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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如何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方式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8 16:16:0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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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方式

在合同中约定即可
1.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第3款规定,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3. 鉴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系由国务院建设部颁布施行,该《办法》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范畴。即使该条款为强制性规定,也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五项无效情形。4. 由此,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就原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无法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仅供参考。

如何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方式

2,婚内个人赌债应该夫妻共同常还吗

赌债属于违法性行为的不法之债务。可以不予偿还。更不用夫妻共同去偿还。
这好像不属于赌债。借钱时对方怎么知道借的是赌资。借条是如何写的?
首先,赌博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却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我国,赌博是一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第30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有明文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五)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赌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赌债也就非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发生之初,因此,原告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便也没有法律根据,该“合同”也当然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 可以不予以偿还~ 不论是婚前 婚后 都可以不予以偿还的。
借款行为夫妻另一方并不知情,且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不属于

婚内个人赌债应该夫妻共同常还吗

3,赌债夫妻应该共同承担吗

首先,赌博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却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我国,赌博是一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第30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有明文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五)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赌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赌债也就非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发生之初,因此,原告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便也没有法律根据,该“合同”也当然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 可以不予以偿还~ 不论是婚前 婚后 都可以不予以偿还的。
对您的咨询回答如下: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您老公签下的巨额赌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生产或者经营,所以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而应由您老公个人承担。

赌债夫妻应该共同承担吗

4,合同法第40525661125条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补充,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应该是有效地,我们公司也有这样的合同,金额有五千万
无效的观点:   1.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发布的《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 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无论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125条,还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只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3.从《合同法》第209条的“申请展期”金融术语,以及第210条、第211条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用语可以看出,其第12章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应该转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有效的观点:   1. 《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没有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其第211条第2款规定,也只是对利率才适用国家有关限制规定。   2. 《贷款通则》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制定的规章,其第73条规定应该只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79条规定禁止非法融资行为作出的规定。否则,即使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也不能是借款人被“取缔”。   3. 只要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没有非法融资行为,应该属于民间借贷。否则,《商业银行法》第46条准许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规定,不是有任人唯亲之嫌!   4. 司法解释虽然也是法律渊源,但在我国却不是完全意义上立法,只是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由于当时《合同法》尚未颁布,因此,其解释也只是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当时还在施行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的解释。   5. 从《经济合同法》第24条、《借款合同条例》第2条可以看出,当时的民法中的借款合同仅只贷款人是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   6. 退一万步,就算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不是《合同法》第12章所指的“借款合同”,难道不能是有效的无名合同吗?(比如说“拆借合同”或“民间借贷合同”)   7. 笔者在网上,随处可以查到资金拆借合同范本,如果是无效合同,其范本还有什么意义?      笔者倾向于有效观点。不知道您的观点如何?

6,违章建设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咨询热线内容2007年年底,我就要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结婚了,父母决定送给我们一套二居室的房子。为此,两位老人到处去看楼盘,比较价格和质量。看着他们那么劳累,我们真是于心不忍。邻居王某听说此事后,说他妹妹现有一处新房要出售,问我们有没有购买的意向,并一再声称价格绝对便宜。我们听后非常高兴,这样既可以省钱又可以省去父母终日的劳累,真是一举两得。接下来的事情非常顺利,我们同父母看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全部房款。有了邻居王某出面,在价格上,他妹妹果然让价很多,王某还建议我们不要去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说这样还可以省下一大笔税款。但是我还是略懂点法律知识,知道房产证的重要性,于购房次日便和男友到房管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让我大吃一惊的是,我们购买的这套房屋竟属于违章建筑,根本就没办法办理登记手续。律师专线解答林女士,可以明确告诉您的是,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违章建筑的房屋是不可以买卖的,您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制拆除或者予以没收;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可见,违章建筑物的产权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处理前是不能确定的,当然不允许买卖。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据此,在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之前,您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当然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您的损失还是可以得到赔偿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上述事件中,您并不知道所购买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自然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王某的妹妹购买了此房屋,愿以低价转让,而且王某还在极力劝说您不要去房产管理部门办过户手续,这一系列现象表明,其对房屋的违法性可能是知晓的,存在不告诉您实情的故意,具有过错,所以其应该承担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具体包括全部房款及利息、违约金等。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人对违章建设房屋的性质以及是否可以自由买卖的问题认识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注意的是,在购房时一定要重视房产证的作用。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您就应该先检查一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房产证,再交付房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使自己的利益受损。邻里之间本应相互信任,但是,在做出关于您重大利益的决策时,还是应该以法为先,这样才是更为理智的做法。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7,离婚时一方的赌债是由双方共同负担吗

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如果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 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不该但如果是双方共同原因那就另当别论了
首先,赌博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却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我国,赌博是一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第30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有明文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五)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赌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赌债也就非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发生之初,因此,原告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便也没有法律根据,该“合同”也当然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 可以不予以偿还~不论是婚前 婚后 都可以不予以偿还的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第三,赌债违法,当事人可以公安机关求助。
文章TAG: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合同合同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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