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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法律规定几个点合法,居间合同最多几个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8 16:05:1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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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最多几个点

八个点,最多了,否则是忽悠。

居间合同最多几个点

2,居间合同怎样做才能够合法

你好,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机会,收费一般以约定为准。居间合同是有效的。居间人的义务可以参看合同法。费用协商解决。

居间合同怎样做才能够合法

3,关于合同法第427条居间合同

你找的法条是正确的 既然这笔交易没有成功 居间人自然无权要求中介费 如果你起诉到法院 法院也会依据427条支持你的诉请 放心 这种官司我打过

关于合同法第427条居间合同

4,谁能帮我解释居间合同中几点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不管买方还是卖方,只要是委托人有委托行为,且居间人完成促成合同的行为,委托人即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委托方 合同编号居间方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居间方受委托方的委托,双方就 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事项(需具体约定所委托的是提供订约机会,还是媒介合同的成立,以及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第二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第三条 保密内容第四条 违约责任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委托方 居间方单位(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单位(人)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5,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第一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为了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应赔偿的损害一般包括: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即可认定合同无效。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居间合同法律特征主要有3点: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的、不要式的合同。希望能帮到你!

6,法律对居间合同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24条对居间合同进行了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人负有下列义务: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要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间服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要看你们的居间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第426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htgl/gjj/200709/t20070919_243801.htm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7,关于居间合同的问题

居间合同  目录[隐藏]  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居间合同的发生情形  [编辑本段]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编辑本段]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居间人的义务有以下两个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编辑本段]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编辑本段]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题 目】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1201  全文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居间人: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或者(大写)______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__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编辑本段]居间合同的发生情形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1]: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任务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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