力。在这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这表明,在每个公民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成中,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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