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 > 合同订立 > 立约人,我想问您合同上的立约人什么意思啊

立约人,我想问您合同上的立约人什么意思啊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6 02:05:5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我想问您合同上的立约人什么意思啊

要看产权证上是否有那个女的名字,如有则其有权得房款,如无则其无权要求主张房屋权利,购房合同上所载名字与产权证上的名字不同,以产权证为准。

我想问您合同上的立约人什么意思啊

2,合同上一方是立约人另一方叫什么

只有双方共同立约才能称之为合同,因此,双方都是立约人。
也叫立约人
未签字一方盖章,依然有效。
受约人

合同上一方是立约人另一方叫什么

3,幼儿园家庭小约定立约人怎么填

不是说你家里定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签订约定的双方名字
这个不会填最好的方法,就是问老师该怎么填?老师应该是比较清楚,怎么去田这类单子的?
小孩的题就让孩子自己写
是家庭和幼儿园吧。

幼儿园家庭小约定立约人怎么填

4,旧约上帝与犹太人立约的代表是谁

旧约当中,上帝与很多人立约,因为约是渐进的。有列祖,如亚伯拉罕、以撒、雅阁,摩西,后来的大卫等等。
摩西。旧约是影子,新约是实体。摩西就是耶稣基督的影子。
1. 与挪亚立的彩虹之约。2. 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立的应许之约。3. 与摩西和众以色列人立的西奈山之约。

5,借款合同上的立约人信息填错了合同还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从以上可以看出,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都是属于有效的。若单是身份证号码写错了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属于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从以上可以看出,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都是属于有效的。若单是身份证号码写错了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属于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6,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 .(注:甲又称受诺人、受约人 , 乙又称作承诺人、立约人,丙又称 作受益人)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 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 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 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 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 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 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 三 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 三人利益之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到,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或受约人,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或约定人,第三人为受益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为基本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约定称为第三人利益约款。这一合同与束己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其特征为:1.它只能为第三人带来利益,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因此,合同订立无需事先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同意。2.自合同成立起,第三人可独立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3.第三人对为其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在第三人拒绝接受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己享受此项权利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由其继承人享受。  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意义在于:一是便利当事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对第三人负有给付义务,并应履行这种义务,但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使这一义务转化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权人的义务,而使自己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这样,实际上是一人履行,消灭了两人的债务。达到了债权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效果,缩短了履行时间,简化了履行手续;二是有利于扶助第三人。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时债权人对第三人并无给付义务,但债权人为照顾第三人,让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扶助第三人的目的。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债权人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给第三人带来利益的合同,虽然合同订立不需通知第三人,但是订立后要征求第三人的同意,如果第三人同意或接受合同赋予自己的利益,则合同成立。如果第三人拒绝,则当事人可变更或撤销第三人利益合同。可见,第三人接受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第三人接受权利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方式,即明确表示接受权利,亦可默示,即对合同的履行不持反对意见。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合同有效及使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作为成立要件。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合同无效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不能成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后,即对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发生效力。
文章TAG:立约人我想合同上的立约人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