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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都有哪些法律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00:36:1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如果你没有签字按手印的话,对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因此事被起诉,你可以要求法院鉴定笔迹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2,担保合同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1.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3,担保法律问题

签约并交付质押物即可。
新年好! 质权担保,只要签订质押合同,交付质押物就可以。行政机关不管民事质押一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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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合同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的法律责任   导语: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担保合同的法律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担保合同的法律责任   规定担保合同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设定担保的目的在于当出现抵押权人权益受损情况时,通过实现抵押权来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担保法》、《物权法》认定都是一致的。《物权法》中对于担保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类型没有新的区别于《担保法》的规定,因此对于担保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适用担保法中的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   另外,依照《担保法》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担保行为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体现并约定的,设立担保行为,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合同法》中尽管并未设专门的担保合同章对于担保合同类型进行规定,但作为合同管理领域的上位法,理应适用于担保合同,并相应的产生合同责任。   担保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此,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应规定,不同效力的抵押合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   1、抵押合同未生效的法律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无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抵押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如果出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未成立的情形或未符合约定生效的条件两种情况时,则抵押合同不生效,此时的抵押物权当然也就相应的无法成立。此时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则应该依照合同法44条的缔约责任之规定,由缔约责任承担人承担法律责任。   2、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责任   在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以当事人是否进行登记,产生了对抵押物权的不同影响,因此其不同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亦应有所区别:   简单一种情形下,是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其抵押合同当事人亦进行了登记,使得抵押物权合法有效,此时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则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权人依法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下,实现其抵押权的合法实现。   但复杂且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是抵押合同生效,但并未进行登记的情形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由于物权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不同,合同的生效并不能使得物权生效,则按照担保法中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并不具备,因此抵押权人无法通过强制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   3、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抵押合同无效可以由两种情形导致,一种系主合同无效导致的,按照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种情形下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必然无效,物权法中对于此点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在《物权法》172条中明确“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舍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主合同无效进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规定下,《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是一致的。   (2)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针对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担保法》第5条、《物权法》第172条中规定是一致的,都规定为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的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为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另外一种为当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由此可见,在设定抵押时,应当谨慎为之,以免虽然设定抵押,但是最终因为程序原因导致抵押无效,使得主债权失去保障,债权难以实现,未免得不偿失,因此,熟悉抵押的法律规定,对于金融行业尤为重要。 ;

5,保证合同具有什么法律责任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称为保证责任。

6,担保纠纷问题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共同承担。 二、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一切责任由男方承担,但该约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担保人)。现担保人为你们承担了贷款担保责任,还清了银行贷款,起诉要求你们双方连带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男方不能还款,法院会判决你们双方还款的。 三、如果将来法院强制执行了你的款项,你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起诉男方要求归还。
是要承担还款义务的,因为离婚协议未征得债权人(即担保人)的同意。
我跟你解释下为什么你接到起诉通知 于法理,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都是双方承担 债务人起诉你是对的 但是 由于你与前夫是有协议 所以, 你可以提出反诉 也可以作为举证 让前夫一人承担债务即可 不必担心 给个满意哈
犹豫离婚协议上明确写到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所以女方不承担还债义务。

7,给别人担保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按照担保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保证一般要约定保证期限。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你要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之后,你还可向被担保人追偿。
别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你必须替他偿还!
如你的担保人不还款,你承担连带责任。
就你所述,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借款人还不了钱,债权人可以告担保人,要求担保人还钱。

8,担保纠纷的问题

抵押物已经转移,银行可以划扣担保人账户。
不对呀,既然用房产抵押,购房人怎么可以不经过银行同意转让房产呢。可以诉银行。
那要看开发商承担的是什么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程序上有问题。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就没有问题。在没有明确担保性质的情况下,就认为是连带担保。
如果在借款人(购房者)没有还清贷款之前,购房人私自转让了这套房产,就是违约了。 假设你的说法是成立的,这要看借款保证合同,如果担保人(开发商)签的是连带责任,那这样做是可以的。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较重的担保方式。(见担保法: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但如果签订的是一般保证合同,那样会首先像债务人行事债权,如果在债权人没有能力偿还的时候可以要求保证人偿还。 可是保证人(开发商)是傻子吗,当保证人不签反担保抵押合同?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合法。
合法,那叫连带担保,您说的情况也不存在,贷款都在房产局背案,您的房想卖就要先撤消背案要不卖不了

9,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

你的这个问题,应该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出来的,具体的条文是: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这个“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确实令人费解,但可以有以下两种解释: 1.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对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之后,担保人取得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而这个因履行担保合同后提起追偿权诉讼,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就是说,担保人追偿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诉讼不应该按照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而应该按照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来确定管辖。 2.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诉讼的话,应该按照主合同来确定管辖;如果债权人仅仅根据担保合同,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一方提出诉讼的话,应该由担保人住所地管辖。 即使有上面两种解释,但字面上的意思也并不是楼主所认为的“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两者发生了纠纷”,其实是“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发生纠纷”的意思。 我作为律师,也对最高院为何弄出如此拗口的句子表示不能理解! 我们的有权解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实很多时候还需要最高院通过“解释的解释”来解释前一个“解释”。这种情况的发生,只能说最高院自身素质的原因,在颁布解释时,考虑不周、遣词造句不精确、对法律语言没有精确把握, 其实,有时不是大家的理解能力差;法条制定者的本身水平差,才是大家对某些法条无法得到正确(准确)理解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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