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 > 合同订立 > 用电协议,用电协议书

用电协议,用电协议书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31 10:27:5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用电协议书

写明用电的时间,费用,违约责任怎么承担就可以了。

用电协议书

2,求一份完整的供用电协议

安全供用电协议 (改改看可不可以)安全供用电协议 供电方: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用电方: (果园业主)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双电源(自备电源)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及《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从 线 号高压杆或从 线 变台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高压供电在 线 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 线 变台 号低压杆 计量电度表进线处;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物业接手商户用电协议

求一份完整的供用电协议

3,什么叫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人的需要和电力可供量订立。根据(合同法)第177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另外,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可分为工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与生活消费供用电合同两种。   电是一种特殊的物质。这就决定了,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3个特征:(l)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连续的供给合同。这是由电是一种无体物,只能从不断地使用中才能表现出来的特征决定的。(2)供用电合同不发生诸如财产转让合同中的交货与退货问题,因为电的使用就是电的消费。(3)供用电合同只能按照供电人提出的规格合同签订和履行。   (合同法)第10章重点对供电合同作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84条之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也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什么叫供用电合同

4,用电协议书

用电协议书供电方: x x x x 用电方:x x x x 电是我国的宝贵能源,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用电情况及不平衡情况极十分为严重,东南沿海地区是我国的经济发达地区用电较为集中用电量大,而西部偏远山区用电相对少,国家为此对东部进行了电网改造,加大了对对东部供电的投资力度,但是随着西部的大开发投资额的不断增加,西部的用电也逐步上升,这样用电不平衡的情况逐步上升,有的地方电源充裕有的地方紧缺,这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为缓解用电不平衡的局面,因此供电与用电之间采用计划用电的的方式进行协商,协商条款由下: 1,年用电量3600kwh,日供应量为10kwh 2,供应方式:按照日供应量,超额用电时按照50%加价 3,结算部办法;每月25日核实用电量,30日前将电费交齐 4,除不可抗力外日常生活保证供电,如果有用电设施维修提前通知业户 5,下年度增加或减少用电应在本年的11月份前申报 以上协议望共同信守 协议人; 供电方: x x x x 签字 用电方:x x x x 签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甲方:乙方: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二、每月由甲方抄表后向乙方出具交费通知,乙方应于收到通知后()日内()标准向甲方支付水电费,拖欠超过()日,甲方可中止供电供月并有权中止合同三、甲方不得无故中止供电供水,如因甲方停电停水造成乙方损失应照价赔偿四、乙方用电用水应安全节约,不得破坏水电设施,损坏照价赔偿五、本协议自()至()期间有效甲方 乙方以上是必要条款,还有些细节或特殊约定自己去填
双方单位用电过户协议书 双方单位用电过户协议书 双方单位用电过户协议书 双方单位用电过户协议书 双方单位用电过户协议书 双方单位用电过户协议书 都没人回答哦.你再到网上找找吧.我也不知道.不好意思啊
写明用电的时间,费用,违约责任怎么承担就可以了。

5,供用电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合同内容包括: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及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特征是: 1、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2、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 3、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一、什么是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  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方根据国家计划、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保质保量地向用电方输送电力,用电方按电力统配部门下达的用电指标计划用电,并按用电量交纳电费的协议。供用电合同具有很强的计划性。供电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二、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1、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电力:亦称电力负荷,即发电、输变电,用电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变换和消费的电能,一般以"千瓦"表示。3、电量:即表示耗用电力多少的计算单位,一般以"千瓦小时"表示,也可以"度"表示。4、供电质量:即频率质量,电压质量和供电可靠性,国家对供电质量有专门规定:(1)频率质量:以允许波动的偏差衡量,允许的偏差值是: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赫;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赫;(2)电压质量:以电力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来衡量,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0.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3)供电可靠性:以对用户每年停电的时间或次数来衡量。5、供电时间:即用户从某时至某时可以用电,在用电高峰时,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电时间用电。6、电费:即用户按用电数量支付给供电局的相应的费用,供用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严格遵守国家的电价制度,不自擅自提高或降低电价。7、违约责任:即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即供用电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自行协商成时,可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三、供用电合同的特点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4、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综上所述,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6,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格式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地址:___ 邮码: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__ 职务:__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地址:___ 邮码: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1.受电地点:2.受电电压:___千伏___线三相交流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千伏安,其中___千伏安___台,___千伏___安台,……。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1)电气设计说明;(2)用电负荷分布图;(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 计划用电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计算。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供电方:_______代表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用电方:_______代表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章TAG:用电协议协议书用电协议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