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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规则,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何确定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6 06:02:2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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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何确定的

您好,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是当天收盘之后在该大宗交易电子平台由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往往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该股当天的收盘价。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何确定的

2,什么是大宗交易制度

大宗交易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针对大宗交易建立的不同于正常规模交易的交易制度称为大宗交易制度。大宗交易制度一般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占据主要位置的投资者结构做出的适应性安排,也是海外交易所针对机构投资者常用的交易制度。
基本上和期货一样,采用t+0保证金交易,也是可以双向交易的。也规定得有涨跌停幅度,限额持仓制度。也是有实物交割的!!

什么是大宗交易制度

3,股票大宗交易规则通过大宗交易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

你好,炒股以下几个细节值得注意:一:认真阅读网上交易手册。投资者应到具备网上交易资格的营业部开户,此时要详细阅读营业部网上交易手册,很多问题都清楚地写在里面,了解它才能有效保护合法权利。  二:交易密码设置技巧。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的进入需要以客户号码和交易密码作为识别,请正确设置交易密码,并不定期的更换密码以保安全。交易密码设置勿用生日、手机号等与自己身份特征有密切关系的字符。  三:最好同时开通电话委托。在家里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时,最好也把电话委托业务一起开通,这样如遇网上系统故障时,仍可以不失时机地“指点江山”。  四:客观认识系统数据。建议不要完全依赖券商网上交易系统的统计数据,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券商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的数据有可能比实际的数据情况稍有迟滞或偏差,最好以券商交割单上提供的信息为准。  五:做好网络“防毒”措施。为确保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个人信息不被泄露,请及时安装杀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最好每隔一段时间升级一次。强买强卖
这菜真的是难吃,啥味道都没有。57
没有锁定期
可以得,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一般都是在二级市场上化整为零的抛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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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宗交易系统的交易规定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有关情况,深交所的情况可以查阅有关规定。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2、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大宗交易通常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30%(上证 深证)或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上证),由买卖双方采用协议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5,证券交易规则的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6,大宗交易制度的信息披露

以降低透明度换取效率除了价格形成机制之外,信息披露方式也是证券交易制度的核心。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大宗交易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有特殊的安排,这是由于机构投资者对透明度、即时性、流动性有特别的要求。一般来说,所有投资者都要求市场具有透明度,使其交易成本合理。但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交易的即时性、市场的高流动性却更为重要。这是因为每笔交易的数量很大,搜寻成本和延迟成本很高,所以机构投资者对价格反映极其敏感,需要更高的流动性。而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每一笔买卖的数量很大,市场一时间无法找到相应的交易对手,如果市场对该信息予以即时披露,大额交易所引起的市场影响力和交易者的搜索成本、延迟成本之大是不难想象的。故机构投资者往往对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有特别的要求。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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