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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审理心得,看完合同纠纷谈谈学习对学习合同法的启示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9 10:44:4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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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完合同纠纷谈谈学习对学习合同法的启示

学习合同法最好的启示就是,减少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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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合同纠纷谈谈学习对学习合同法的启示

2,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技巧与方法

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技巧与方法   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技巧与方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关注法律相关的事情,因为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仅是一个约束,还可以保护我们,法律的知识有很多方面的,比如说关于合同的,下面是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技巧与方法。   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技巧与方法1    一、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技巧    (一)合同纠纷打官司有以下步骤:   1、搜集证据,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向对方要什么来搜集证据;   2、起诉,需要起诉状,双方信息,证据;   3、等待开庭,法官会了解双方情况,案件情况,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等待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纠纷打官司麻烦吗   打官司麻烦。合同纠纷的,大概需要6个月时间。原告要经常出面。打官司有风险,还是双方自行协商为宜。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依据《民事诉讼法》。   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技巧与方法2    一、打合同纠纷官司技巧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如果对方存在违约的情形,需要紧紧围绕对方的违约情形,进行收集证据。在各项材料及证据准备好以后,需要到管辖地法院立案厅立案,立案以后等待法院的通知,按法院通知的时间,准时参加庭审。合同纠纷责任的`承担一般包括:   (一)继续履行合同;   (二)支付违约金;   (三)赔偿损失。在起诉时,要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求进行起诉。    二、合同纠纷所提起的诉讼审理时间是多久?   正常情况下是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合同纠纷客观成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   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技巧与方法3    发生合同纠纷怎么解决,有哪些有效的处理方式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   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技巧与方法

3,法院如何审理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是常见民事纠纷形式之一。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程序一般包括四个阶段,即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案件评议及宣告判决。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合同条款是否有效;3、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4、债权是否到期;5、利率约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6、关于逾期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7、注意区分借款纠纷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包括注意区别债权债务关系与劳动争议纠纷;包括非法集资不是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如何审理借款合同纠纷

4,合同纠纷争议焦点

合同纠纷争议焦点 合同纠纷争议焦点,生活中,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有出现争议发生纠纷的情况,合同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以下分享合同纠纷争议焦点。 合同纠纷争议焦点1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 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 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 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 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 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 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 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 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合同纠纷争议焦点2 1. 什么是争议焦点? 纠纷起,两造生,两造相争,各执一端,僵持不下,难以定论,遂诉诸法院。法官查证事实,辨法析理,一断于法,作出裁判。争议焦点即产生于此过程之中,乃两造必争之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之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首先是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引起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责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既然是问题,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语言进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责任”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表达方式。 其次,争议焦点是“主要问题”,其主要性体现在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问题不在争议焦点之列。 2.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合同纠纷争议焦点3 争议焦点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二十六条对法院庭审过程中归纳争议焦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那么什么是争议焦点?如何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这将是案件庭审中的重中之重。 争议焦点,就是人们争执的起点。在起诉之初,人们之间存在朴素的争议,一旦该争执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该争执就会变化成具体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便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请求法院裁判的对象。 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同双方在带兵打仗,原告方为进攻方、被告方为防守方。双方不可能任意进攻防守,所有的案件事实法院都审理一番,这不仅不现实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此时,就需要明确双方的争议点,即法院结合双方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基本的事实及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目标靶”,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审理,来快速的解决案件的纠纷,故此,争议焦点,恰恰是问题的核心。 从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完成的事项中发现案件焦点 法官完成一项审判工作,必须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下的工作是法官必经流程。作为律师,亦要从以下的流程中分析案件、提前预判案件争议焦点、从中明晰、发现案件焦点、有针对性的就争议焦点进行庭前的准备: 1.请求权基础分析: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要明确原告的请求权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 2.分析法律构成要件:在明确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后,法院需要根据请求权指向的法律规范,确定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3.认定案件事实:在确定案件的构成要件后,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答辩,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若属于构成要件的一环,对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便可能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4.审查案涉证据、作出裁判文书等相关的工作。以上工作的所有的起步及着眼点,便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焦点,那么诉讼便不成立了。 没有争议焦点的审理,诉讼过程将不具有针对性,只能是铺大饼式的展开。通过对以上工作的了解,法院一般在此流程工作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作为一名代理律师,亦要参考以上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通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来判断案件的焦点。 争议焦点的构成 作为一名律师,若可以做到对争议焦点的准确分析,预测,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很好的把握法官开庭审理的节奏,另一方面,提前就争议焦点进行庭前的准备及证据目录的制作,可以更好明晰自己案件的风险、规避诉讼风险、预防诉讼偷袭、突袭审判,做到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 在笔者法律实践工作中,在诉讼过程中基本涵盖的争议焦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诉讼标的的争点:诉讼标的,根据传统的诉讼理论,即双方之间出现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判的法律关系,基于法律关系可能存在竞合,因此在起诉之初可能就涉及到不同法律关系的选择,这就涉及到不同的诉讼标的,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事实认定、甚至诉讼请求都会有很大的不同。 2.案件法律适用的争点案件法律适用最为常见的便是关于合同内容的解释、关于立法的目的、关于法律的准确适用及解释等。 3.案件事实的争点案件事实是双方争议最大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案件事实。所谓案件/要件事实,必须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且对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分析案件事实的焦点,便是从请求权基础出发,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明晰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找到相应的要件事实,来确定双方的事实争议焦点。 4.案件证据的争点案件证据争议焦点,常见的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认证及证明力等,这都是常见的证据争议焦点。尤其是新证据规定实行后,律师更要提升证据的综合分析和运用的能力,让自己的证据能力更上一层楼。 如何分析、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举一个笔者近期做的一个案例: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设计费用,并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交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我方代理案件被告,在接案之初,仔细分析了案件起诉材料后,通过对本案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分析争议焦点过程如下: 1.从请求权基础入手,确定一方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结合原告的起诉材料及相关证据,初步判断了原告的请求权基础系基于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2.从请求权基础入手,确定该请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因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预测、分析其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至少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必须要合法有效; (2)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全面履行了设计的义务; (3)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4)因被告违约对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违约/赔偿); (5)本案主体适格、诉讼时效未过、原告的几项诉讼请求基于同一的法律关系规范等; 3.从请求权构成要件入手,明确双方要件的争议焦点可能有哪些?通过对以上的分析及初步的判断并认真阅卷后,可以确定双方的初步争议在哪里: (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若无效,那争议焦点即下一步涉及到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比例等; (2)若合同有效,案件的焦点即成为了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往下一步来说,付款条件成就与否需要举证质证,可能涉及到下一步的焦点,原告是否完整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等等,不一而足。 诉讼过程,往往是争议焦点不断明确、细化的过程中,找到最核心的焦点问题,能够让律师的庭审准备更加有效,更能实现整个庭审的掌控力。以上是笔者对诉讼焦点归纳及整理的自己一点的心得及体会,希冀在每一起诉讼案件中都能在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情形下运筹帷幄,决胜庭审。

