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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退和辞退的区别,辞退和劝退的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7 19:02:0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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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退和劝退的区别

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劝退,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己辞职。
不管是劝退还是辞退,都是不要你干这份工作,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前者人性化一点。但都得付赔偿金。
辞退:比较直接的,是对方强行要求你离开的意思劝退:是一种婉转的表达他希望你自己离开的意思,相对而言更保留了当事人的面子

辞退和劝退的区别

2,辞退和劝退有什么区别

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劝退,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己辞职。
面子上的问题吧··
辞退是公司采取主动措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而劝退则是公司劝你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一般你要写一份申请辞职声明。 一般公司解除合同都采取劝退的方式, 除非你很出格才用辞退,劝退一般能享受点退职金
劝退的话。。比辞退留了些面子吧。。。本质没什么区别吧?

辞退和劝退有什么区别

3,劝退和辞退的区别

辞退是企业或个人因素发生的行为。劝退是企业的单方面行为。客观的主体不一样。
被动和主动的关系
劝退,比较客气,有点人情味,可以理解为协商解决,一般是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辞退,比较生硬,干脆利落的依规行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不管是劝退还是辞退,都是不要你干这份工作,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前者人性化一点。但都得付赔偿金。
劝退:你走吧。辞退:你走!

劝退和辞退的区别

4,在劳动法中辞退开除劝退三者有什么区别

1、辞退,很明确,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作出的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开除,也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就是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3、劝退,字面意义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含义,协商的目的是请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5,被公司劝退和被公司辞退有区别吗

劝退是你自己主动辞职,公司不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公司辞退,没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公司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吸毒,刑事犯罪等,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的。
劝退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单位应按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辞退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要员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赔偿金。若辞退有法律依据则无需赔偿或补偿。
(一)辞退,很明确,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作出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劝退,字面意义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含义,协商的目的是请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6,工人被辞退与劝退有什么区别

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作出的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劝退,字面意义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含义,协商的目的是请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作出的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劝退,字面意义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含义,协商的目的是请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如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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