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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条款,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4 17:00:3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补充一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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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解除条款怎么规定

合同解除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就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逾期支付房款超过15日的,房屋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典型的约定解除条款。法定解除简单而言就是法律直接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旦出现这些情形,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一般而言有以下四种法定解除情形: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总体而言,行使合同解除权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建议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前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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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以下两种途径:(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二)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必然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未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无论根据约定还是根据法定解除合同时,都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当事人接到合同解除的通知后,认为解除条件不成就而不同意解除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若不具备上述条件,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有哪些

4,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预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

5,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仅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
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

解除合同的分类: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解除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同, 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附解除条件的解除:《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个规定中就包括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自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原来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失效开始的时间是自条件成就时就开始了,不需要通知解除就生效,也就是说通知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就自然失效。 B、协商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是通过一个新合同代替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没有必要干预。解除原来的合同是当事人追求的结果。这种解除是从新协议生效时开始。 C、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当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就产生了解除权,解除权人享有了解除的权利,那么作为权利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当解除权人没有行使这个解除的权利时合同就不解除,仍然有效,而当解除权人行使这个解除权利时,合同就解除了。这种解除和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是不一样的。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条件成就合同就必须解除,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而在第93条第2款这种情况下,条件成就时只是产生解除权,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不行使,没有行使解除权合同就不能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人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解除,所以法律上为了解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一成就合同就解除,当事人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的问题就又规定了这个约定解除权制度。 2、法定解除: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的就是法定解除。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这就是法定解除,它和约定解除最大的不同是,法定解除权成就时,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就可以,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有六种情况。 A、不可抗力: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就解除合同。如果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的目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就是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当事人基于这个规定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这里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正是对法定解除的限制,当因当事人违约以后,非违约方不能随意的解除合同,否则将影响到违约方的利益,因为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违约方想继续履行都不可能,所以我国在制定新合同法时就采纳了英美法的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法中产生的一直违约形态。英国法历来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条款是合同中重要和根本的条款;而担保条款是合同中次要和附属性的条款。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当事人违反条件条款时将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当事人违反担保条款时不构成根本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2]在违反合同的根本性义务时,对非违约方来讲,合同的目的不可能实现,应该赋予其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违反合同的非根本义务时,合同的目的仍然可以实现,此时就不应该解除合同,而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归于无效,影响效率。所以说,这种分类非常科学,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只不过用的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不是根本违约的字眼。 B、预期违约:《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实际是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有的书中又称为“先期违约”[3],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语明确表示或者行为表明到时将不再履行合同的,就视为违约的一项制度。合同制定完成后,双方当事人本来应该严守,等到履行期限到来后应该履行,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言语表明到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行为表明到时将不履行合同的话,对方当事人如果只是等到履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话,显然对非违约方不公平,此时订立的合同已经变成非违约方的枷锁,只能静等对方违约,处于非常被动境地,而不能采取主动措施避免自己的损失扩大。为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已经明确表示违约的,使非违约方不至于静等对方违约,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英美法国家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项制度,即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实际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有的人可能认为这本身是错误的,因为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来,何来履行,何来违约呢?其实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惩治那些在履行期限没有到来之前,但是已经明确表明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人,但此时由于履行期限还没有到,如果说对方违约的话,只能是预期违约或者叫先期违约,因为实际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来。这实际是对违约理解的突破,是一项法律创造。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主要目的是让预期违约中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减少自己的损失。当然非违约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一直等到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预期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二种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就是明确表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指合同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已经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前者明确的说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通过行为来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两种都构成预期违约。由于对方已经预期违约,对方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存在与否已经没有意义,此时,非违约方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C、迟延履行:合同在生效后,往往不立即履行,主要是要给对方一个准备时间,所以,都要规定一个履行期限,如果在履行期限之内义务人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话,就为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时,虽然义务人履行了自己义务,但对于权利人来讲往往丧失期限利益,有时甚至使合同目的实现不了。但由于迟延履行后,对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害不同,法律保护的方式也不同,并不都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迟延履行都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94条第3款和第4款的前半部分规定,在两种情况的迟延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在迟延履行时,迟延履行的可能是合同的主要债务,而主要债务对权利人来讲是合同的主要权利,对权利人影响非常大,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之内义务人仍然没有履行的,权利人实际是丧失了合同的主要权利,此时合同对他来讲,已无多大意义,对方已经是根本违约,这样法律就规定在出现这种情况后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之所以要订立合同,都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些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如果因为一方的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实现不了的话,合同已无存在意义,构成根本违约,所以,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D、其他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的。除了迟延履行可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他的违约行为也可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不完全履行时,往往也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对非违约方来说,解除合同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可以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谢谢,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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