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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请推荐中国国内和国外比较经典的比较法教材或著作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4 00:16:5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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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推荐中国国内和国外比较经典的比较法教材或著作

北京大学沈宗灵有一本比较法。

请推荐中国国内和国外比较经典的比较法教材或著作

2,沈宗灵的他人眼中的沈教授

沈先生是我们国家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律社会学等很多个学科的重要奠基人,作为开拓者和奠基人,学科建设初期工作的艰辛是可想而知的,他在这个方面所作的创新和努力非常巨大的,今天法学学科能有这么多的分支学科、能有现在的法学繁荣局面跟他过去所做的大量工作是分不开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沈先生一生不仅学识渊博,而且为人正直、低调、亲和,淡泊名利。即使是在很特别的时期,他也坚持以人为本,没有说过违心的话,也没有做过违心的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潘剑锋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是一个真正的、纯粹的学者,他的一生,走到现在非常不容易的。他始终坚持了一个学者的良心,坚持了潜心治学的品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学术为重,淡泊名利。他那份对学术的坚守,永远是我们的楷模。——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在外人看来,沈老师过的是苦行僧一般的生活。退休后的沈老师基本上没有体育活动,每天早晨拿着牛奶从家里走出来再回去,这是他一天唯一的体力劳动,其他时间全是在写作、在阅读。——沈宗灵弟子郑强沈老师之所以不苟言笑,是他不善于或者不认为有必要去刻意与别人结交关系,或者去说一些本没有必要的虚称,君子直来直去,这是一种真,当然给人的感觉好像不合群。还有一种真是他求真务本地做好学术和学问。——沈宗灵弟子、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琪

沈宗灵的他人眼中的沈教授

3,有什么帮助理解法理学的好书

莫里斯凯里《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政治哲学史》、《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世界法律传统》、何勤华《西方法学史》
法理学的书,张文显、沈宗灵、葛洪义的都不错,看你的目标是什么咯,如果是为教材、考试之用,张文显、葛洪义的都还可以;沈宗灵的比较适合学术性的学习;另外罗尔斯庞德的法理学,法律出版社有一本译作也不错。

有什么帮助理解法理学的好书

4,沈宗灵的代表性成果

《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沈宗灵著,湖北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美国政治制度》,沈宗灵著,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比较法总论》,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沈宗灵主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百万个为什么 法律》,沈宗灵著,漓江出版社1990年版;《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国际比较法学会议论文集》,沈宗灵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法学基础理论》,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西方人权学说》,沈宗灵等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法学基础理论自学考试题解》,沈宗灵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比较法研究》,沈宗灵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沈宗灵学术思想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上、下册),沈宗灵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法理学》(第一版),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法理学》(第二版),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比较法律经济学 》,沈宗灵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年版;《法理学》(第三版),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中国商务出版社2010年版;《人和国家》,沈宗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我国过渡时期社会的法与道德的关系》,载《北京大学学报》1956年第3期;《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载《历史研究》1978年第12期;《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我国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改革》,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4期;《比较法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法律分类的历史回顾》,载《法学》1985年第6期;《论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1期;《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的作用和发展规律》,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期;《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载《法学》1988年第5期;《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载《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2期;《论法理学的创新》,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3期;《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论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3期;《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3期;《拉德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及其后期转变》,载《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4期;《漫谈怎样写学位论文》,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评现代西方法理学》,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展望》,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注意比较法学的研究》,载《法学》1991年第11期;《“法律哲学”一词词义商榷》,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2期;《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比较法学的一些理论问题——国际比较法学会议述评》,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法、正义、利益》,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5期;《论法律解释》,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再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从《中国21世纪议程》看法律的作用》,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对《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的评述》,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1期;《女权主义法学述评》,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有关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两个问题》,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二战后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的影响》,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5期;《评萨科的“法律共振峰”学说》,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欧洲联盟的法律与比较法学》,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为建立比较法学而努力》,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3期;《比较法学的方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3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亚洲三国伊斯兰法的改革——比较法研究》,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在精神文明建设中道德与法律并重》,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中国大陆与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差别论要》,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评介波格旦著《比较法》(1994年版)》,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上)》,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学习十五大精神座谈会发言摘登》,载《求是》1997年第20期;《权利、义务、权力》,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依法治国与经济》,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评介哈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附录”——哈特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载《法学》1998年第10期;《对《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一文的评介》,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再看《比较宪法》一书——为纪念钱端升先生百岁冥诞而作》,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美国比较法现状和改进建议》,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评“法律全球化”的理论》,载《国际经济法论丛》2001年版;《董必武关于法制的思想》,载《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一辑);《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5,违法的构成要件

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沈宗灵:《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载《法学》1994年第6期,第27页。

6,沈宗灵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以往法学的区别

1.本质认识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肯定法的阶级性,同时肯定法的继承性;以往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 2.哲学史观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主义为基础,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而意志内容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以往法学以唯心主义为基础,否认经济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 3.对法的历史性认识不同.以往法学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国家消亡而消亡。
你好!太快了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7,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的研究生难考不