5,合同纠纷案庭审最常用的最后发言主要有哪些

你指的是庭审活动结束前的最后陈述吧?一般最后陈述就是把你在开庭过程中有些还没有说到或者遗漏的地方,法庭给你给最后陈述的机会。如果没有遗漏的陈述,就把你的诉请简要的再陈述一遍。
授权委托书一般不需要其他手续,只需要原告写给你就可以了,基本格式是这样的。标题,授权委托书,内容:本人某某某,身份证号:多少,住址:多少,现就,某某事情,(你们打官司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写清楚)全权委托某某某(注明身份证号码和住址等信息)进行处理。最后写上委托人的名字,日期。名字要按委托人的手印就可以了

6,如何审理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审理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诉讼主体核实及权利告知,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第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举证,由对方当事人就举证,就由对方当事人就举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或者由双方当事人直接接受法官的调查询问。第三,法庭辩论。法官会将案件的争议焦点总结出来,由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辩驳和论证,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补充争议焦点。第四,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发表最后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中,争议焦点一般为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交付和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

7,作文合同纠纷善处理读后感

在中华五千年里,大地哺育了我们和世间的植物和动物,哺育了善良、勇敢、积极向上的人。一个人的善与恶,不只是因为修养,在不同的环境下也有影响,社会的善与恶铸就了一方百姓的安宁,恶人终究会被制裁,只有一心向善,才能铸就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地方安宁、国家强盛!作为小学生的我们,是21世纪的花朵,我们要努力学习,积极向上,让奋发向上崇德向善的种子扎根在我们的心里,开出美丽的花朵,结出甜美的果实……从想法到实际行动,是我们的蜕变,一切想法的起因就是爱。爱是春天的花朵,爱是夏天的微风,爱是秋天的果香,爱是冬日的阳光。拥有爱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乱扔垃圾、不骂人、尊敬老师、长辈……善与恶,其实只是一念之差,难道做好事就那么难吗?民魂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要有善良的人才能使国家强盛!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向上,以身作则,唤醒大家!善良就是这么简单!其实最重要的是重在坚持,只要坚持就是胜利,为了善心充满人间,大家和我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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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怎么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就是合同相对人、法律关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确定、已付款认定、质保金数额、质保期是否届满、利息或利息损失如何起算、利息标准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合同相对人是那两方;合同的性质是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有资质的人签订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当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据。
如果这不是考试题目的话,我说几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个司法解释的效力在工程领域是高于其他法律的效力的。从(三)可以直接看出,对工程质量的缺陷,建设单位是有过错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过错,可以参照地方解释的精神。福建省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第1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加何理解?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有过错:(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2)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未拒绝而进行施工的。工期的事情解释里面没有提到,但是参照精神,建设单位也是有过错的。至于总包管理费,到现在我也没有找到非常明确权威的解释,在这个纠纷里面它的概念非常关键。分包企业使用了总包单位的道路还有其他临时设施等,支付总包费用是顺理成章的,关键是收了钱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如果合同约束不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建设单位要找出证据,证明总包管理费的费用包含了质量和工期的义务。施工企业提的道理不是胡搅蛮缠,施工企业和分包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就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也就是合同没有约束到人家,怎么谈得到合同法呢。总之,如果是现实当中的实际案例,很难说结果如何,里面认为的因素很多。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9,找一个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并写出自己的感受

