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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2007年公务员录用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2-01 11:43:48 编辑:法律案例 手机版

5、 录用 公务员公示期不少于几天

公务员公示期一般为7天:1。拟聘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录用人员,办理审批手续录用。问题对举报有影响录用且有证据的,不会录用;如果一时难以核实反映的问题,我们将暂停录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如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在接到录用通知后20天内未报到,将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职位将不会得到填补。3.新录用-1/的管理按照中组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录用-1/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按程序公务员,进行上岗登记;不合格,取消录用。4.体检、考察结束后,由招录机关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条件择优确定人选录用,并在考试专题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聘岗位录用、拟聘人员姓名录用、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监督电话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务员。

6、 公务员 录用考察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1录用检验工作,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规则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的巡视工作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级以下公务员。第三条-1录用考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人与岗位、人员相适应。

考察是选拔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第四条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务员-1录用对检验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以上(含副省级)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 -0/的要求,负责对本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检查。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1录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五条被考察考生所在单位(学校)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考察工作,客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7、 公务员 录用考察规定试行

法的主体性: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成为a 公务员,在自己的岗位上,通过自己的努力,忠于职守,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从而展现自己精彩的人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1录用的工作,保证新录用-1/的基本质量,根据公务员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及其他相当职务公务员。

第四条录用 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空缺。第五条录用-1/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2)报名和资格审查;(3)考试;(4)考察和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务员可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对于特殊岗位公务员,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公务员,可简化手续。第六条在民族自治地方录用-1/,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8、新 录用 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法律解析:世界尊重等级规定:(1)各种学校毕业生录用无工作经验公务员:高中、中专毕业生任办事员,定为27级;大专毕业生,聘为办事员,定为26级;本科毕业生、取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的研究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副主任,定为24级;已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为主校基础工作人员,定为22级。

9、 公务员 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1录用的工作,保证新录用 公务员的基本质量,根据公务员。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及其他相当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第4条录用-1/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第五条录用-1/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2)报名和资格审查;(3)考试;(4)考察和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务员可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对于特殊岗位公务员,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公务员,可简化手续。第六条在民族自治地方录用-1/,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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