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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八大要素,合同的要素是那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9 21:20:1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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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要素是那些

权力,责任,义务,平等,互利,公平,协商。

合同的要素是那些

2,合同有几个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有八个要素,分别是: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扩展资料: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口头合同: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书面合同: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②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度百科

合同有几个要素

3,合同编制的几个要素

简单的说要看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合同关系的构成为,主题,内容,客体。还要,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题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具体内容,参照合同法。

合同编制的几个要素

4,合同的八大要素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的八大要素,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的八大要素1   合同的八大要素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多的地接触到合同。一份合同,到底要包括哪些内容。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作用也不尽相同,所以内容差异很大,但基本的要素可以分为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法等等   二、标的:合同为何而立,标的就是关键。   三、价款:为实现标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付款方式、条件、定金等等。   四、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等。   五、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免责等等内容都包括在此。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仲裁还是诉讼。如果选择仲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七、合同生效条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以及无效的免责等等。   八、附件:记载本合同的附件种类、数量、效力等。包括了上述内容后,合同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对双方的合同履行起到了指引的作用。当然,专门的合同还需要更加明确的专业内容来补充。 合同的八大要素2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核:   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   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并应特别注意诉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合同的八大要素3   现实中,不乏讲述了合同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素和审查合同时候的一些小技巧的文章,我想审合同是每个民商事领域的执业律师都有过的经历,它是一门很基本的职业技能,似乎但凡有点法律功底的人都可以帮人审个合同什么的,因此在初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师父”让实习律师干得最多的事情除了“跑腿”就是审合同了。起初觉得那是一门很简单的工作,后来随着自己执业经历的增长,包括自己也要带助理同时也会交办给他们一些修改合同的工作的时候,才发现审合同远没有我们当初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今天我结合自己的一些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来谈谈实践中我自身审查合同时的一些关注点以及如何去把握那几个关键要素。   了解合同主体的交易背景以及交易目的   这一点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是最重要又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重要是因为合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是律师在起草或审查合同时的一杆标尺,就跟设计师在裁剪一件晚礼服的时候除了要知道穿这个晚礼服的人的基本信息,还要知道这个人是用在什么场合穿的,以及他(她)参与这个场合的用意何在,否则晚礼服做得再漂亮也不一定适用。而这一点又最容易被忽略是因为我们审查合同的律师可能都没有经历整个谈判过程,而客户又没有主动告知(大多   数情况是客户也不清楚律师需要的`信息),而真正审合同的律师估计也就只问了一句“我们是代表甲方还是乙方?”然后便自顾自的抛头颅洒热血的工作起来。这种情况下合同改好了,签约的人却未必顺利,也未必适用。   合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在审查合同时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实践中应如何去了解去把握却是一个现实难题,结合自身经历可以从以下几个点出发:   1、对于一般的常规性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一般来说这类交易律师极少数加入委托人的商事交谈过程,且委托人往往又是顾问单位的,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可以向委托人的合同专员或其它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并通过自身查询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长期的合作对象了解以往的交易流程以及签约的合同的文档;原有的交易流程已经形成双方的一种交易习惯或交易默契,在合法且不影响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我们设计的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原有的交易习惯,如运输模式、交货方式、付款流程、合同生效条款等。如原本的书面合同和交易习惯有欠缺之处应尽量的弥补并完善,如是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开具发票的类型,货物的签收地点、签收人、验货方式等。   (2)对于初次合作对象一定要查询其公司注册情况,这个工作并不难,可直接通过网络实施。不管是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其注册信息均会在信用网上进行登记,对于交易对象的身份和基本情况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核实。   (3)不论是初次合作还是长期合作对象都应当了解其当前的征信情况。这里的征信情况主要指交易对方的涉诉情况、被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以及根据其行业特性可以查询到的其它情况。市场瞬息万变,企业生存环境险象环生,于是我已经养成一种工作习惯,就是当初次接触一个公司的时候,便会情不自禁的点开企业信用网、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以及成都法院网(如果该企业属于成都地区的)通过这些网站对这个公司做初步了解。   2、对于非常规性的往往又涉及大宗交易的合同在修改之前最好是有参与整个交易的过程,例如企业收购。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参与尽职调查、没有参与交易谈判的律师来修改或起草一个《企业并购合同》将如何下手。若是被收购一方律师代表,在修改这类合同时也是要参与交易谈判的过程,否则很难做出实质有效的修改。   3、对于一方非常强势(例如:银行、国企、政府部分等)几乎只能按照对方原有的合同模版来进行签约的时候,如果你的委托人还是让你帮他修改一下,其实他真正的目的不是要修改合同而是想知道这里面存在的潜在风险。了解合同的类型和基本结构,拒绝无效条款   这一点是很基础的专业功课,其实我们的整个《合同法》就是一个合同。当拿到一个合同的时候,首先是看合同的八大要素是否齐备,即对应《合同法》第十二条,看合同的八大基础条款;然后再对应《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来看自己的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特不同的法律规定,这是作为交易一方应当设计并遵守的原则,不要试图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去设计无效条款,这样只会让自己显得不专业。例如我们站在公司的角度修改劳动合同的时候,有公司试图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需为乙方(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应明确告之当事人这是无效约定,建议删除或修改。   对于这一点可能很多律师会有不同的意见,觉得即便是无效条款但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并且还可以吓唬一下对方同时取悦己方委托人何乐而不为之?我不能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1、我们的对手不从不需要吓唬,交易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甚者吓唬不成反被对方拿来大作文章,将委托人置于尴尬境地。   2、取悦委托人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出最专业的意见,让人心悦诚服,而非掩耳盗铃。   3、律师的专业形象以及与委托人的信任关系都是日积月累形成的,小事情一旦走偏形成习惯或偏见后,往往难以纠正。   4、在法律上不能实现的无效条款,首先给当事人一种不理性的预期,同时可能会成为律师的一个巨大隐患。律师最大的风险就是执业风险,这些年来当事人找律师索赔的案例层出不穷,因此执业过程中我们最应当防范的是己方当事人,这种防范体现在我们严谨的言语和法律文书之中。   时刻把握合同条款的终极风险是败诉风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内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内容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6,合同有几个要素

你好:1 一般有8个内容。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 最简单,应该有两个就行。以后在补充,或者按习惯交易。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

7,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8,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释义】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9,合同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主要有合同的格式,载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合同成立的条件,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分类有,买卖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租赁合同,天然气水电使用合同,居间合同等等.
合同法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及成立、合同的生效及效力、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在分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各种合同,具体如楼上所述:)
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必备条款。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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