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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怎么不被坑呢法律,买卖合同中怎么反欺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13:31:4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买卖合同中怎么反欺诈

一、加强对买卖合同的管理。在单位内部加强对买卖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的管理,就能帮助单位按照合同科学安排各项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二、签订买卖合同前的反欺诈。这期间反欺诈的审查是对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的审查。主要应该做好四个方面的审查:即从公民和法人两方面审查对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对方的信誉,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以及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 三、签订买卖合同时的反欺诈。这一阶段反欺诈的主要任务是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以及有关手续的审查。

买卖合同中怎么反欺诈

2,如何应对买卖合同中的陷阱

合同上的争议,多数是条款制定得不完善,不清晰,不公平,不切合实际。应对的办法是采用政府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范本,以及签署合同手续上的合法合规(例如合同主体的合法有效性、验证身签字人身份)。
1. 留好书面合同或相关票据,可以留作证明;2. 面对多份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付款的顺序,或者在履行每一次付款的同时达成协议明确该笔款项付的是哪份合同的款,避免以后发生争议;3. 在合同中约定买方为唯一验货人,或者约定对超出合同约定数量外的供货除经买方认可,由卖方与收货人单独结算。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防止第三人滥用自己的收货权利。

如何应对买卖合同中的陷阱

3,签订居间合同 六大注意事项帮你避免被坑

导读:签订房产中介居间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为您总结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一、【房产中介资质】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谨慎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实践中不乏中介公司人员卷款而逃的案例。二、【明确中介费用】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居住房屋买卖中介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也就是说对于买卖其中一方,最多只能收取1%的中介费,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付哪一步的中介费。注意居间合同要求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或只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就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相关条款。另外现在上海地区的银行贷款都不在支付返利,有可能房产中介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办理贷款的服务费。律师理解,支付可以但也只能支付给银行,由银行出具服务费收据,房产中介费用只能是成交价的1%。三、【买卖双方资料】这个方面主要是出卖方,需要提供房产证、银行贷款情况、有无司法限制、有无租赁、有无抵押等相关资料(应要求房产中介出具该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俗称“产调”)对于买方也就是身份证明。四、【意向金转定金】一般买方付了意向金,在规定的日期内是不得退意向金的,如在此期间卖方签字确认,并收取了意向金,则转变为定金。那么此时如有变化,则要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所以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尾款等款项。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五、【房款支付事项】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都是要注意,一经确认,不按约履行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要量里而行,多给自己留有时间和空间;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六、【交房设备户口】交房要明确时间,逾期应约定迟延履行金;设备装修价款如另外作价,则应另签协议,避免多缴税费。户口最好是交易过户前迁出,同时也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个一定要千万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请专业房产律师陪购,避免发生不可预料的风险。(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买新房,就上搜狐焦点网
没看懂什么意思?

