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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5 16:08:5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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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兑信用证

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叫做开证行,保兑行一般由开证行指定,但是也可以由受益人找——无论是开证行指定,还是受益人自己找,是否保兑由保兑行决定,即保兑行可以保兑,也可以不保兑。
让开证行找,找一个实力强的一家银行
如果你要求信用证做保兑的话,你可以提出一些具有实力的,信用比较好的做保兑行。让开证行去处理。

保兑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如何表示

如果是MT710或MT720报文,在40B栏位中有WITH OUR CONFIRM的内容,则这份信用证是经发讯行(传送这份MT710或MT720报文的发报银行)的保兑。如果是MT700报文的信用证,在49栏位会有MAYADD或CONFIRM字样,然后通知行通知你的时候在通知书中明确表示本证经我行“保兑”,则这份信用证是通知行保兑的信用证,否则,这份信用证并没有保兑,尽管开证行有要求通知行保兑。
confirmed L/C
Confirm letter of credit

保兑信用证如何表示

3,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说明信用证保兑是指中国银行在开证行之外独立地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功能分类为出口商承担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使之在相符交单的条件下提前获得付款,分为公开保兑和沉默保兑两种方式。 1.降低风险加快资金周转。信用证保兑可以使出口商防范开证行银行风险以及开证行所在国家的国家风险和外汇管制风险。2.双重保证。出口商在获得开证行有条件付款承诺之外,还获得了中国银行额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使出口商拥有双重付款保证。3.回款保障。出口商向中国银行提交合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经审核同意,即可获得无追索权的付款或付款承诺。 1.出口商希望获得除开证行以外的银行来确认偿付;2.尽管开证行资信状况较好,但出口商希望在提交单据后获得无追索权的资金。3.信用条件未达到出口商预定要求的 一、基本条件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2.拥有贷款卡;3.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中国银行开立结算账户;4.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5.在中国银行及/或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开证行是总行已核有授信且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 1.中国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应开证行或出口商(受益人)要求加具保兑;2.出口商向中国银行提交出口单据,中行经审核无误后向出口商做出无追索权的付款或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3.中国银行将单据寄往国外开证行进行索汇,收到国外付款后用以归还中行保兑付款款项。
整个概念理解错误——所谓保兑信用证,或保兑行对信用证加保,是指保兑行对开证行的担保,即在受益人向保兑行交单时,如果单证相符,则保兑行将接受单据,且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或者当受益人交单后,开证行倒闭,则保兑行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所以,你所说的不符合保兑的定义。至于远期信用证交单后未到付款期,想提前用款,到议付行以信用证的远期收款做抵押,从而获得货款,这叫“押汇”,且该押汇相当于是银行贷款,银行是否接受押汇,要取决于银行的资金状况和对开证行的信誉是否认可。而信用证的保兑,一般是通知行在接到开证行的保兑指示后做出的决定,即是否接受开证行的保兑邀请,而不是受益人在交单后去找一家银行做保兑。

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4,如何保兑信用证

保况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的银行叫保兑行。它可以是出口地银行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首先想跟你说,你可以联系香港的 CHARTER BANK 保兑。以下是有些资料,供你参考第九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a.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即期付款;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a)凡汇票由开证行承兑者--开证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上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时,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时,则开证行应予支付;Ⅳ.对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b.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的确定承诺,即: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即期付款;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a)凡汇票由保兑行承兑者--保兑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则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者,则保兑行应予支付。Ⅳ.对议付信用证--保兑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c.Ⅰ.如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Ⅱ.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要求加具保兑的指示中另有专门规定,否则通知行可以不加保兑就把未经保兑的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d.Ⅰ.除本惯例第4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Ⅱ.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本行发出的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Ⅲ.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Ⅳ.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5,关于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对于信用证的受益人来说,多了一重保障。对于申请人来说,没有增加任何风险。所谓保兑是保兑行为开证行做担保,与开证申请人无关。关于保兑费用,这个是可以协商的,即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可以事前协商,约定开立保兑信用证由谁承担费用。如果之前没有约定开立保兑信用证,是受益人自己找保兑行保兑的话,则这个保兑费将由受益人自己承担。
首先想跟你说,你可以联系香港的 charter bank 保兑。  以下是有些资料,供你参考  第九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  a.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即期付款;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a)凡汇票由开证行承兑者--开证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上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时,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时,则开证行应予支付;ⅳ.对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b.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的确定承诺,即:ⅰ.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即期付款;ⅱ.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保兑行应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ⅲ.对承兑信用证,分两种情况:(a)凡汇票由保兑行承兑者--保兑行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或(b)凡汇票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则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者,则保兑行应予支付。  ⅳ.对议付信用证--保兑行应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信用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c.  ⅰ.如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ⅱ.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要求加具保兑的指示中另有专门规定,否则通知行可以不加保兑就把未经保兑的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d.  ⅰ.除本惯例第4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ⅱ.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本行发出的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ⅲ.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修改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他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了修改。  ⅳ.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6,什么是保兑不可撤消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该信用证既是不可撤销又受到通知行保兑,则为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以为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消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保兑行应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或以前向保兑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应吸取的教训就是,在签合同前,对买方及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应做调查、了解. 现在国际贸易中,有保理业务.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销售管理等一向综合性金融服务.只是前提一般是以D/AV、O/A为前提. 信用证一般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的,审好证就可以了.
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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