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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的认定,如何判断关联方关系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2 06:52:4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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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判断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判断在形式上按照股权比例判断,但是实质上需要通过是不是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来判断,所以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何判断关联方关系

2,哪位高人能详细解释一下关联方界定问题

一般而言,持有20%以上股份视同为有重大影响,除非有相反证据。如如持股比例在20%以下,但在被投资公司中派有董事,一般也认为有重大影响。不记得旧准则有10%的规定
万分感谢!顺便介绍一好帖http://touhang.5d6d.com/thread-3714-1-1.html,里面的题目望对你们也有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表述比较严谨,实务中多采用它为判断依据。

哪位高人能详细解释一下关联方界定问题

3,关联方关系的确定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根据这个定义,如果税务机关认定B和C属于利益上具有相互关联的其他关系,那也可以认定为关联企业!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d、乙与丁)

关联方关系的确定

4,请问关联交易的关联方认定

会计师的考虑:除了会计准则规定的那几个不算的,剩下有点关系的都算。不过这个应该不算,就好比A和B共同控制C,A和B没有其他关系的话一定不是关联方,在一个B是个人的话,他在子公司当高管,这也不算关联方,会计准则的关联方是在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当高管,在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当高管不算关联方
对上不对下,都并表了,不算了
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师的考虑:除了会计准则规定的那几个不算的,剩下有点关系的都算。不过这个应该不算,就好比A和B共同控制C,A和B没有其他关系的话一定不是关联方,在一个B是个人的话,他在子公司当高管,这也不算关联方,会计准则的关联方是在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当高管,在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当高管不算关联方
如果会计师认为是关联方,则其一定有充分的理由,因为会计师不仅仅是从定义,而是从实实在在的交易事项或有其他充分的证据作出判定的。
我认为严扣法条不应该认定为关联方,否则十几个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就不用上市了,光关联方这块就够披露了。一旦认定关联方则涉及披露的信息更多,易于出错或者引起更多的问题。但是可以提前准备,反馈问到时再进行补充说明。

5,怎样确定关联方

你题中应该选C/D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对“关联关系”有较为明确的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连关系。”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即关联交易。   对关联关系作具体区分,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公司关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二个子公司之间。二、自然人关联,两个公司受二个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而该二个自然人关系为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三、其他潜在的关联,如签署协议作出安排的利益关系,或者特殊关系。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而进行业务交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也因有关联关系,双方交易有相当的透明度、信任度,可降低交易成本。   但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也极有可以受到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比如,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达到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这样就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6,关联方的定义

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二者即构成了关联关系,互为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原发布者:m1a2deep对于关联方的各种定义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一)至(三)的关系,或根据上述(五)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第一百四十九条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第一百五十条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一)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二)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关联方关系主要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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