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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求保险公司部门内部管理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5 14:50:4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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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保险公司部门内部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公司有上百家,每个公司的规章制度都不一样。都是属于公司的机密的! 如果我的答复你满意,请给我加分。
基本都很宽松。只要你有业务。 公司的制度 基本可以说没有。 平时做人上班 别太过分就成了。

求保险公司部门内部管理规定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介绍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分支机构管理,保险经营,监督管理,附则8章80条,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予以废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介绍

3,保险公司对保单管理有何规定

保单回执跟佣金挂钩的,上交保单一半佣金,交回执另一半,最长不能超过10天,一半用来避税。保单管理大体分两类,孤儿单和非孤儿单,具体看各个公司管理,例如,我把是你的代理人,我以后跳槽了,你的单由我的上级主管管理,逐年佣金由他享有,这就是非孤儿单,你的保单总会有人管理,另一种是孤儿保单,由公司特派话务员或业务员找你续保,你的单子无人管理,那些话务 业务员只是打工的,拿死工资,一半态度也巨差。想了解 继续问
1.空白有保单,要责任到人,不允话遗失.2.谁领空白单证,谁负责.3.已用的保单,要装订规档,并进行保单回销,归档.4.保单后,要付投保资料复印件,投保单,投保单需被保险人签字.
孤儿单很悲惨。客户得不到服务(退保扣款),业务员拿不到续期(完不成任务除名)。只有保险公司坐收渔利。公司内部规定自己说了算,合格的公司是为了规范外勤内勤行为。不能作为“展业”依据。客户也没有必要了解。

保险公司对保单管理有何规定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5,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分为什么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方式 第四条 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第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 (三)责任保险; (四)船舶/货运保险; (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 (一)农业保险; (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 (四)投资型保险。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四)分红型保险; (五)万能型保险。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两项: (一)投资连结型保险; (二)变额年金。
为什么

6,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答: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这属于公司机密了~~网上是没有的好像!! 不过其他企业单位也适用于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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