你好,我就是中德12级的学生,首先回答你,中德并不比政法其他的专业难考,因为没有特殊的要求,不要求会德语,都是按照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来考核的。你说对了,最要紧的就是初试过线,这几年下来,一般在335到345,真心想考的话,准备时给自己划定的目标分数线不能低于345,这是底线。关注法大招生办的网站,按照上面的要求准备就可以了,都是照章行事的。复试也很简单,老师会问些比较法的基础知识,也不限于此,但都很基础啦。推荐几本参考书 《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年1月第1版,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均,贺卫方译)这本书是最重要的!《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沈宗灵主编《法以载道——比较法与民商法文汇》,米健,商务印书馆,《比较法学文萃(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比较法学文萃(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第一版

8,法理学的研究什么法律现象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权利。如前所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定)权利为其研究对象。
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     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他说。“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张宏生先生则认为,“法律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其中以谢晖先生的态度最为鲜明。他认定“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码事。”但到底法哲学的概念是什么,我们似乎并没有从中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我以为,如果笼统地给法哲学下定义并不太困难,可以简单地说法哲学,就是用哲学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但这样的定义既没有概括出法哲学的特点,也没有道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因为:第一,哲学方法是普遍方法,任何学科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几乎都离不开这种方法,并非法哲学所独有;第二,法理学同样是用包括哲学方法在内的系列方法来研究法律,并非只有法哲学用哲学方法方法研究法律。所以这样的解释并不具有说服力。因此,要给出法哲学的确切定义,必须摆脱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者法理学包含法哲学的观点,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认真比较分析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哲学的独特内涵,形成法哲学自己的定义。    二     就学科而言,如果说一种学科与另一种学科有区别,那么无外乎是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务等方面有区别。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同样体现在这些方面。   (一)“实然法”学与“应然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然法”,即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法律实在(现实法)。主要研究它的产生、发展、本质、特征、作用、创制、运行、监督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现象作“一般”意义上的基础研究,故而可称为“实然法”学。而法哲学以“应然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法律理念(理想法)。正如黑格尔所言,“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这里所说的“法的理念”或“法的概念”,就是指应然法。至于什么是“法律理念”,德国著名法学家施塔姆勒解释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可以看出,所谓法律理念,乃是指能够使正义得以真正实现的法律理想或者说理想的法律。既为理想,就是对将来的想象和希望,就不是现实的。而理想之所以区别与空想、幻想,又是因为它是有根据的、合理的。所以,我们可以把对法律的将来进行合理想象的法哲学称为“应然法”学。当然,法哲学也要涉及诸如法的本质、特征、价值、运行等问题,但它是以将来为时态,以“正义的实现”为标准关注和研究这些问题的。   (二)“法是什么”与“法应该是什么”。法理学研究实然法,通过对现实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阐述,最终回答的是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的学科使命和任务。法哲学研究“应然法”,主要是探究理想法的性状,因而其学科使命和任务是回答法应该是什么。比较而言,法应该是什么比法是什么更具本质性和终极性。   (三)阐释与思辨。研究对象和学科使命、任务的不同,决定了两门学科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比较法理学和法哲学,两种学科都需要运用一些基本的研究方法。如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等等。但是,由于研究对象和使命、任务的不同,二者的研究方法有着显著的差别。法理学是研究现实的法律,回答法是什么,因而其侧重于对法律进行学理性的阐释,旨在通过阐述解释的方法把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也即前述之“法是什么”说清楚。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理想的法律,它是作为一种“观念”而存在的法律理念,因而对它进行研究的方法就是哲理性的思辨,即运用纯粹抽象思考的方法勾画出法律理念即“法应该是什么”的理想图景。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哲学就是用哲学思辨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门学科。   (四)肯定态度与批判精神。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时,由于其研究对象、方法以及任务和使命的限定,基本上是以肯定的态度解释概念、阐述原理、讲授知识、回答问题,充其量是力求使人们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而法哲学则不同,由于它对法律理念的探究、对思辨方法的倚重以及对法的本质性和终极性问题的深切关注,因而充满了批判精神,具有突出的批判性。它总是以批判的态度来审视法的缺陷与不足,对现实的法(包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提出质疑,竭力追求法的完美。   (五)知识与智慧。由于法理学以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进行阐述解释为主,具有很强的知识性特点,因而我们或许可以称它为“知识性的学问”。法哲学则是对法进行真正哲学意义上的研究,哲学思辨的色彩相当浓厚,所回答的问题也更具本质性和终极性,故而是“智慧性的学问”。其实,仅从“哲学”一词的解释,“源出自希腊文philosoohia,意即爱智慧”中,就可以得出法哲学为智慧之学的结论。从层次上来说,智慧显然是超越了知识是更高层次。    三     从以上法理学与法哲学区别与比较中,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法哲学并不等同与法理学,法理学也不能包含法哲学,它们各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务。法哲学是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进而我们可以为法哲学给出如下定义:法哲学,是指以应然法为研究对象,以哲学思辨为研究方法,以探求法的理念为使命和任务的理论学科。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法哲学与法理学进行区别并将法哲学独立并非毫无意义和价值的空谈。恰恰相反,法哲学的独立,无论对于法哲学自身还是对法理学,都是有益的和有意义的。对法哲学来说,惟有独立,才能自主地发展,也才能够得到重视和加强;对法理学来说,法哲学的独立和发展,还能促使法理学向更高的层次迈进,因为法理学关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阐释,同样是法哲学的思辨对象,通过对法理学的批判性思辨,必定能为提高法理学研究的水平有所帮助,进而提升法理学学科的科学性。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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