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0。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要以属地监管为基础,遵循安全必须管行业、管企业、管生产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江西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7、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保护国道、省道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养护公路所需经费和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基金除外。
8、深圳市安全管理 条例的 条例条款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个人负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