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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9 17:43:2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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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法律允许建设工程内部承包,且合同有效。但承包人必须具有建筑公司劳动者的身份,否则就是名为内部承包,实为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由承包人实际施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种情形规定为无效。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2,工程内部承包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合同。法律依据:《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千规定》 第二条 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对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队负盈亏。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工程内部承包法律规定

3,在法律上对于建设工程发包有哪些相应的具体规定

。怎么说呢
具体规定参见233条
我国《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法》还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很全面的问题,没那么多细致的回答

在法律上对于建设工程发包有哪些相应的具体规定

4,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合法

一、正面回答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合同就是合法的。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二、分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通过发包人的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个合同是合法的,但将全部工程都转让的,这个合同就是违法的,不是合法的了。三、建筑行业内部承包合同指什么?建筑行业内部承包主要是建筑企业中的发包方在自身内部中的相关部门、分系机构以及员工间进行一定经济目的行为从而根据特定的生产资料和管理监理的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首先内部承包的承包人是该企业中的员工,发包、承包人之间有上下级关系。其次内容要规定公司和员工的权利义务,经营所得归公司所有,承包人自负盈亏。

5,建筑工程分包有什么法律规定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由其选定的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原则上说,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义务,都应当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对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来说,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的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以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都是有好处的。 本条对分包行为规定的限制条件是: (1)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为防止总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本条规定,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

6,建设工程承包法律问题

在没有串通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招投标是有效的。 之前的合同如果不存在其它原因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程序的,以中标的内容为准,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而后备案。此合同作为之前合同约定的变更,之前的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中标的合同不相矛盾和重复的内容仍然有效。
这个明显是甲乙两方串通投标,本次招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干分之五以上干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建筑工程承包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规定如下: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8,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9,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怎么避免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与应对办法-工保网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是建筑企业为提高企业生产力所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转交由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实际施工,内部承包人自负盈亏,施工企业则收取一定管理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优点是可以充分调动施工企业内部员工积极性,释放企业生产力,支持企业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多线操作盈利。但在实践操作中,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却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1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存在的风险隐患事实上,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尚未对其有过系统的规定,但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其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这一管理模式常常涉及“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法律风险问题,不仅致使原本的内部承包合同归于无效,还为企业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具体而言,这种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内部承包人的资格择选与日常监管中。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承包人资格的择选缺乏严格的审核标准,通常就是“谁承接到工程业务,谁就是项目经理,谁就可以进行内部承包”;同时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缺乏对工程项目与内部承包人的日常监管。过于粗放式的管理,最终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出现: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内部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并不过多干预项目经理具体的管理工作;加之作为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承包工程自负盈亏,因此一些项目经理为了追逐利益,与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或是缺乏管理能力与风险实力的“包工头”合作。这样一来,原本的内部承包工程性质就变成了“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同时这些良莠不齐的“合作者”一旦出现事故问题,大多没有能力对后果负责,往往一走了之,将“烂摊子”丢给企业,为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内部承包人权力隐患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中,作为承包人主体的项目经理身份十分特殊,他既作为项目合作者与企业关系对等,拥有对承包项目的管理权力,又作为企业管理者,拥有对外代表企业履约屡诺的权力。加之,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缺乏对其相关资质的审查与监管机制。这就导致一旦项目经理人恶意套取工程款,或是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借贷钱款、器具、材料甚至拖欠民工工资,而后一走了之,企业将承担相应的后果,陷入纠纷泥潭。2如何应对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实际上是一种企业自身管理上的漏洞。对于大多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目前在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审核、内部承包合同的条款制定、内部承包项目的日常监管等方面都缺乏相应有效的管理手段。因此,想要应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风险隐患,也要从这些方面着手。内部承包人资质审核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整个建设工程内部承包项目的核心,企业应加强对内部承包人的相关审查工作,如人品、信誉、个人能力、从业履历、有无事故前例等等。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的前提条件是内部承包人属于企业内部员工,因此,施工企业要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内部承包合同制定过往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大多条款内容都过于简单,没有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缺乏相应的奖惩约束限制。部分合同内容中,甚至对合同履约、人员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重要方面一笔带过,形成没有实质意义的“形式合同”。一旦出现相关纠纷,合同条款内容完全起不到作用。因此,在制定内部承包合同时,建企应更详实、细致的制定条款内容,约束内部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内部承包项目的日常监管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不代表企业可以从此只做“撒手掌柜”。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内部承包项目的相应日常监管作用,一方面帮助项目经理规避相应的项目风险,协助其顺利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另一方面还应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检查其管理作风、工程质量、工程成本等方面问题。力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加强自身与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之间的联系,以明确的合同条款约束内部承包人履约自检,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属于合法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有效释放企业生产力,推动企业发展,但同样存在相应的风险隐患。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粗放式的扩张,还应加强企业自身的监督管理,十指握紧,才能出拳有力。▎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风险防范措施有:1.严格承包人资信审查。对承包人的资信审查,是预防和控制承包,风险的第一关。对那些经济、技术上、管理上无履约能力的项目经理应当取消其承包资格。2、实行担保承担,控制企业内风险。建筑企业与项目部经理签订承包合同时还应当签订担保协议。3.控制工程资金,防止资金挪用。资金失控是造成建筑企业承担经济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筑企业必须严格监管承包人对工程资金的使用。工程资金最好进企业账户,再由企业审查后拨付给承包人负责施工的项目部。4.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做好成本控制。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从成本控制入手,督促和帮助项目经理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对于挂靠的项目部,更要严加管理,可以这样说企业的最大风险就是来源于挂靠的项目部。5.依法及时行使追索权。对承包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给建筑企业造成损失的,建筑企业应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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