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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2-18 06:30:21 编辑:法律案例 手机版

5、 烟草 行政 处罚累积多少次才会被吊销 烟草 专卖证

一年内发现为-1专卖-4处罚的,责令整改直至撤销烟草1234566。请注意,一年不是从1月到12月,而是最近一次调查的12个月内。希望对你有用。如果只是放一些空烟盒专卖局烟草零售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烟草零售许可证行政 处罚。如不服罚款,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烟草 专卖局的要求处罚。烟草行政处罚证书一年内撤销两次以上烟草 专卖。

“一年内”的定义是指第一次和第二次收到-4处罚-4处罚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365天)。“两次以上”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已经遭受-4处罚两次以上,第二次-4处罚必须已经完成。正在进行的处罚不能算第二次处罚。其中处罚原则上采用“一事不再罚”,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本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处以两次罚款行政-2。

6、确定 烟草 专卖 行政 处罚的管辖可以

OK-1专卖-4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可以烟草。行政 处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日加收3% 处罚。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1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许可证,并依法处理。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由原发证机关注明情况,依法注销许可证-1专卖并向社会公告。

7、 烟草 专卖 行政 处罚 程序规定中规定哪些情形可以立案查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侦查: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调查的;(三)已掌握当事人违法行为线索,有违法行为嫌疑需要调查的;(4)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1专卖-4/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号令)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侦查的;(三)已掌握当事人违法行为线索,有违法行为嫌疑需要调查的;(4)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1专卖-4/主管部门;

8、 烟草 专卖 行政 处罚 程序规定的一般 程序

Article 15-1专卖-4/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应当经本-1专卖-4/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专卖-4/主管部门应当立案侦查: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一定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调查的;(三)已掌握当事人违法行为线索,有违法行为嫌疑需要调查的;(4)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1专卖-4/主管部门;(五)依法应当追究的其他情形。

9、 烟草 专卖 行政 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PRC)-1专卖Law(以下简称“-1专卖Law”)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调查违法案件时-1专卖,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扣留-1专卖其中;(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及相关活动;(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1专卖-4/主管部门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证件。第五条-1专卖-4/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第六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1专卖-4/可设立机构或派出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和协调-1专卖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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