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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建设工程劳务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3 16:28:5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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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劳务是什么

简单的讲就是农民工
就是劳务,工地上的劳务班组之类。。。

建设工程劳务是什么

2,建筑劳务公司

建筑劳务公司是为了避免类似工人集体讨薪而引发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而设置的,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劳动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都在劳务公司那里,因为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高危行业,随时会有生命危险,所以三方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常的工伤险的赔付工作会进行得比较顺利,因为专业的劳务公司会处理好相关自身责任问题.现在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已经被相关部门监控,所以将来这些事情只会越来越规范,因为有很多事情都推动了中国的法制进程. 建筑劳务承包,是指企业由自己的员工来完成对外承包项目的劳务经济活动。在劳务承包中,承包企业从发包方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发包方没有关系。 二者本质差不多,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是从你的工资里面提取利益,另一个就是劳动者受雇于公司来领工资。

建筑劳务公司

3,建筑劳务公司具体是做什么的

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而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而成立的。建筑劳务企业的目的,主要是为建筑企业实行分包工作,并且保证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单位。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是必须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公司主要是为建筑公司实行分包,并且保证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一个单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而成立的,其工程必须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或分包工。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承包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工程。只是目前市场上,建筑劳务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服务的。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来做成本账。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劳务公司是指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转租或派遣给其它的的用人单位,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劳务公司实际上是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通过对劳动力资产的运作而从获取企业利润。就是这个自己看看更多2条
你好,建筑劳务公司也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一种,只不过他们的业务范围比较明确和细化一点,以建筑工程类派遣业务为主的。建筑劳务公司就是将工人派遣给房地产开发商,由开发商支付派遣劳务费给建筑劳务公司。另外,这种公司一般都是比较大的地产开发商自己的人注册的。这样也会避免一些用工风险。同时也符合国家的政策。
提供建筑方面的劳务输出,联系劳动市场等等
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49.1 资质标准49.1.1 企业资产(1)净资产200 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9.1.2 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49.2 承包业务范围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建筑劳务公司具体是做什么的

4,建筑劳务分包究竟适用什么营业税税目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了建筑安装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规定,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不再由总承包方代扣代缴。对于建筑劳务分包业务,一些纳税人仍然按“建筑业”税目申报,另一些纳税人把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视同劳务派遣合同,按“服务业”税目申报。那么,?本文分析如下。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变更建筑业应税劳务性质 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凭建筑施工资质(如瓦工一级)承包工程,雇佣工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实际从事的劳务活动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一般劳务公司的人工派遣劳务,主要从事的是招工、派遣用工及人员档案管理等服务性质的应税劳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劳务公司的营业额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把建筑劳务用工部分的分包视同劳务派遣合同,按“服务业”税目差额申报营业税,其税负明显降低。同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的是总承包人的代扣代缴义务,没有改变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征收范围。所以,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等同一般劳务公司按“服务业”税目差额申报营业税的法律适用不正确。 从构成建筑物的成本项目正向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4项费用,即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由此可见,构成建筑物成本组成部分的人工费用,不能因为由专门的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分包,就改变其营业税计税基础,它仍是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分包全额申报建筑业营业税。 从劳务派遣合同中雇工的隶属关系反向分析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此,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才是工资、薪金的范畴。 如果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等同于劳务派遣合同,那么实际从事建筑劳务的建筑工人首先应该是总承包人的职工,总承包人应该给职工发放工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由于管理的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收转付。代收转付的意义在于派遣单位、雇用单位和建筑工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雇用单位与建筑工人之间是雇佣被雇佣关系,雇佣单位应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由派遣单位代收转付。但是,职工的聘任是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的,总承包人把用工部分分包给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由分包公司聘任工人完成合同,具体是谁完成的不是总承包人的管理范围。也就是说,建筑工人与总承包人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那么,分包人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自己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样不具有代收转付的性质,实际上是直接给自己的职工支付工资,在计算服务业营业税时不能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从总承包方、分包方、“包工头”、工人四方关系分析 实际工作中,也有这样一种四方状况:建筑劳务分包方实际从事的是建筑工人的派遣管理,按服务业差额申报营业税;建筑施工总承包方由于不能从建筑劳务分包方取得分包部分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只能就总承包全额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包工头”由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依靠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实际从事建筑施工劳务,建筑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包工头”由于不办理税务登记而逃避了分包建筑劳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建筑劳务分包方、“包工头”、建筑工人四方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造成建筑劳务分包部分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归属错位(分包方应缴纳的税收由总包方缴纳),营业税税款与经济业务之间脱离税法关系。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必须具有任职或者受雇佣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证明雇佣或任职的依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总承包方人工部分的工资、薪金支出也因为建筑劳务分包而变相进入生产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上述四方由于存在经济利益的支付关系,可以把税款的负担依靠工程款的多付或是少付转嫁出去,如此避税行为,存在着诸多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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