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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办法,什么是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8 08:15:5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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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

股权管理主要运用于控股经营且拥有多家投资主体多元化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所占总业务的比重较低,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对子公司以资本经营为主。 在集团公司管理体制下,集团与子公司是以资产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和股权关系,正是在这种股权关系的基础上,才衍生出集团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在战略、人事、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各种管理职能。通过股权管理,强化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和投资后续管理,可以降低集团化运作的经营风险。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三会”运行机制既是实施股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股权管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实施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的两个基本条件: 1、所属子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能够规范运行。股东的权利在股东会及董事会上能得到直接体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 2、股权管理要对集团公司内部业务流程进行统筹调整和规范。

什么是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

2,如何认定国有控股

在对非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认定,国有资本能实际控制的,可以考虑认定,否则就不宜认定。
回复 alexruby 的帖子此为标准答案
新人提问,楼主的各种情况中,哪些公司需要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
并表的的标准是是否控制。而不是倒着推的吧,你不能说我之前并表了,所以我控制了。控制和控股也不是一个概念。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有限合伙制的PE,实际控制权就是由GP掌握的,而不在乎你投了多少钱。中外合资企业也是,通常是看董事会中各自享有的名额,假如中方投资70%,外方投资30%,但董事会3人,中方1人,那么,对于中方的母公司而言,既不能算控制,不能并表,但显然控股。
研究了半天,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关于这块,太模糊了。
“控股”我的理解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国有控股不等于国有股。

如何认定国有控股

3,股权激励银行账户需要受到监管吗

根据证监会一个月前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大家可以2113不难看出,《激励办法》主要就是基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证监会在对《激励办法》解释说明中表示,为减5261少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强化市4102场约束机制,《激励办法》对信息披露做专章规定,细化了对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及程序等方面要求。激励方案的首次公告,1653应披露方案的基本要素设置,旨在让投资者人了解股权激励的目的、对象、业绩条件、合规性等等;在定期报告中回要求披露股权激励执行情况、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对比等,便于投资者了解股权激励答实施效果;在执行过程中的临时披露,则突出披露的及时性,如加强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失败及取消等异常行为原因的信息披露。
根据证监会一个月前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大家可以不难看出,《激励办法》主要就是基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证监会在对《激励办法》解释说明中表示,为减少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激励办法》对信息披露做专章规定,细化了对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及程序等方面要求。 在这里,银行信息港记者给您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或许更容易理解,例子就以股权激励操作进展为例。 激励方案的首次公告,应披露方案的基本要素设置,旨在让投资者人了解股权激励的目的、对象、业绩条件、合规性等等; 在定期报告中要求披露股权激励执行情况、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对比等,便于投资者了解股权激励实施效果; 在执行过程中的临时披露,则突出披露的及时性,如加强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失败及取消等异常行为原因的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银行账户需要受到监管吗

4,商贸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广,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服饰、日用品、电器产品、护肤品、服装鞋帽、文具用品、办公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工艺制品、电子设备、在放肆、电子计算机硬件软件、电子计算机及设配、电气产品及机器设备、建筑装饰材料、装饰板材,商务信息资讯,图文制作制做。说到商贸公司,大家都听闻过,可是很多人却不清楚商贸公司是干什么的,更不清楚商贸公司业务范围。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广,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服饰、日用品、电器产品、护肤品、服装鞋帽、文具用品、办公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工艺制品、电子设备、在放肆、电子计算机硬件软件、电子计算机及设配、电气产品及机器设备、建筑装饰材料、装饰板材,商务信息资讯,图文制作制做。商贸公司业务范围案例1、艺术品、陶瓷产品、皮件、塑胶制品、针织品、服饰、床品套件、家居、卫浴洁具、装饰建材,公司企业咨询管理,企业品牌形象方案策划,公司品牌营销,文化艺术文化交流方案策划(除中介公司),会务,展览设计服务项目,设计方案、制作各种广告宣传。2、市场机械设备、管路机器设备、冷冻设备、取暖设备、电子计算机硬件软件、电子设备、建筑装饰材料、金属复合材料(除专控)、化工原材料及原材料(除危险物品)、建筑装饰材料,电子专业行业内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电子计算机硬件软件开发设计,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企业咨询管理,资本管理(除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方法)。3、市场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硬件软件、电子计算机及零配件、日用品、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通信设备的检修。4、市场家居家纺、针织品、皮件、箱包皮具、包装制品、日用品、小玩具、电子设备、酒店用品、艺术品、护肤品、办公设备、绿色环保产品、资本管理(除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商务信息资讯。5、市场日用品、家居家纺、针织品、皮件、箱包皮具、小玩具、艺术品、护肤品。

5,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什么

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他保险服务,即各类保险商品。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保险市场交易的对象是保障产品,即对投保人转嫁于保险人的各类风险提供保障,所以本身就直接与风险相关联。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所谓即时清结市场是指市场交易一旦结束,供需双方立刻就能确切知道交易结果的市场。而保险交易活动,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和射幸性使得交易双方都不可能确切知道交易结果,所以不能立刻清结。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由于保险的射幸性,保险市场所成交的任何一笔交易,都是保险人对未来风险事件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承诺。保险市场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期货”市场。扩展资料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机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承销证券时,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额不得超过其承销总额的10%。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需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办法》对于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提出严格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必须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以及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办法》严格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市场人民网-银监会:一家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他保险服务,即各类保险商品。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构成要素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如下:首先是为保险交易活动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卖方或供给方;其次是实现交易活动的各类保险商品的买方或需求方;再次就是具体的交易对象——各类保险商品。后来,保险中介方也渐渐成为构成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他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形式、私营形式、合营形式、合作形式等。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它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和合作保险人等。2.保险商品的需求方保险商品的需求方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等条件下,为寻求风险保障而对保险商品具有购买意愿和购买力的消费者的集合。保险商品的需求方就是保险营销学所界定的“保险市场”即“需求市场”,它由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为满足保险需求的缴费能力和投保意愿三个主要因素构成。3.保险市场中介方保险市场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如保险公证人(行)或保险公估人(行)、保险律师、保险理算师、保险精算师、保险验船师等。保险市场的客体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这个交易对象就是保险商品。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服务商品,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这种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其次,这种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再次,保险商品具有灾难的联想性。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者在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我国保险市场上还有一些政府监管机构也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如:工商管理机构、劳动管理机构和税务管理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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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必须是股东吗普通员工可以吗

股权激励对象适合任何员工,看领导层如何制定激励方案。当然,一般情况下只会针对核心员工。
股权激励计划的最终目的就是是股东、企业、激励对象的利益统一,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很好地实施下去,就会实现这一目标 。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三份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问题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七、激励对象资格问题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五、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六、附条件授予权益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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