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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的题目,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目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7 17:04:1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目

不是违约。乙公司的回复算是反要约,因为合同内容中标的已被改变。

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目

2,合同法题目

千百乌鸦鸣声相伴属于在我手中金灿灿开放的黄金的大地那里有风帆、桨手、桅樯和彩旗 白日昭昭像带露的茅屋顶光滑平整,何不拾起海滩哈哈

合同法题目

3,关于合同法的几个问题

5.答案:(1)赵某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理由:显失公平。(2)清朝花瓶已经通过拍卖出让,根据善意取得规则,物权已经属于买受人所有。不可返回。李某应该补偿赵某的差价。
都是司法考试题,你上百度把题目中的关键字搜一下就出来了。

关于合同法的几个问题

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5,合同法的一道题高手帮忙多谢

1.甲乙的合同未成立。因为双方均未签字盖章。依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2.甲公司的中止履行合同行为合法,这是甲在行使不安抗辩权。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法,因为甲公司没有按期限履行合同。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由甲公司和丙公司连带,因为甲公司负责运输。简略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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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对甲的父亲要承担赔偿责任3 3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 房屋因涨价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1、无权代理买卖,所有权人可以撤销! 2、是的。 3、主张按责任赔偿的权利!

7,关于合同法的问题

1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10吨钢锭。因为根据已生效合同,甲方履行了付款义务,乙方应相应履行支付义务。2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全部5万元定金,因为甲方完全按照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作为,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履行,造成乙方违约,所以乙方应返还全部定金。3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因为乙公司履行了一半义务,即交付了10吨钢锭,甲方可以请求中止合同,而不是解除。4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1万外加合同未履行造成的2万元钢锭涨价费用。因为乙方违约,并给甲方造成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5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因为乙公司实质违约,应负违约责任。6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为合同明确写出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5%,合同总价为20万,则违约金额为1万元。
不能吧,建议你们去咨询专业律师吧。谢谢
c vefdtgnarbhs
李某是有权获得酬金的,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属于要约,在启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这也只是法学家的论述和判决的案例没有规定
都已经违约了,要赔违约金的哇
题目太长,不想看。

8,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呢求解答

1、汽车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合同内容合法、充分,是双方平等、公平的意思表示。跟汽车是否过户无关。2、汽车受损,损失应该由某公司承担。因为汽车在损失之时,还没有交付,毁损的风险应当由某公司承担。3、可以。因为汽车尽管是奢侈用品,但仍然属于消费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和保护的范畴。4、可以。因为汽车已经严重损坏,跟合同订立时张某的意愿有较大的出入。本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张某当然可以要求退车。5、不可以。因为两者只能取其一。6、不可以。因为这两个赔偿方式属于同一性质,只能选择一种。 本案例的知识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三金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定金的双倍赔偿、损害赔偿金、约定的违约金属于相互排斥的赔偿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去解决。只有在定金的双倍赔偿、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不够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之时,才可以要求加上额外的损害赔偿金。2、风险的承担方式。动产和准不动产(汽车类)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3、合同的有效性。不管哪种方式的买卖合同。只要合同内容合法,要件齐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有效的。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为标准。
c:甲发出的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自然乙也就不是承诺了。如果是邀约的话应该详细列明相关价格、规格等内容。“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指明广告性质为要约邀请
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应由公司承担损失(只能说他们拟订合同的时候考虑的不全面,没有把意外事故什么的明细写清楚)张某可以请求赔偿,后面一些列问题都可以要求赔偿。我现在一下子也写不清楚 或者你可以给我留言 具体问下 因为我现在在上班 工作时间 不能写的很详细了

9,急关于合同法的案例题解答

  [答案]  (1)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B县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在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中,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4)不能得到主张,因为违约金、定金责任不能同时并用。  (5)丙、丁公司间的公司属效力特定合同,因为此时丙尚未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合同。  [解题思路]  本题着重考查合同解除、合同诉讼管辖、违约责任等考点。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结合考查必将是司法考试在近几年内的出题方向,建议考生在复习中注意把握。本题中第(4)问考查的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是较为复杂的,建议考生认真理解。  [法理详解]  (1)《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依第94条第(二)项,一方构成预期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得解除合同。而依第97条,无论何种情形,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  (2)《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意见》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题中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是约定代办托运,因而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而B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3)《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自交付时起移转。在代办托运这一交货方式中,民法认为出卖人将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即此时风险已经移转到买受人身上。本题中,乙公司代办托运,于7月18日货交铁路运输公司,而于21日发生风险,故该风险负担应自7月18日以后即移转给甲公司。  (4)《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违约金责任与定金罚则(责任)是不能同时并用的,而只能择一适用。本题中乙公司已扣留丙公司定金,尔后再主张违约金,显属不可。  (5)《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乙、丙公司约定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故丙公司清偿债务之前,空调所有权仍操于乙公司之手。此时丙公司擅作主张卖给丁公司,显屑无权处分行为,依第51条规定,本合同为效力特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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