签订居间合同 六大注意事项帮你避免被坑

4,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陷阱怎样防范商品房合同陷阱

(一)别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 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先签个《商品房认购书》,交点定金,把房子给定下来,开发商已经轻而易举地把购房者的钱套在囊中。当发现这个楼盘实在不适合等情况的时候,销售人员会说:由于购房者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购房者已经违约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初购房者交的“定金”不予返还。 (二)定金陷阱 导致购房者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没收”条款陷阱 尽管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诚意金”或是“预订款”等概念,没有约定“定金”,一旦开发商加人了“如果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巧日内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诚意金(或者是其他的各种金)不予退还”一类的条款,购房者所缴纳的钱款同样难以取回。 该类条款,可以称之为“没收条款”,已经成为《商品房认购书》套牢购房者在定金之外的第二大利器。 (一)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 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请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 (二)交钱之前请三思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购房者支付钱款。 (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 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把“诱饵”写进《商品房认购书》 销售人员往往会以“优惠价格”、“保留房号”等诱饵引诱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有时最终难以兑现。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恰恰在于销售人员的这些“诱饵”,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建议购房者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商品房认购书》,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 (五)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 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 现如今社会中,很多购房者买房时,因为没有注意商品房认购书的具体内容,被开发商轻易套牢,而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多困难和损失。所以在购房时一定要做好防范措施。实践证明,很多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都会咨询律师,使自己对于合同中的法律关系有更全面的了解,从而减少在购房时陷入开发商合同陷阱的可能。所以,在购房者买房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寻求律师的帮助会为自己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益处,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5,如何规避购销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作为销售人员,应当学习一点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如果不懂得法律,不懂得合同条文中隐藏的内容和用意,实践中很有可能落入别人设好的陷阱。目前,在民事活动中追求的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的活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国家不会过多的进行干预。因此相对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只要签字或者盖章,就具有法的效力,虽然效力的范围仅存在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之间。 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按照内容,可以把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给人们如何去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程序法规定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序。《合同法》属于实体法,具体规定了什么是合同,如何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出现什么后果等内容。 但实际操作中,即使把《合同法》中所有法条内容倒背如流,操作中仍然很难规避合同中的法律陷阱。就像盖房子一样,拿一张建筑师证书容易,但真正想要建造出漂亮的房屋,需要的还是实践中的经验。书本上的知识与实践操作差距很大,而且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会有越来越多法律风险潜藏在合同文本中。所以今天我主要从诉讼角度跟大家讨论一下购销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规避问题。 首先,是合同主体问题。合同主体也是合同的相对人,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合同资格。表现在购销合同中,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就应当有委托授权并加盖公章。当然,如果代理人没有合法的授权,但有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则对于相对方可以表见代理作为抗辩理由,此代理的后果还是由盖合同章公司承担。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了规避不该出现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要对盖章单位进行审查,确定此单位真实存在(从工商注册登记表中可以查询到);另一方面,确定盖章单位确实有履约能力。例如,从一个单位独立出去的机构,为了能够签订合同,以其原单位的名誉谈单,后加盖自己的公章。后来由于履约能力不足,这家机构无法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相对人即使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但此单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就是对合同主体产生错误认识的后果。 其次,应当注意管辖权问题,管辖权是律师最为关注的,在诉讼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如果管辖权在自己一方,则便掌握了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资源,这也是当下中国法制的现实。在购销合同中,管辖的确定主要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确定范围主要有合同的签订地、合同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再者,要正确认识合同的性质,在购销合同中,有时不单单是产品的出售和购买,有时加工一方要根据对方的特别要求定制产品,此时的合同应当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加工承揽合同来说,诉讼管辖地区应该是加工承揽地,与单纯的购销合同确定管辖是不一致的。 另外一个是定金与订金的适用问题。定金是担保法的概念,是一个担保条款,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条款,则付定金一方在违约时无权要求退回定金;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负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订金的作用是一种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或者解除,订金是要退还的。 还有一个方面,违约责任的规定问题,在合同中,最好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做具体和明确规定。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法定的违约责任,现在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如果规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主张减少违约金;如果不主张减少,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主动减少违约金的适用。 很多人认为,合同法应当是为了保障合同的正确履行,如果得不到正确履行,则应当保护自己的公道正义。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因为诉讼中的一条根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有了客观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还要能够有证据证明。合同文本是一种证据,合同的条文是一种切实的书证,用书面的内容证明事情的发生和存在。因此,从根本上说,签订合同不仅仅是为了合同的履行,也是证据的保存。合同条文应当对主要问题做相对细致具体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标准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规定、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 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具有合同效力,合同的公章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内容不同,则以法定代表人签字为准。 一个好的法律顾问在设计合同文本时,主要侧重的是用合同条文来约束对方不能违约或者违约成本过高,无法违约;而不在于合同条款的多少。有时高手制作的合同条文看似拙劣,实则背后潜藏陷阱,这就需要各位在实践中仔细体味和历练了!

6,如何防止合同陷阱

在购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地产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消费者明显处于劣势,如果不幸遇上不法开发商,或房屋建筑出现未曾预料到的问题,纠纷就在所难免。而个别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条件,为取得最大的利益考虑,有能力也有动机在购房合同中埋下几处伏笔,为日后履约时占据主动,回避责任。这样在签订合同之时,即为将来调解纠纷,赢得诉讼打下基础,即所谓"藏雷"。   一般来说,合同中容易发生纠纷和违约率较高的条款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房时间   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房产销售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这一点购房人一般很容易忽略或不知其到底是何种含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际在房产交易中,现在有一些发展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因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房屋面积   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一般是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有误差的,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这个范围应该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双方一旦约定了房屋面积误差范围后,发展商就应严格遵守。如果误差超出约定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发展商违约,没有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此,如果销售方所交房屋超过双方约定的面积误差范围,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允许误差范围,一旦发生问题,无论误差超过或减少多少,法院可能判决购房者败诉,采取多退少补的方法进行结算。比如:最后的实测面积比原来的初步测量面积一下子多出了20平米,如果你的合同里没有约定只能误差小于10平米,你也只能"吃进"。那样的话,这比支出可不是个小数目。   如对该条款再进一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在合同履行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实测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这时买家可向销售方索要退款;二是实测面积多于合同约定面积,这时无论多出多少平方米,买家都要按实测面积补足多出面积的全部房款,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或提出退房。从目前房地产交易因面积产生纠纷的情况看,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中后者的占绝大多数,因为这种操作方式既有利于销售方售房时以相对较少的房价款吸引购房者,而且过后要求买房人补足多出面积的房款时,买房人又没有依据不交这笔款项,只能自认倒霉。 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作为买房人当时应该也有权力要求发展商修改该条款内容或另签订补充条款。比如将该条款进行以下两种方式的修改:   (1)附带条款应写上:房屋竣工后,如本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假设,下同),不再结算;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或写上:房屋竣工后,如本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甲、乙双方按销售价格进行结算;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希望能采纳我的意见,谢谢
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否则合同无效。二、使用工商局推荐的相关合同规范文本。只要将相应内容填进去就可以了。八项条款十分严谨,是经各类专家之手共同拟就。三、考察对方真实情况。
越细越好,千万不能怕麻烦,如果是你自己要设陷阱,就尽量的要说没有必要这么细。 陷阱只能尽量的规避,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
表明合同的几个关键项就没多大的问题: 1、标的主体,2、时间地点,3、甲乙双方责任,4、违约责任,5、公证处公证,6、留下好联系的电话及身份证号。

