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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24 09:44:3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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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问题

购置房产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时间; 自建以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问题

2,房产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怎样确定

对于新建的房屋如何缴税,《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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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怎样确定

3,房产税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4,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做判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8、其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5,房屋出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房屋出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房产出典的,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要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8、其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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