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胜区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黄山-2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2名胜区地貌、山体、岩石、土壤、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流、溪流、森林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文物、园林建筑、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环境属于。
5、甘肃省麦积山 风景 名胜区保护 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麦积山风景 名胜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麦积山从事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利用和居住观光的一切单位和个人-2名胜区。第三条麦积山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建设、林业、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麦积山-2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麦积山-2名胜区有管理机构的,按现行管理体制行使管理权限。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麦积山-2名胜区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侵占风景风景资源的行为进行控告或举报。对保护麦积山做出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6、湖南省 风景 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风景 -0/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2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本条例所称风景 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人文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2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2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2的保护和利用力度。加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2名胜区保护和管理情况。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监督管理-2名胜区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2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0。
7、江西省庐山 风景 名胜区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庐山的管理风景 -0/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的风景。第二条庐山风景 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庐山及石钟山景区、长江-鄱阳湖水域景区、龙宫洞景区、浔阳景区、林东景区等周边景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界线为庐山与周围风景名胜区的界线。
第四条江西省庐山管理局(以下简称庐山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庐山的行政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庐山的保护、整治、建设和管理。外围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应当接受庐山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保护第五条庐山管理局和外围风景名胜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风景区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重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8、云南省 风景 名胜区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风景风景名胜资源,加快风景 名胜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2名胜区。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 名胜区是指风景资源相对集中,由若干景点组成,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其范围划定为游览、欣赏或者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4条-2名胜区无开发区、度假村等。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设立,本条例和名胜区适用于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开发区、度假区与名胜区相交的区域,以及位于-2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和各类公园、游乐园。风景 名胜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明确责任分工,搞好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2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