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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实践合同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2-05 04:36:5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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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合同有哪些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的一个概念,与诺成不一样的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之外,还需一定的交付行为。如保管,质权的设立,民间借贷等

实践合同有哪些

2,实践合同具体有哪些

定金、借用、民间借贷、保管。四个属于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当然,保管合同有争议,不必去管。赠与合同属于诺成,但有需要注意点:赠与人有随时撤销的权利,例外就是有公益性质和慈善性质的,还有经过公证的,不能随意撤销。其余的基本都属诺成。我本来也很困惑的。顺便说下要式合同:不动产、特殊动产(汽车、飞机等)、涉外合同都属于要式合同。希望对你有用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简单说,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口头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合同,与之对应的实践合同则需要一定的行为表示,比如物的交付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一般的赠与只要赠与人口头表示赠与则赠与合同即可成立,但对于一些特殊的赠与,比如救济、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则需要实际交付才能成立,所以在一般意义上来讲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具体有哪些

3,什么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相对诺成合同而言的。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是实践合同

4,实践性合同指的是什么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5,实践合同有哪些

只有4个: 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民间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一般认为,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
只有两种: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的一个概念,与诺成不一样的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之外,还需一定的交付行为。如保管,质权的设立,民间借贷等

6,实践合同主要有哪些

实践合同主要有: 1.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4.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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