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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制,有没有食品工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19 17:56:2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有没有食品工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有的,

有没有食品工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有哪些

生产日期 配料 保质期等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有哪些

3,食品安全责任书主指要体现什么呢

简单啊~ 直接针对主题 安全和责任 也就是说怎么维护安全,怎么体现这个责任,也就是出了事怎么办
我看了看网上.在那啊.在网上总结一份不知行不行.对了
1.食品 2.食品安全 3.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书主指要体现什么呢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3项全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波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员管理制度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六、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九、废弃物处置制度一十、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一十一、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一十二、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一十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店所有的在职工作人员。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1、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6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八条15.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
任务占坑

5,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关于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内容为:1、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组织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2、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及防控工作;3、开办食堂需证照齐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规范操作,食堂厨房实现“明厨亮灶”,餐饮量化等级达到B级以上,并努力提升为A级;4、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实行校外加工校内配餐的学校,应建立落实餐饮配送单位资质审查和食品查验制度,并报辖区食品监管部门备案;6、建立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制度;7、组织中、小学生参加食品安全志愿者服务,定期结合综合实践活动、品德与生活和班会课等开展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小学和初中每学年不少于4个课时,高中不少于2个课时;8、应教育学生不购买无证流动摊贩售卖的食品,并鼓励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举报校园周边乱摆卖食品行为。扩展资料:《责任书》同时对教育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和城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学校职责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为:将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考核重要指标;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体系,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课堂教育,明确学校每年对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小学和初中每学年4个课时,高中2个课时;推进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蔬菜、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统一采购配送制度;《责任书》同时明确: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和城市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责任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参考资料:人民网-深圳: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主抓后勤的副校长担任,因为食品安全涉及到后勤管理,剩菜剩饭,原料采购,操作环境,这些都是归主抓后勤的副校长负责

6,食品卫生相关法规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 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以下称食品相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严经营活动,对社   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   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   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邵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应地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   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   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   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   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   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   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雷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   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   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   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   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   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   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   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   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   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   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   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   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食品卫牛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   组成。
食品从业人员树立起食品安全的法治观念,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增强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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