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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问题法律咨询,农村土地法律咨询 急急急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9 06:44:0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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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法律咨询 急急急

你写的上面合同有错字,影响理解。 如果是重大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合同。

农村土地法律咨询 急急急

2,土地纠纷咨询

在户籍没有迁出的情况下,仍然享有承包地,不能收回分配给其他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土地纠纷咨询

3,关于土地纠纷的法律咨询

律师解答:调解无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一楼说得对,属于民法中的相邻权纠纷,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尊重历史的原则来处理。
很简单,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申请乡镇政府行政确权好了
向法院起诉,这是相邻权问题,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关于土地纠纷的法律咨询

4,农村土地法规咨询

村委会“卖地”是不合法的。目前也没有人敢随意买卖土地。你们可以到农业局去反映上述问题(农业局管土地承包),也可以到纪委去反映村支书的行为。
告他....
法院是以什么名义领取土地征用款的?是以甲方的儿子给对方的侵权赔偿金吗?这样的话甲方土地的征用费是不应该拿的!

5,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有土地承包手续,你舅舅的行为属于侵权,协议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是仲裁前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可以的。你说的事情,我认为是侵权和违约的竞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只要你们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对于你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仲裁或者起诉,对你都还是有利的。

6,农村土地纠纷咨询

“我有一块土地” 很抱歉,在中国没有一个公民拥有土地。拥有的只是使用权或经营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本村人”有优先权。只有“本村人”都放弃优先权的情况下才能流转给“外村人”。这里的“本村人”指的是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有一块土地 93年和别人互换 别人补给了我2200元 换地协议上说明是建房,... ...咨询律师吧,法律援助电话:12348 免费的 ...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土地法律咨询

以前的承包地要不会来,这是肯定的。1996年前后,我国农村实行了二轮土地承包政策,集体把土地收回来重新进行了发包,你在八十年代承包土地十五年的合同自行作废。朋友,我在农村法律服务所工作,情况像你这样的很多,前几年群众对土地不重视,因此好解决,现在想解决难上加难,就别为此事再费心了,不种地不领粮食补贴照样有发展的机会。祝你成功!
只要你的户口是村里的,村官就没有理由不给,这跟分地的人的死有怎么关系?你可以去镇政府问一下,或提起行政诉讼.....
村委会原来分地的那人死了,现在的村官还没有死,他们是村委的合法代表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现任村官有责任给你解决上届遗留下来的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村委把你家了承包地收回并发包给其它农户耕种是违法的,是侵犯你家合法承包经营权的,也是违返《合同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所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你仍然要与现任村委会协商,要求返回你的原承包地,并赔偿因此给你家造成的全部损失。  解决办法:  首先你与村委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如:修造防洪排灌堤坎、沟渠水池,还有因增设耕地面积的投入等 )。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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