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管理一个人可以成为被执行人吗?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只能申请执行破产财产。破产 管理一个人可以成为申请的执行人,一般情况下,破产 管理一个人不能成为执行对象,申请人只能申请执行破产财产,破产 管理人的责任与权限的法律分析:破产 管理人的行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1、民事诉讼法 破产程序法律的主观性:破产程序本身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但破产程序属于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一般由破产 Law规定。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破产Procedure破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债务清偿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但合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的债务清偿程序,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企业破产 Law”。
破产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但也是解决企业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破产案件的处理首先要符合破产程序特别规范的要求,只有在破产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般民事程序。(2) 破产在申请程序中,只有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而没有原告和被告。破产因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而启动程序,而非基于原告起诉。(3) 破产程序中有两个以上债权人。
2、办理 破产清算的法官能否办理该公司的相关债权确认纠纷案件(1) 破产异议是债权确认诉讼中的前置程序。(2)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是确认诉讼。因此,异议不是一个形式的诉讼,而是一个标准确认的诉讼。(3)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由破产受理法院管辖。企破产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诉讼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4)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原告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及其从业人员,被告是破产-2/人。
3、失信人能否成为清算组成员号对清算组成员的要求依据我国“破产 Law”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于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选聘;当然前提是这些员工必须是经过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批准破产。因为,根据破产 Law的规定,清算组必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机关负责。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此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参加清算工作破产。但我们认为,这些受雇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员工,不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 破产案件指定 管理人的规定》法律主体性: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的部分相关内容。你可以看看。为提高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1/案件的审理过程、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案件)和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