2003年,房地产开发商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中行平果支行申请“平果铝含笑小区”公寓楼按揭贷款支持。经协商一致,2004年1月16日双方签订了《楼宇按揭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中行平果支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平果铝含笑小区”公寓楼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支持;双方同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确定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楼盘的购房人向中行平果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3月31日,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黄某签订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持虚假的首期付款收据及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与黄某到中行平果支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当日,中行平果支行与黄某签订了《楼宇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5000元,借款期限为15年,月利率为4.2‰,还款方式为:按月均等额还贷款本息。同日,中行平果支行依合同约定将85000元转入“平果铝含笑小区”的开发商户头上。此后,中行平果支行从黄某在该行的活期普通存折中逐月扣划应归还和支付的贷款本息。抵押物已在平果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在建工程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明确了抵押权人为中行平果支行。截至2006年4月30日止,黄某尚欠中行平果支行借款本金76808.30元及利息643.19元。2005年7月4日平果县人民法院以(2005)平民保字第2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抵押物(平果铝含笑区8-603号房)。中行平果支行由此得知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黄某之间签订的是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遂引发纠纷,中行平果支行诉至平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黄某偿还借款本金76808.30元及利息;2、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3、中行平果支行对“平果铝含笑小区”8栋603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套取中行平果支行的按揭贷款,与黄某恶意串通,持虚假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资料与中行平果支行签订《楼宇抵押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该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黄某与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共同侵权人,对返还贷款本金及赔偿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对中行平果支行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由黄某、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中行平果支行借款本金76808.46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二、黄某、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行平果支行要求对“平果铝含笑住宅小区”8栋60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中行平果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与黄某签订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黄某答辩称:本案贷款是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用以抵押的房屋也是属于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其不是借款人,不应由其偿还贷款。  平果县房产开发公司答辩称: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主动审查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如是合同纠纷就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影响。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从合同无效。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黄某以欺诈手段与中行平果支行签订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属可撤销合同,享有合同撤销权的是受欺诈方中行平果支行,该行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并未主张撤销权,因此《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担保合同的设立亦是担保人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担保合同亦属有效合同。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判;二、解除中行平果支行与黄某签订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三、由黄某向中行平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6808.46元及该款利息;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黄某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的,上诉人中行平果支行可以与抵押人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议,以座落于平果铝业公司外招宾馆旁含笑住宅小区第八栋603号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黄某、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清偿。  [评析]  1、本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合同。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分歧在于本案主合同属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而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即认定主合同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则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有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而在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从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方有过错的,其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且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被上诉人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平果铝含笑小区”公寓楼项目过程中,为套取上诉人中行平果支行的楼宇按揭贷款,与黄某协商签订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伪造黄某的个人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以黄某的名义向上诉人申请按揭贷款,经上诉人审查同意后,上诉人与黄某签订了《楼宇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订立当日,上诉人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该贷款并没有由黄某用于按揭购房,而是由被上诉人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因此,黄某与平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对上诉人中行平果支行构成欺诈,使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黄某签订了《楼宇抵押借款合同》,因此,被上诉人平果县房产开发公司和黄某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上诉人中行平果支行的利益。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为无效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方为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而属于可撤销合同,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是合同相对方中行平果支行,非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上诉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而是主张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本案的《楼宇抵押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被上诉人主张本案《楼宇抵押借款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利益,特指当事人签订具体合同时所损害的具体的国家利益,而不是泛指包括统治秩序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的是上诉人的财产权益,而非国家利益,被上诉人的辩解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有悖立法精神,其主张不成立。
丙的父母作为他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妥善保管财物. 现在的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能随意处分大额的财产.况且丙的年龄很小,对金钱尚未有明确的概念,因此他现在虽然答应了,但不能代表为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依照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参加纯粹获益的活动,对于处分如此庞大的一笔钱,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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