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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什么是占有改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6 19:23:5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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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拟制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

什么是占有改定

2,物权法中试述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

 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第二,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物权法中试述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

3,物权法对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出卖人虽然将其动产出卖,但是在某一段时间内仍可能还有使用的需要;或者买受人已经取得了该动产所有权但是需要出卖人对该动产进行暂时保管或者改进。在这种情况下,动产虽然还未现实交付给买受人,但由于双方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已在该约定生效时发生移转。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还需具有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双方约定。第三,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除去现实已经存在的动产,占有改定制度还适用于将来可取得的动产。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是如何规定的

4,什么是动产物权的占有改定

《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者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问还需具有某种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问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即本条所规定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双方约定。第三,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当让与人间接占有标的物时,让与人可以使受让人取得更上一级的间接占有,这样可能存在多层次的占有关系,举例来说,甲将其寄放在乙处的某物出售给丙,同时又与丙签订借用合同以代替交付,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丙都为间接占有人。

5,物权法上占有改变的定义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占有的规定条款如下:第十九章 占  有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你好,构成占有改定哦~ 在你所举的例子当中,甲乙之间已经就动产的转移达成合意,并且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对于买卖合同而言,甲有义务交付动产,乙有义务支付对价。而甲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因此“但乙并没付款”仅仅意味着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这就好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况下,某甲已经交货,但某乙并未交钱,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此时某甲有权利请求某乙支付价款。(当然,如果往深层次思考,势必涉及复杂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理论) 简单地说,你可以记住一个例子(这也是司法考试中的典型例子) 就是 “甲把钢琴卖给乙,但是甲马上要参加钢琴比赛,于是与乙约定再借用几天” 根据《物权法》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我们知道所谓“占有改定”,其实是一种拟制交付,也就是说并不需要实际的手递手交付,就会发生动产物权转让的效果。

6,预立的占有改定是什么

“预立的占有改定”中有两个关键理解点,即“预立”和“占有改定”。首先说“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百度百科,法律规定见《物权法》第27条);再以一例子说”预立“,A心仪B的电脑,非此电脑不要。但B只愿卖此电脑给C,后任由C处置。A与C约定,由C先购买此电脑,取得后转卖给A,A预付价款8000元。一天后,B将电脑卖给C。此时,由于合同相对性与物权的变动规则,C享有对电脑的所有权,为防止不测(如C转手倒卖给其他出价更高者并交付,则A只能请求C承担违约责任,无法获得心爱的电脑!)A与C可以约定,B向C交付电脑后,A取得电脑的所有权,A与基于与C之前的约定成立对电脑的间接占有,C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实际交付。这样A就享有物权法上更高层次的保护,这一约定就叫”预立的占有改定“,”预立“两字体现在占有改定的约定订立与出卖人实际取得出卖物之前。水平有限,希望能够帮助你理解!
不知道你是从哪里看来的?显然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占有改定,是转移动产所有权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而与受让人订立特定契约,由出让人继续保持占有。《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下面给你说一下什么是原始取得什么是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 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①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②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 ③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④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⑤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①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②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③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④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⑤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通过了解占有改定的概念,再看看上面列举的原始取得方式,显而易见占有改定并不是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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