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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什么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3 11:13:2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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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1,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处分其份额有优先购买权 2.租房人对房主出卖自己的房子可以优先购买 3,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可以优先购买 注意:优先购买要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

什么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2,什么是房地产的优先购买权 最好能结合事例解释下

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一般存在的情况是: 1、共有。如甲乙共同拥有一间房子,甲要买,丙出10W,乙也出10W,则乙有优先权,要卖给乙 2、租赁。甲租房子给乙,甲要买,丙出10W,乙也出10W,则乙有优先权,要卖给乙

什么是房地产的优先购买权 最好能结合事例解释下

3,优先购买权有哪几种

1.涉及房屋租赁的,存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当然是共有人的权利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嘛。2.租赁物可以设定抵押权。租赁在前,抵押在后的,适用“抵押不破租赁”。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不适用抵押不破租赁。损失承租人自己承担(知道租赁物上由抵押权的)或者出租人承担(未告知的)3.当然可以出租嘛,参见2的回答。4.实现抵押权了!抵押有物权的性质,当然优先于基于债权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当然,实践中,承租人想购买的,直接和抵押权人签合同就好了。抵押权也实现,购买的目的也达到。

优先购买权有哪几种

4,什么叫物权的优先购买权请举例

比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为物权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受偿权比如抵押担保中,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而不论债务人有多少其他债权人。
如甲乙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其间出租给丙居住,接着又出典给丁。后来甲乙离婚,需要将甲在共有房屋中的份额进行变卖清偿其个人债务,于是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乙、承租人丙、典权人丁均有权优先购买,但根据物权优先于准物权或限制物权(如用益物权等),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有人乙优先于典权人丁,典权人丁优先于承租人丙而优先购买。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5,什么是优先购买权都有哪些优先购买权

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很多都可以优先购买,例如房产,股权,车辆,知识产权,甚至球员都可以。
一楼有误解。物权法确实没有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这只说明优先购买的权利不是一种物权。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仍然是有效的: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注意这里是同等条件,就是说人家比你价高之类的你就没有优先权了。)但你确实不能用优先购买的权利来主张他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身为物权人,他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他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你可以依据买卖不破租赁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你可以据此而主张他违约,要求他给予赔偿或者要求合同继续履行。

6,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原有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时,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首先,公司股东会在讨论并作出某国有股东转让出资事项的决议时,有受让意愿的股东应当在同意转让的同时,明确表示保留对该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尔后,当国有产权进场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意愿人时,有受让意愿的股东在符合受让人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同样应当在挂牌的有效期内提出受让申请(否则,因不作为而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再次,在竞买过程中,有受让意愿的股东与其他受让意愿人一样,还需对出让人的要约作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通常是指受让价格),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原有股东表示保留优先购买权和明确提出受让申请后,可以在竞买价格上实现优先购买权。竞买方式采用一次报价法的,原有股东必须用书面形式(密封呈送交易所)确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权上限价和报价,如其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或等于原有股东报价的,则原有股东以报价取得受让权;若其他竞买人的报价高于原有股东的报价但却低于行权上限价的,则原有股东即以其行权上限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其他竞买人的报价高于行权上限价的,则原股东即失去优先购买权。
原有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在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时,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7 沈立群/文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且公司其他股东表示愿意受让时,这就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对的看法不尽一致:有人认为,《公司法》规定的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以无条件行使;也有人认为,行使与国有出资相关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规则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在正确理解设定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切实处理好《公司法》规定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范在执行上的衔接,研究解决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会产生与其他股东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的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履行购买该出资的行为,则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本融合和投资股东合作的两重性,对原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定就是兼顾“资合”与“人合”的法律条文。所以,从大量的交易实例来看,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既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出资转让交易的安全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出资(即国有产权)转让,国有出资方(股东)应当既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也要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市场发现买主及价格的相关规定。《公司法》是规范公司制企业的专门法律,国有产权转让规范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股东转让行为的“特别规定”。既然《公司法》规定,原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化操作规范就应当在规则和程序上确保原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行使。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凡涉及到原有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而参与转让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应当载明“本次产权转让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从而使其他受让意愿人也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并有预期的心理准备和采取相应的竞买策略。 原有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时,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首先,公司股东会在讨论并作出某国有股东转让出资事项的决议时,有受让意愿的股东应当在同意转让的同时,明确表示保留对该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尔后,当国有产权进场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意愿人时,有受让意愿的股东在符合受让人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同样应当在挂牌的有效期内提出受让申请(否则,因不作为而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再次,在竞买过程中,有受让意愿的股东与其他受让意愿人一样,还需对出让人的要约作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通常是指受让价格),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原有股东表示保留优先购买权和明确提出受让申请后,可以在竞买价格上实现优先购买权。竞买方式采用一次报价法的,原有股东必须用书面形式(密封呈送交易所)确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权上限价和报价,如其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或等于原有股东报价的,则原有股东以报价取得受让权;若其他竞买人的报价高于原有股东的报价但却低于行权上限价的,则原有股东即以其行权上限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其他竞买人的报价高于行权上限价的,则原股东即失去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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