7,买卖合同怎么签才具有法律保障谢谢

一年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的承担,如油费等可变费用是他出,那么年检、保险等费用谁出?三是约定使用范围,包括车辆损伤、行驶公里数等等;如一般短期租车都会约定总行驶公里,一旦超出要加租金,因为这对车辆的折旧产生直接影响。四是押金,主要用于对方不缴纳一些车辆的费用等,如修理费等等;建议数额在合理范围内尽量大些,这样可以保障你的权益,比发生纠纷打官司要不到赔偿强很多。五是其他法律责任,如对方违章驾驶产生的损失由他赔偿等。建议可以参考目前一些租车公司的租车约定书。这是一个《租车合同样本》:租车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一、本合同所称汽车租赁,是为用户提供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租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租赁费。二、甲方将手续完善、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型号为 _____________,车牌为 ____________,颜色为______________,本车折价为_____元人民币,承租给乙方。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从 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____时起至 ____年 ______月 _____ 日 ____时止。 四、乙方应付租金人民币 ____ 元整给甲方。乙方超时还车的,甲方按超时每小时加收人民币 __________ 元。 ( 超时 6 小时按天计算租金 ) 。 五、短租客户先付清租金再用车;月租以上客户于每月 _________ 号前支付租金,逾期加纳租金的,除应补交拖欠租金外,甲方将另计收逾期租金的____% 作为违约金。六、乙方在租车的时候,应同时交付租车押金人民币_____ 元整。还车时扣除应交款项后,甲方将余款退还给乙方,但不计付利息。七、乙方还车时,甲方将在租车押金中扣除 ____________ 元作为违章押金,在 __________ 天内查明无违章记录后退还给乙方。八、乙方需要提前还车,租期的剩余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甲方不退还租金。租期的剩余时间在一天以上 29天以下的,甲方退还租金的 30 % ,租期的剩余时间在 30 天以上的,甲方退还租金的 20 % 。九、该租赁车辆只限于上海市内行驶,如需出省外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办理省外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擅自驾车出省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将向其追讨一切经济损失。十、租赁期间限行驶 _________公里,每超 一公里 加收人民币 ___________元;连续租三天以上不限公里。十一、租期到后,乙方如需要续租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逾期租金按每天 __________ 元计算,乙方除应加纳逾期租金外,甲方将另外收取逾期租金的 30% 作为违约金。逾期 _________ 天都未交还车辆的 ,甲方将按诈骗案上报主管公安机关处理。十二、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并负责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 期限全过程。十三、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受此影 响。十四、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仅汽车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将车辆抵押、典当、出卖、出借、转租或作其它非法用途,如经 发现其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十五、在租用的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证件及号牌的完整。如有遗失的,由乙方负责在补办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因乙方任何 原因造成甲方车辆不能营运的,甲方将按每日 ____________ 元的标准收取车辆停运费。十六、甲方负责租赁期内的车辆的保养、正常磨损的维修、年审、季审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十七、乙方承担租赁期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十八、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十九、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灭火时,乙方必须立即报警及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事后车辆维修索赔 等事情,但乙方必须负责保险公司因乙方原因拒赔或赔偿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办事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二十、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对车辆不拆件,不改装,需要维修时,必须通知甲方,并由乙方将车辆开到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 修。如车辆在外地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 二十一、租赁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驶,甲方应延长相对的租期或减免相应的租金。但不负责因此而造成乙 方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二十二、月租以上的车辆每月必须定期回甲方修理厂进行例行保养,如乙方不履行保养义务,甲方将按每车每月收取 3000 元的因车 辆不能正常保养而加速车辆磨损的损失费。二十三、担保人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方,保证承担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以个人工资、财产、物 业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包括乙方违约应承担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担保期限为直至前述责任全部清偿完毕。二十四、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或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可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收回车辆,且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它责任。 二十五、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协商制定,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二十六、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了的,应交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审理。二十七、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及甲方提供的车辆交接技术检验表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
什么内容的买卖合同
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就可以了
楼主你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也就是交易的商品是什么);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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